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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78年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的制定和颁行,对美国印第安人争取和维护自身宗教信仰及其自由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美国印第安人利用这部法律诉诸司法实践积极为自身争取宗教自由权利,这一过程生动而鲜明地彰显了信仰与理性在当代美国社会场景下的冲突和对话,从而丰富和深化对作为美国历史文化关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印、白关系史的理解,美国文化群体应当逐渐走出“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趋向从印、白文化关系的相互观照中理解和把握共同生活栖居的文化世界,使美国文化群体的思维方式真正实现从“两极”对立与排斥到“多元”包容与合作。
关键词 美国印第安人,宗教信仰,自由实践,宗教政策
中图分类号 K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5)10-0051-06
一、问题本质的发掘和揭示
基于不同种族或民族所具有的差异悬殊的文化观念和身份认同而导致的“文化冲突”,无论是观照人类历史的演进,还是考察现实社会的变迁,“文化冲突”从来都是持续时间最为长久,对历史影响最为深刻,对社会作用最为剧烈,对人类的安全和福祉所构成的威胁最为凶险的,因而,“文化冲突”成为种族或民族冲突的最为深层的根据和前提,①其中,不同种族或民族所信奉的宗教存在很大差异和不同,这些差异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和产物,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在导致“文明冲突”的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中,宗教信仰差异成为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原因。②从历史学角度对美国印第安人与白人的文化关系做出总体考察,特别是把白人社会对印第安人的文化征服,作为一个贯穿印、白关系史的重大问题来研究,是一项有待深入展开的工作。③
从文化上对印第安人加以改造,使之同化于主流社会,一直都是白人社会的理性选择。白人社会对这一选择或称“文明开化”“基督教化”“美国化”,其目标是以白人文化取代土著文化,使印第安人成为“美国人”。“文明开化”运动从文化上消灭和改造印第安人,不仅是一种种族压迫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更深层更隐蔽的暴虐。④以文化方式寻求“印第安人问题”的解决,体现了美国主流文化的一个特性,即以理想化的价值目标, 来弥补工具理性引起的偏误,掩盖实际追求的不合理色彩。⑤从根本上说,“文明开化”只是白人社会所借助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增进在生存竞争中剥夺印第安人之举的合理性,它是服务于美国白人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选择。⑥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1978—1994年)不仅是美国人民以时代性的内容、民族性的形式和个体性的风格而展现在特定历史、文化时空中的一个地域性的美国问题,而且是当代美国政府所面对的一个时代性的、世界性的和人类性的问题,以及当代美国政府以何种方式去回应和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宗教信仰与法律理性的冲突和对峙问题。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宗教政策的演进和变迁过程是一个不断丰富和深化对作为美国历史文化关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印、白关系史的理解过程。美国文化的本质是一种宗教文化,基督宗教信仰是美国文化的主流。①对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和考察有助于深切认识美国宗教多元化的一个结构性特征——主流与边缘的相互变化和依存关系。②因此,对于美国文化群体如何克服和消除自身文化的狭隘和偏私而有选择地接受和认同彼此的文化,逐渐走出“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趋向从印、白文化关系的相互观照中理解和把握共同生活栖居的文化世界,③使美国文化群体的思维方式真正实现从“两极”对立与排斥到“多元”包容与合作,④使美国社会日益暴露和凸显的文化困境得到克服和消除,最终,使所有美国文化群体共有的精神家园得到彼此呵护和共同关顾,是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研究中必须深切把握和关注的“灵魂”问题。
宗教的本质既非思维也非行动,而是直观和情感,它们是宗教最普遍的和最高的公式,是宗教本源的和首要的东西。因此,宗教只有通过既完全走出思辨的领域,也完全走出实践的领域,才能坚持它自己的领域和它本身的性格。⑤情感是人类的至贵、至优和属神的东西,情感被规定为宗教的本质。⑥若要达到对宗教本质的直观,人们可以依靠和遵循“悬搁(epoche)”这种现象学的“化简法”,这种严格的现象学分析方法可以清晰地描述属于人类意识体验不同领域的那些基本结构,人们借助这种方法能够描述在宗教意识中出现的现象本质,深入到位于宗教核心的思想的感情状态之中,达到对真正是在宗教意识中出现的现象本质的捕抓和把握。⑦法国科学家彭家勒认为,尺度造就现象,因此,只有将宗教史和宗教现象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宗教本身形成某种整体认识,才能揭示宗教现象的结构和意义。一个宗教现象只有在其自身的层面上去把握它,只有把它当成某种宗教的东西,才有可能去认识它。⑧对美国印第安人宗教问题采取现象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反思和避免自20世纪初年起进化论的宗教观因其自身缺陷而受到的非议和批评,⑨而且能够消除和克服以基督宗教信仰为其文化主流的美国文化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对印第安人宗教文化所秉有和保持的歧视与偏见。⑩在利用现象学对美国印第安宗教问题的研究中,它应当尽可能保持伸缩性和适应性,达到一种恰到好处的平衡和张力。{11}
