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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基层的调查发现,五保供养法规不落实问题远比各级民政部门估计的要严重,特别是已保对象只占全体应保对象的40%左右。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有关责任主体、保障内容和标准以及供养形式的规定先天不足和后天环境的不利变化。基于这一判断,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就应按照积极的福利政策的思路,尽早修改现行的五保供养法规。为此,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