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的商标淡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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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传统的销售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对购物渠道选的需求,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完善,使人们真正进入了电子购物时代。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商标的作用变得更加突出,网络销售中对于商标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商标淡化的基本原理分析结合网络特有属性对如何完善保护网络商标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标淡化;网络;侵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99-02
  作者简介:张彤(1990-),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
  一、商标淡化侵权分析
  (一)商标淡化理论的提出
  1商标淡化概念和特征
  商标淡化是在没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是有别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行为。
  首先,商标淡化侵权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商标淡化行为强调的是发生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标或者服务上,因此,他人实施的侵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很难被其察觉。
  其次,由于商标淡化的隐蔽性和潜伏性决定了淡化行为必然具备长期性的特征,因为淡化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并不是短期内一蹴而就的。
  第三,商标淡化给驰名商标带来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经过了长期的淡化,驰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口碑等已经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单纯的赔偿并不能够挽回损失,商标淡化损害的是商标的内在价值。
  2商标淡化的表现
  (1)弱化。商标弱化也被成为暗化,是商标淡化中最常出现的表现形式,是指某商标在与驰名商标的准用商品或服务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标,从而降低了驰名商标与其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极大地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该行为实质上损害的是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出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可能会误以为驰名商标拓宽了商品销售范围或者以为两者之间有什么内在的关系,严重降低了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标志性的价值所在。
  (2)丑化。商标丑化是指侵权者将驰名商标运用于价值低廉、环境低俗或者是口碑极差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公众在见到该产品的商标的同时对驰名商标产生负面观点,降低原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3)退化。商标退化是指由于对商标的不当使用,使得该商标逐渐成为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或普遍的商品名,从而失去原有的标示性和显著性的一种行为。商标退化对于商标持有者来说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像商标弱化和商标丑化这两者是对商标内在价值的一种降低,对商标的显著性的淡化,而商标退化则是直接将商标退化为某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是对原商标的一种彻底消灭,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常见,但是却也是对商标损害最严重的一种淡化形式。
  (二)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界定
  从商标淡化的发展历程看来,商标淡化是从商标混淆这一概念中逐渐发展脱离出来的,因此两者之间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又具有明显的区别。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商标淡化是通过对驰名商标在不同种类的使用,降低商标本身的标示性特征,从而淡化了原有商标的价值;商标混淆是在相似或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为其他品牌的商品或服务,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二、网络交易中的商标淡化表现形式
  (一)搜索引擎侵权
  网络信息数量是非常巨大的,消费者想要在无数的信息中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必然离不开搜索引擎,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到今日,大部分的网络用户在搜索资源时都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的,使得搜索引擎的商业价值得到了凸显。
  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元标签侵权和竞价排名。
  元标签,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元标签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网页描述和关键字,网站中植入愈多相同的元标签时,该网页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的排名就越靠前。许多销售者会在商品名称中添加许多并不相符的关键词,以便使得自己的搜索排名能够更靠前。
  竞价排名指的是部分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量通过向相应的搜索引擎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使消费者在搜索时自己的网站排名靠前或者数量多,从而吸引消费者访问。
  (二)域名淡化侵权
  域名是在网络中识别计算机的字符串,是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访问的重要基础信息。域名作为一个网站向公众传达信息的工具,一些驰名商标比如新浪网的域名中用其英文sina,使公众在搜索过程中直接准确的找到需要的网站。由于网络中域名具有唯一性,所以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被他人用作其他内容的域名则会使其在网络上的标示性大大降低而被淡化。域名淡化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域名抢注、一种是域名盗用。
  域名抢注是指域名注册者在明知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则商标持有人再想以其自身商标注册域名时出现阻碍,抢注者便可趁此赚取利益。
  域名盗用是通过盗用他人的商标注册域名后,在其网站上进行与商标持有人不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吸引消费者,从而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利用盗用域名注册的网站对驰名商标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诋毁,会对驰名商标的商誉产生消极影响。
  (三)关键词侵权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销售者通常会在其销售产品的链接名称中加入该产品的规格、设计、品牌等描述性信息来增加消费者点击率,也使消费者在筛选商品时更加快速便捷的寻找到其所需要的产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许多商家为了提高自己商品被搜索到的几率,会在描述中添加驰名商标的名称,吸引消费者在搜索驰名商标产品时浏览其自身商品。   三、维护网络交易中的商标权的对策
  (一)立法方面的维护
  对于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问题普遍存在的市场环境之下,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直接对“商标淡化”这种侵权行为进行准确的立法,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规范存在一定的欠缺。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淡化”这个字眼,并且在第13条第一款中,侵权是以“容易导致混淆”为基础,第二款中“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则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扩大解释而将商标淡化中的弱化、丑化纳入其中,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规定。
  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应当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划定驰名商标范围是对其进行规范性保护的前提。在《商标法》中增加专章用以规定反淡化保护,在法律中详细列明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并依据此立法来解决现实与网络中的驰名商标淡化问题。
  (二)完善司法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对网络商标淡化侵权的敏感度也各不相同,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商标淡化侵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对于是否侵权、何种侵权等信息的界定还很模糊,这就很容易造成同案异判的结果。相对于其他案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专业性更强,需要更高的专业知识。
  因此,我国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也应当逐步提高司法水平,最高院、地方高院等应当推广更多的相关案例,以便其他法院的审理,尽量做到司法一致,避免违法行为的逃脱,更好的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三)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对于网络环境中商标淡化侵权的不断增加,一是由于网络交易的发展促使不良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产生“搭便车”的心里,二是一些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忽视了网络商标权的维护,使他人钻空子。
  针对驰名商标,我国现在基本分为两种一是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优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的利益,优化网络市场的竞争环境,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尽量通过注册来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便于法律对不法商家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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