恩格斯说,人类历史总是以倒退的形式而实现自己的进步,而作为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两种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同样在历史的演进和社会的变迁中通过相互对立而又调和的方式得到发展。{12}因此,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两种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的冲突和对话不仅彰显了人类自身悖论性的存在(人类存在的悖论的特性),而且通过这种冲突和对话的形式自我揭示了人类的悖论性存在,从而,通过这种冲突和对话实现了人类悖论性存,在的自我扬弃,{13}使得人自身的悖论性的存在在美国当代社会场景下保持了一种必要的张力,{14}达到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而对人类自我意识的两种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的紧张和平衡所内蕴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做出深刻的理论阐释则是我们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地客观把握和深切透视信仰与理性在当代美国社会场景下发生冲突并进行对话的前提和关键。{15}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必须有这些对立因素的综合。只有在我们把握了作为两种对立、然而又是可以调和的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存之后,我们才算找到了特定之现存社会制度中“世俗”方面与“神圣”之间的微妙平衡。① 二、文化困境的暴露和凸显
马克思早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就对时代的变革与人类思想的使命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这样的论述: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现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人类思想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②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对研究“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具有双重启示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它理论地表征了美国印第安人在他们所创造的“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马克思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③这就深刻地揭示了美国印第安人以宗教的方式而表现的“人的依附性”存在的生存状态,他们把自己的本质异化给了他们为自己所创造的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圣形象”,从而使他们自身成为依附于“神圣形象”的存在。另一方面,美国主流社会在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中所谨遵恪行的“理性主义”造成了他们在“法律理性”这一“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在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中,这种“法律理性”的“自我异化”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体现为联邦政府对美国印第安人文化传统和宗教习俗的消解和剪灭,联邦法院对美国印第安人所要求的宗教自由权利的践踏和侵害,结果使整个印第安人族群饱受凌驾于其上的“法律理性”给他们带来的“生命中不堪承受之重的本质主义的肆虐”,而联邦政府对作为印第安人精神家园的安身立命之本的宗教信仰的侵犯和迫害,则使他们处于“生命中不堪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之中。④
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宗教权利和自由的晚近判决,因其缺少一以贯之的内在原则,不加辨别地使用机械的标准,其间充满误导性的隐喻并混杂有大量不同的判决意见,而遭到诋毁。⑤美国印第安人的宗教信仰是他们精神思想最为直接而切近的意识本源,是他们建构和维系社会关系的至关重要而无可替代的纽带,是联合和团结印第安人族群的强大而持久的粘合剂。因此,如果认信和遵循美国印第安人传统宗教习俗的最后一批成员与世长辞,美国印第安人族群也将不复存在。⑥
对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法院系统(American court system)以及联邦法官在审理和裁决有关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讼案中的有关事实进行简要的回顾和述评,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向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理性”这一“非神圣形象”所造成的“自我异化”作出说明和阐释。在美国法院系统(American court system)中,非土著美国人成为联邦法官的主要构成,这一事实有目共睹,毋庸置疑。而这一时期出现的一个显明的趋势却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衍生形成的若干普通的司法审判原则在维护和保护土著美国人的宗教权益方面,可谓步履维艰。令人莫名其妙而迷惑不解的是,联邦法官在审理非美国印第安人的宗教讼案中,对这些司法审判原则运用娴熟,令人瞠目,而在受理土著美国人的宗教案件中,这些司法审判原则却付之阙如,他们或者畏之如虎,望而却步,或者对之熟视无睹,弃之如土。这一情势表明,印、白之间历史上形成的这种典型的文化冲突背后所隐匿深藏的充满歧视和偏见的思想观念,在美国司法系统(the judiciary)中仍旧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涤除,使得土著美国人民跟其他美国族裔在彼此文化的沟通与理解中沟壑纵横,困难重重。①
