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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内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率差别过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市场建设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两税合并;保险业;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2007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两税合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市场建设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是一次改变保险业盈利模式和行业发展的变革。实施新税收制度后,中资保险公司承担的实际税负会降低,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日益趋于理性,长期利益的驱使,新税则也并不会对其投资造成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原有的运作模式亟待改变,“两税合并”有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模式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资进军中国保险业的热情
“两税合并”并不是要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尤其是大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考虑更多的是投资环境和市场潜力,税率并非主要因素。中国目前政局稳定,法制较为健全,保险业投资环境大为改善。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中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此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对优化外资结构产生积极效果,从而提高我国外资的利用水平。外资能否切实享受到政策优惠取决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外资是否能够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不但取决于税收优惠给予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取决于资本输入、输出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即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就意味着,跨国投资者并未从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间接地转至资本输出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向我国投资的决策。两税合一对于一些出口型企业影响较大,可能会转投到其他优惠政策多的国家或地区,但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大公司影响不会很大。刚刚开始招商引资时,制定优惠政策也很正常,慢慢的,呼吁内外资同等国民待遇的呼声高涨也是正常的。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优惠政策对外企吸引力就不占首要位置,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会减小,只要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的软件服务等,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是不会轻易转投其他发展中国家的。
二、两税合并使得中资保险公司实际税负下降
(1)两税合并将大幅降低上市公司实际税率。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33%,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内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西部地区企业等。如果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则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税后净利。假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94%。(2)两税合并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两税合并后将降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基)。首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例如目前银行业的实际税率在36%至40%之间,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大量超过定额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新税法对银行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业是利好。其次,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广告费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实际税负的下降,必将会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而且,也会导致中资保险公司将增加的利润更多地用于新产品推出、市场调研、合理厘定费率以及科学运用资金等方面,从而实现中资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两税合并”促进我国保险业竞争模式趋于良性有序
“两税合并”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向良性和有序方向的转变。2001年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前,竞争尚处于初级阶段,出现了价格与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公司为短时期内获得市场份额而对部分中介实施过度的优惠,这些优惠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亏损,这些行为影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起,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大范围的开放,直至2004年底实现全面开放,我国的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在享受税收等方面“超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尽管竞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外资的存在和不断扩大确实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做出了贡献。“两税合并”实质上取消了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得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在更加公平、更加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在我国保险业的竞争秩序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这种公平的竞争,势必会加快我国保险市场向有序竞争方向发展的速度,良好的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维系的基础,在保险这一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也不例外,竞争秩序可随着“两税合并”的推行不断得到强化与完善。另外,外资保险公司良好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等将促进中资保险公司竞争模式的优化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当前,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尽管目前在市场份额、保费收入、业务品种、经营网点等方面尚没有显露出明显的优势和形成明显的威胁。但是,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理念、展业区域、业务考核制度等都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借鉴,而且其发展模式是“掐尖式”展业,即只开拓含金量高的业务,将对中资保险公司构成潜在竞争压力。从长远看,外资公司的发展更具有后续竞争力。
四、“两税合并”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竞争环境的强化完善
一是“两税合并”使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基和所得税税率,改善了内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内、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同时,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使内资金融机构的赢利水平上升,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一定的情况下留存收益增加,资本实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从而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二是“两税合一”以后取消了内资保险机构的税前计税工资制度,内资保险机构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这有利于内资保险机构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一方面留住业务骨干;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外资保险般按照市场要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他们参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可促使我国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并逐渐形成符合国际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增强保险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总的来说,要完全考查“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还需从保险公司利润、消费者享受的好处以及政府税收收入三者结合的角度加以系统分析。税收制度作为一种变革中的制度安排,其改革方向和程度是需要建立在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而不能盲目跟风。这里所指价值判断主要是税制改革以后的各种利益相关联的总体状况和个体状况是否都会有所改善,利益相关方包括保险公司、消费者、政府部门三方。保险税制的改革是一个渐进进程,保险业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保险业还应该多多运用新税法中有关政策,争取税收优惠;保险监管部门也应该积极行动,创造更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参 考 文 献
[1]江生忠.外资保险公司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借鉴[J].经济参考报.2007(9)
[2]柳立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J].金融时报.2007(4)
