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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诉讼,但原生效判决对其权益产生损害,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行为。在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虽然我国新民诉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诉讼客体、审理范围及配套措施方面仍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原被告加以明确和细化,将仲裁文书纳入诉讼客体,赋予撤销之诉当事人上诉和再审的权利,并增加担保和罚金等惩戒方式来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