阿利森·杜西阿斯(Allison Dussias)教授对联邦政府在19世纪针对美国印第安人所制定和出台的基督教化政策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对其中内在固有的矛盾关系,概念困难和认知态度做了深入探讨和分析。②阿利森·杜西阿斯(Allison Dussias)教授对20世纪有关土著美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若干判例进行了考察,发现蕴含在19世纪基督教化政策中的某些观念态度和矛盾关系,仍旧在20世纪的相关判例当中得以体现和反映,尽管人们大多对这一事实未予承认,作者于是对这种固有的观念态度和矛盾关系进行了探究。此外,阿利森·杜西阿斯(Allison Dussias)教授认为,土著美国人在联邦法院努力捍卫和维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但是,这些努力一般都没有获得成功,其失败原因便可在这种固有的观念态度和矛盾关系中得到说明。③因此,在有关印第安人的法律讼案中强调历史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如鲍姆尔申(Pommersheim)所指出的:
历史对印第安人的法律事业绝对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领域的许多方面是建基于对时间这一遗产(the legacy of time)的理解和阐释上的。④
瓦伦西亚·韦伯(Valencia Weber)教授解释说:
(历史)相对于背景(context)可以提供更加丰富而充分的东西,鉴于历史事件所具有的显而易见的作用和影响,历史成为印第安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印第安人的诉讼案中,历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权重和考量的因素。⑤
美国最高法院的几名大法官关于如是理解历史对印第安人的重要意义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例如,哈利·布莱克曼(Harry Blackmun)曾断言道:
我们往往太过于忽视历史。“鉴于印第安人法律所具有的种种复杂而独特的性质,相对于法律的任何其他范畴,它都更加需要我们对历史有所了解。”⑥
三、思维方式的批判和跃迁
法律与宗教作为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两种对立而又可以调和的经验领域,在当代美国社会所发生和进行的诸多冲突和对话,不仅宏观地展现在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宗教政策中的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之中,而且深切地体现在当代美国社会的实践之中;这些冲突和对话所蕴含的复杂的历史因素、深厚的思想背景和微妙的人性根据应当从印、白文化关系的相互观照中做出深邃的理论阐释和睿智的哲学反思。
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问题深层地体现和彰显了美国社会中主流文化群体和边缘文化群体对自身存在的关切,即都在为自身的存在寻求“安身立命之本”。美国主流文化群体以“层级”性去关切他们的自身存在,即以基督宗教信仰作为美国社会的“深层”主流文化,以这种“深层”文化的“基础性”和“根源性”来规范整个美国社会的思想与行为,从而将这种“深层”文化作为美国文化群体的“安身立命之本”。
关键词 美国印第安人,宗教信仰,自由实践,宗教政策
中图分类号 K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5)10-0051-06
一、问题本质的发掘和揭示
基于不同种族或民族所具有的差异悬殊的文化观念和身份认同而导致的“文化冲突”,无论是观照人类历史的演进,还是考察现实社会的变迁,“文化冲突”从来都是持续时间最为长久,对历史影响最为深刻,对社会作用最为剧烈,对人类的安全和福祉所构成的威胁最为凶险的,因而,“文化冲突”成为种族或民族冲突的最为深层的根据和前提,①其中,不同种族或民族所信奉的宗教存在很大差异和不同,这些差异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和产物,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在导致“文明冲突”的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中,宗教信仰差异成为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原因。②从历史学角度对美国印第安人与白人的文化关系做出总体考察,特别是把白人社会对印第安人的文化征服,作为一个贯穿印、白关系史的重大问题来研究,是一项有待深入展开的工作。③
从文化上对印第安人加以改造,使之同化于主流社会,一直都是白人社会的理性选择。白人社会对这一选择或称“文明开化”“基督教化”“美国化”,其目标是以白人文化取代土著文化,使印第安人成为“美国人”。“文明开化”运动从文化上消灭和改造印第安人,不仅是一种种族压迫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更深层更隐蔽的暴虐。④以文化方式寻求“印第安人问题”的解决,体现了美国主流文化的一个特性,即以理想化的价值目标, 来弥补工具理性引起的偏误,掩盖实际追求的不合理色彩。⑤从根本上说,“文明开化”只是白人社会所借助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增进在生存竞争中剥夺印第安人之举的合理性,它是服务于美国白人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选择。⑥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1978—1994年)不仅是美国人民以时代性的内容、民族性的形式和个体性的风格而展现在特定历史、文化时空中的一个地域性的美国问题,而且是当代美国政府所面对的一个时代性的、世界性的和人类性的问题,以及当代美国政府以何种方式去回应和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宗教信仰与法律理性的冲突和对峙问题。