[3]许早英.两税合并对各行业影响分析[J].中国外资.2007(3)
[4]杨文生,陈华.基于公平的两税合并问题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2)
【关键词】两税合并;保险业;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2007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两税合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市场建设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是一次改变保险业盈利模式和行业发展的变革。实施新税收制度后,中资保险公司承担的实际税负会降低,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日益趋于理性,长期利益的驱使,新税则也并不会对其投资造成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原有的运作模式亟待改变,“两税合并”有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模式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资进军中国保险业的热情
“两税合并”并不是要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尤其是大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考虑更多的是投资环境和市场潜力,税率并非主要因素。中国目前政局稳定,法制较为健全,保险业投资环境大为改善。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中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此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对优化外资结构产生积极效果,从而提高我国外资的利用水平。外资能否切实享受到政策优惠取决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外资是否能够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不但取决于税收优惠给予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取决于资本输入、输出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即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就意味着,跨国投资者并未从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间接地转至资本输出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向我国投资的决策。两税合一对于一些出口型企业影响较大,可能会转投到其他优惠政策多的国家或地区,但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大公司影响不会很大。刚刚开始招商引资时,制定优惠政策也很正常,慢慢的,呼吁内外资同等国民待遇的呼声高涨也是正常的。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优惠政策对外企吸引力就不占首要位置,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会减小,只要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的软件服务等,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是不会轻易转投其他发展中国家的。
二、两税合并使得中资保险公司实际税负下降
(1)两税合并将大幅降低上市公司实际税率。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33%,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内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西部地区企业等。如果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则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税后净利。假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94%。(2)两税合并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两税合并后将降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基)。首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例如目前银行业的实际税率在36%至40%之间,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大量超过定额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新税法对银行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业是利好。其次,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广告费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实际税负的下降,必将会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而且,也会导致中资保险公司将增加的利润更多地用于新产品推出、市场调研、合理厘定费率以及科学运用资金等方面,从而实现中资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两税合并”促进我国保险业竞争模式趋于良性有序
“两税合并”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向良性和有序方向的转变。2001年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前,竞争尚处于初级阶段,出现了价格与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公司为短时期内获得市场份额而对部分中介实施过度的优惠,这些优惠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亏损,这些行为影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起,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大范围的开放,直至2004年底实现全面开放,我国的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在享受税收等方面“超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尽管竞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外资的存在和不断扩大确实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做出了贡献。“两税合并”实质上取消了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得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在更加公平、更加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在我国保险业的竞争秩序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这种公平的竞争,势必会加快我国保险市场向有序竞争方向发展的速度,良好的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维系的基础,在保险这一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也不例外,竞争秩序可随着“两税合并”的推行不断得到强化与完善。另外,外资保险公司良好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等将促进中资保险公司竞争模式的优化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当前,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尽管目前在市场份额、保费收入、业务品种、经营网点等方面尚没有显露出明显的优势和形成明显的威胁。但是,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理念、展业区域、业务考核制度等都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借鉴,而且其发展模式是“掐尖式”展业,即只开拓含金量高的业务,将对中资保险公司构成潜在竞争压力。从长远看,外资公司的发展更具有后续竞争力。
四、“两税合并”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竞争环境的强化完善
一是“两税合并”使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基和所得税税率,改善了内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内、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同时,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使内资金融机构的赢利水平上升,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一定的情况下留存收益增加,资本实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从而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二是“两税合一”以后取消了内资保险机构的税前计税工资制度,内资保险机构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这有利于内资保险机构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一方面留住业务骨干;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外资保险般按照市场要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他们参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可促使我国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并逐渐形成符合国际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增强保险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总的来说,要完全考查“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还需从保险公司利润、消费者享受的好处以及政府税收收入三者结合的角度加以系统分析。税收制度作为一种变革中的制度安排,其改革方向和程度是需要建立在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而不能盲目跟风。这里所指价值判断主要是税制改革以后的各种利益相关联的总体状况和个体状况是否都会有所改善,利益相关方包括保险公司、消费者、政府部门三方。保险税制的改革是一个渐进进程,保险业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保险业还应该多多运用新税法中有关政策,争取税收优惠;保险监管部门也应该积极行动,创造更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参 考 文 献
[1]江生忠.外资保险公司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借鉴[J].经济参考报.2007(9)
[2]柳立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J].金融时报.2007(4)
[3]许早英.两税合并对各行业影响分析[J].中国外资.2007(3)
[4]杨文生,陈华.基于公平的两税合并问题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