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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类型中的一种,对于打击组织犯罪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在功利主义下的“反教义学化”思潮和刑罚目的失效的共同作用下,单位犯罪的适用出现了扩张的趋势。《刑法》中单位犯罪制度的相关规定难以应对风险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风险,使得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不断升高。对此,应当从明确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内涵、将企业开展合规的有效性作为判断单位犯罪罪责的标准、引入单位犯罪资格刑等角度入手,重塑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