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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是个很宽泛的概念。电信专家从发展技术基础设施的角度看待互联网治理,计算机专家则更注重发展各式各样的标准和应用,如XML或Java,人权积极分子关注的是如何处理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隐私权这一对互联网矛盾,而法律专家只专注于法律管辖权和争议解决,全球的政治家通常重视媒体和选民关注的话题,如技术乐观主义(更多电脑=更多教育机会)和威胁(绿坝和网瘾)……总之,在对互联网治理的认识上,各方可能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根据Jovan Kurbalija和Eduardo Gelbstein所著的《互联网治理:问题、角色、分歧》一书,互联网治理至少涉及五大领域:基础设施,法律,经济,发展,社会文化。通常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域名系统、IP地址和根服务器),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也因而被视为互联网治理的“主角”。但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谈判应该将其他的法律、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领域也考虑进来。互联网快速融入人类多方面活动的副作用增加了现代社会的脆弱性,如何保持网络的可管理性变得日益重要。
互联网是一种端到端网络,这使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革新都成为可能:在各个端点之间的网络是中立的,不会阻碍各端点的开发和创新。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的这种技术设计方式对某些社会价值观(如通信自由)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因为互联网最新的发展(如运用防火墙技术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已经证明技术的运用有时是相互矛盾的。所以,通信自由等原则应该在政策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而不应再像以往那样在技术层面上予以默认。
有关法律问题,目前比较流行的方式有两种:a) 通过现实世界中的法(Real law)来规范互联网;b)通过创建虚拟世界的法(Cyberlaw)来规范互联网。这两种方式都包含有效的成分。无论“现实”或“虚拟”世界,通用的原则是,法律不能使受禁行为成为不可能发生的,而只能使其成为可惩罚的。法律规则的陈旧是互联网治理面临的一项重要的风险。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司法管辖(jurisdiction)。几乎每一个互联网上的行为都有国际性的一面,因而目前几乎每一个网站和互联网服务商都面对着世界上某一个地方的潜在的法律行动。此外,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等,都存在大量的模糊然而亟须界定的领域。
经济问题主要涉及对电子商务的各种管制机制。区别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在线出售物品或者服务”,任何在线达成的商业交易都可以视为电子商务交易,即使在交易的实现过程中出现了物理传递。世界贸易组织将电子商务更加准确地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发、行销或者发送商品和服务。”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诸问题中,消费者保护、税收、电子支付等都令人头疼。
另外,几乎每一个互联网治理问题都涉及发展层面,例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是跨越数字鸿沟的首要前提条件,当前互联网接入的商业模式使得那些必须接入发达国家骨干网的发展中国家要承担不合比例的费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定也直接影响到发展,因为它使发展中国家通过网络在线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机会减少了。数字鸿沟和普遍接入是两个在发展争论中经常提及的问题。
最后是社会文化问题。互联网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它促进了人类交流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互联网是一种技术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仅对传统的通讯模式作出了补充,还提供了其独有的新型通讯模式。这些因素都促成了互联网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内容政策是主要的社会文化问题之一,该问题通常从人权(言论自由和通讯权)、政府(内容控制)和技术(内容控制工具)的角度被论述。很重要的是,互联网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通讯和互动方式,并最终对传统的人权概念形成了影响。与互联网有关的人权基本上可以包括隐私权、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保护文化、语言和少数差异的各类权利以及教育权,而这些都给政府管制带来了诸多全新课题。

根据Jovan Kurbalija和Eduardo Gelbstein所著的《互联网治理:问题、角色、分歧》一书,互联网治理至少涉及五大领域:基础设施,法律,经济,发展,社会文化。通常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域名系统、IP地址和根服务器),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也因而被视为互联网治理的“主角”。但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谈判应该将其他的法律、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领域也考虑进来。互联网快速融入人类多方面活动的副作用增加了现代社会的脆弱性,如何保持网络的可管理性变得日益重要。
互联网是一种端到端网络,这使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革新都成为可能:在各个端点之间的网络是中立的,不会阻碍各端点的开发和创新。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的这种技术设计方式对某些社会价值观(如通信自由)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因为互联网最新的发展(如运用防火墙技术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已经证明技术的运用有时是相互矛盾的。所以,通信自由等原则应该在政策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而不应再像以往那样在技术层面上予以默认。
有关法律问题,目前比较流行的方式有两种:a) 通过现实世界中的法(Real law)来规范互联网;b)通过创建虚拟世界的法(Cyberlaw)来规范互联网。这两种方式都包含有效的成分。无论“现实”或“虚拟”世界,通用的原则是,法律不能使受禁行为成为不可能发生的,而只能使其成为可惩罚的。法律规则的陈旧是互联网治理面临的一项重要的风险。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司法管辖(jurisdiction)。几乎每一个互联网上的行为都有国际性的一面,因而目前几乎每一个网站和互联网服务商都面对着世界上某一个地方的潜在的法律行动。此外,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等,都存在大量的模糊然而亟须界定的领域。
经济问题主要涉及对电子商务的各种管制机制。区别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在线出售物品或者服务”,任何在线达成的商业交易都可以视为电子商务交易,即使在交易的实现过程中出现了物理传递。世界贸易组织将电子商务更加准确地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发、行销或者发送商品和服务。”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诸问题中,消费者保护、税收、电子支付等都令人头疼。
另外,几乎每一个互联网治理问题都涉及发展层面,例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是跨越数字鸿沟的首要前提条件,当前互联网接入的商业模式使得那些必须接入发达国家骨干网的发展中国家要承担不合比例的费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定也直接影响到发展,因为它使发展中国家通过网络在线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机会减少了。数字鸿沟和普遍接入是两个在发展争论中经常提及的问题。
最后是社会文化问题。互联网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它促进了人类交流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互联网是一种技术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仅对传统的通讯模式作出了补充,还提供了其独有的新型通讯模式。这些因素都促成了互联网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内容政策是主要的社会文化问题之一,该问题通常从人权(言论自由和通讯权)、政府(内容控制)和技术(内容控制工具)的角度被论述。很重要的是,互联网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通讯和互动方式,并最终对传统的人权概念形成了影响。与互联网有关的人权基本上可以包括隐私权、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保护文化、语言和少数差异的各类权利以及教育权,而这些都给政府管制带来了诸多全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