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大以来,我国放松对农村土地的管制,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而农村土地信托即为其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我国信托法律关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存在较大缺陷,而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经济体制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有着其特殊性,作为信托法律关系核心环节的受托人在此类信托法律关系上充当着基石作用,对于其法律责任的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托立法体系,具体明确受托人履行义务的要求,统一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要求,通过农村土地信托的方式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为我国三农问题提供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