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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领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领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湮灭;它是领事制度有了一定发展而又不够发展的法律现象.领事裁判权经历了古典形态即相互的领事裁判权、近代形态即片面的领事裁判权.片面的领事裁判权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畸形发展,损害驻在国的司法主权.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中华民族的屈辱,它的撤废标志着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