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宗教政策的演进和变迁过程是一个不断丰富和深化对作为美国历史文化关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印、白关系史的理解过程。美国文化的本质是一种宗教文化,基督宗教信仰是美国文化的主流。①对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和考察有助于深切认识美国宗教多元化的一个结构性特征——主流与边缘的相互变化和依存关系。②因此,对于美国文化群体如何克服和消除自身文化的狭隘和偏私而有选择地接受和认同彼此的文化,逐渐走出“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趋向从印、白文化关系的相互观照中理解和把握共同生活栖居的文化世界,③使美国文化群体的思维方式真正实现从“两极”对立与排斥到“多元”包容与合作,④使美国社会日益暴露和凸显的文化困境得到克服和消除,最终,使所有美国文化群体共有的精神家园得到彼此呵护和共同关顾,是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研究中必须深切把握和关注的“灵魂”问题。
宗教的本质既非思维也非行动,而是直观和情感,它们是宗教最普遍的和最高的公式,是宗教本源的和首要的东西。因此,宗教只有通过既完全走出思辨的领域,也完全走出实践的领域,才能坚持它自己的领域和它本身的性格。⑤情感是人类的至贵、至优和属神的东西,情感被规定为宗教的本质。⑥若要达到对宗教本质的直观,人们可以依靠和遵循“悬搁(epoche)”这种现象学的“化简法”,这种严格的现象学分析方法可以清晰地描述属于人类意识体验不同领域的那些基本结构,人们借助这种方法能够描述在宗教意识中出现的现象本质,深入到位于宗教核心的思想的感情状态之中,达到对真正是在宗教意识中出现的现象本质的捕抓和把握。⑦法国科学家彭家勒认为,尺度造就现象,因此,只有将宗教史和宗教现象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宗教本身形成某种整体认识,才能揭示宗教现象的结构和意义。一个宗教现象只有在其自身的层面上去把握它,只有把它当成某种宗教的东西,才有可能去认识它。⑧对美国印第安人宗教问题采取现象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反思和避免自20世纪初年起进化论的宗教观因其自身缺陷而受到的非议和批评,⑨而且能够消除和克服以基督宗教信仰为其文化主流的美国文化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对印第安人宗教文化所秉有和保持的歧视与偏见。⑩在利用现象学对美国印第安宗教问题的研究中,它应当尽可能保持伸缩性和适应性,达到一种恰到好处的平衡和张力。{11}
恩格斯说,人类历史总是以倒退的形式而实现自己的进步,而作为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两种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同样在历史的演进和社会的变迁中通过相互对立而又调和的方式得到发展。{12}因此,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两种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的冲突和对话不仅彰显了人类自身悖论性的存在(人类存在的悖论的特性),而且通过这种冲突和对话的形式自我揭示了人类的悖论性存在,从而,通过这种冲突和对话实现了人类悖论性存,在的自我扬弃,{13}使得人自身的悖论性的存在在美国当代社会场景下保持了一种必要的张力,{14}达到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而对人类自我意识的两种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的紧张和平衡所内蕴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做出深刻的理论阐释则是我们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地客观把握和深切透视信仰与理性在当代美国社会场景下发生冲突并进行对话的前提和关键。{15}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必须有这些对立因素的综合。只有在我们把握了作为两种对立、然而又是可以调和的经验领域的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存之后,我们才算找到了特定之现存社会制度中“世俗”方面与“神圣”之间的微妙平衡。① 二、文化困境的暴露和凸显
马克思早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就对时代的变革与人类思想的使命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这样的论述: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现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人类思想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②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对研究“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问题”具有双重启示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它理论地表征了美国印第安人在他们所创造的“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马克思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③这就深刻地揭示了美国印第安人以宗教的方式而表现的“人的依附性”存在的生存状态,他们把自己的本质异化给了他们为自己所创造的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圣形象”,从而使他们自身成为依附于“神圣形象”的存在。另一方面,美国主流社会在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中所谨遵恪行的“理性主义”造成了他们在“法律理性”这一“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在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中,这种“法律理性”的“自我异化”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体现为联邦政府对美国印第安人文化传统和宗教习俗的消解和剪灭,联邦法院对美国印第安人所要求的宗教自由权利的践踏和侵害,结果使整个印第安人族群饱受凌驾于其上的“法律理性”给他们带来的“生命中不堪承受之重的本质主义的肆虐”,而联邦政府对作为印第安人精神家园的安身立命之本的宗教信仰的侵犯和迫害,则使他们处于“生命中不堪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之中。④
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宗教权利和自由的晚近判决,因其缺少一以贯之的内在原则,不加辨别地使用机械的标准,其间充满误导性的隐喻并混杂有大量不同的判决意见,而遭到诋毁。⑤美国印第安人的宗教信仰是他们精神思想最为直接而切近的意识本源,是他们建构和维系社会关系的至关重要而无可替代的纽带,是联合和团结印第安人族群的强大而持久的粘合剂。因此,如果认信和遵循美国印第安人传统宗教习俗的最后一批成员与世长辞,美国印第安人族群也将不复存在。⑥
对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法院系统(American court system)以及联邦法官在审理和裁决有关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讼案中的有关事实进行简要的回顾和述评,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向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理性”这一“非神圣形象”所造成的“自我异化”作出说明和阐释。在美国法院系统(American court system)中,非土著美国人成为联邦法官的主要构成,这一事实有目共睹,毋庸置疑。而这一时期出现的一个显明的趋势却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衍生形成的若干普通的司法审判原则在维护和保护土著美国人的宗教权益方面,可谓步履维艰。令人莫名其妙而迷惑不解的是,联邦法官在审理非美国印第安人的宗教讼案中,对这些司法审判原则运用娴熟,令人瞠目,而在受理土著美国人的宗教案件中,这些司法审判原则却付之阙如,他们或者畏之如虎,望而却步,或者对之熟视无睹,弃之如土。这一情势表明,印、白之间历史上形成的这种典型的文化冲突背后所隐匿深藏的充满歧视和偏见的思想观念,在美国司法系统(the judiciary)中仍旧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涤除,使得土著美国人民跟其他美国族裔在彼此文化的沟通与理解中沟壑纵横,困难重重。①
阿利森·杜西阿斯(Allison Dussias)教授对联邦政府在19世纪针对美国印第安人所制定和出台的基督教化政策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对其中内在固有的矛盾关系,概念困难和认知态度做了深入探讨和分析。②阿利森·杜西阿斯(Allison Dussias)教授对20世纪有关土著美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若干判例进行了考察,发现蕴含在19世纪基督教化政策中的某些观念态度和矛盾关系,仍旧在20世纪的相关判例当中得以体现和反映,尽管人们大多对这一事实未予承认,作者于是对这种固有的观念态度和矛盾关系进行了探究。此外,阿利森·杜西阿斯(Allison Dussias)教授认为,土著美国人在联邦法院努力捍卫和维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但是,这些努力一般都没有获得成功,其失败原因便可在这种固有的观念态度和矛盾关系中得到说明。③因此,在有关印第安人的法律讼案中强调历史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如鲍姆尔申(Pommersheim)所指出的:
历史对印第安人的法律事业绝对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领域的许多方面是建基于对时间这一遗产(the legacy of time)的理解和阐释上的。④
瓦伦西亚·韦伯(Valencia Weber)教授解释说:
(历史)相对于背景(context)可以提供更加丰富而充分的东西,鉴于历史事件所具有的显而易见的作用和影响,历史成为印第安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印第安人的诉讼案中,历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权重和考量的因素。⑤
美国最高法院的几名大法官关于如是理解历史对印第安人的重要意义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例如,哈利·布莱克曼(Harry Blackmun)曾断言道:
我们往往太过于忽视历史。“鉴于印第安人法律所具有的种种复杂而独特的性质,相对于法律的任何其他范畴,它都更加需要我们对历史有所了解。”⑥
三、思维方式的批判和跃迁
法律与宗教作为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两种对立而又可以调和的经验领域,在当代美国社会所发生和进行的诸多冲突和对话,不仅宏观地展现在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宗教政策中的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之中,而且深切地体现在当代美国社会的实践之中;这些冲突和对话所蕴含的复杂的历史因素、深厚的思想背景和微妙的人性根据应当从印、白文化关系的相互观照中做出深邃的理论阐释和睿智的哲学反思。
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问题深层地体现和彰显了美国社会中主流文化群体和边缘文化群体对自身存在的关切,即都在为自身的存在寻求“安身立命之本”。美国主流文化群体以“层级”性去关切他们的自身存在,即以基督宗教信仰作为美国社会的“深层”主流文化,以这种“深层”文化的“基础性”和“根源性”来规范整个美国社会的思想与行为,从而将这种“深层”文化作为美国文化群体的“安身立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