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失败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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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化意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法律文件,它的失败教训,对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失败的原因在于设计本身的缺陷以及法治发展动力的缺失。分析《临时约法》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探索中国当今现代化宪政法治建设道路,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临时约法》 民主事实 宪政
  作者简介:刘美利,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邹志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14-02
  《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的第一步,然而他的命运却过早的夭折,对《临时约法》最终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对于我们今天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样具有理论的指导意义。
  一、《临时约法》失败原因述评
  对于《临时约法》失败的原因,目前的理论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1.袁世凯的个人独裁野心
  这种观点认为,袁世凯的个人野心是导致《临时约法》最终失败的最主要原因,袁世凯不愿意接受现代法治对于独裁者的约束,以及对于皇帝美梦的迷恋,最终使得袁世凯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悍然称帝,破坏了《临时约法》,使其最终成一纸空文。该观点无疑带有很强的主观意识形态色彩,将袁世凯个人的主观愿望无限地夸大,将《临时约法》失败的原因完全归咎于袁世凯个人的野心,显然有失偏颇。
  2.“因人立法”的权力摩擦
  该观点认为,《临时约法》不过是孙中山与袁世凯争权夺利的政治产物罢了,孙中山“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独裁”豍,虽然“因人立法,盖有不得已之苦衷在也”豎,例如康有为就曾说:“吾国责任内阁制,……令总统垂拱画诺,此为约法之意,盖以制袁世凯也”豏。这种观点与上一种观点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将个人的主观原因无限夸大,但将制度设计的缺陷纳入了考察的范围,无疑是一大进步。
  3.民主事实的缺失
  该观点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豐,而《临时约法》颁布时并没有民主事实的背景,因此贸然颁布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必然走向失败。
  4.《临时约法》异构多元的权力体系
  该观点认为,由于《临时约法》的制定者们,对于《临时约法》的设计存在缺陷,使得整个国民政府的权力配置极度失衡,权力的运行也就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予以运转。例如,在行政权内部,用国务院来制衡总统府,使得行政权无法统一有效的运转,也使得“府院之争”成为了民国初年最怪诞的政治现象之一;另外,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缺少有效的相互监督,从《临时约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文来看,“参议院不仅可以弹劾临时大总统,而且完全掌握着内阁的生死,而与之相反的是,条文中找不到任何有关总统与内阁可以制约参议院的内容,事实上,依据条文参议院便成了不受任何制约的最高权力机关了”豑。但遗憾的是,现实的权力配置与《临时约法》中规定的迥然不同,实际掌权者袁世凯,为了得到与自己实际权力相匹配的名分,必然地做出了废除《临时约法》的选择。该观点从制度设计与权力配置的互动关系出发,相比较前面的观点显然更加具有理论的说服力。
  二、《临时约法》失败的原因分析
  《临时约法》的产生,是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条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近现代史与其他现代化法治国家相比,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过程,显然不是从内部产生的、自发的过程,而是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的逼迫下,在面对巨大的生存危机面前,不得不作出的被动性选择。因此中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现实原因就在于“救亡”,“‘救亡’,成了摆在一切有爱国心的中国人面前压倒一切的中心问题。如果连国家都灭亡了,其他问题说得再好听,也将化为泡影。这不是哪一个人作出的主观选择,而是整个客观局势发展的结果。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日日夜夜苦思焦虑的,甚至不惜为此付出一切代价的,都是围绕这个中心问题而寻求答案”豒。
  但是,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向现代化转型的困境。因为中国现代化的过程,是在应对挑战的危机意识下启动的,在中国传统文化失范的背景下,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中并没有走向现代化的因素,所以在面对现代化进程的巨大压力之下,只能从外部寻求法治现代化的文明,而外部的文明无疑会与中国的本土的文化遗产产生巨大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无疑为解开中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提供了一种分析的路径。
  1.立法设计的缺陷
  《临时约法》制订的直接现实原因在于“救亡”,为了救亡中国人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在以“洋务运动”为代表的向西方学习技术的方案破产后,中国人转而向西方学习制度建设,希望通过制度建设的学习,走上强国之路。但《临时约法》在设计上显然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权力配置十分混乱,根本不符合中国当时政治格局的法律制度。
  《临时约法》在对行政权的设计上,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不同之处在于,用“责任内阁制”取代了“总统制”。既然是采用了内阁制,那就应该将主要的行政权力集中于内阁之中,从而使总统处于一个相对无权的象征性地位,并且用议会来制约总统权力。使总统一方面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而另一方面又必须在宪法的规范下,内阁和议会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但《临时约法》的设计在这一点上相当混乱。《临时约法》第45条规定了国务员的副署权,用以制约大总统,这被认为是责任内阁制确立的标志;“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决议(第33条);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34条)”豓;而第44条又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又将内阁置于了临时大总统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这样设计在行政权内部造成的困境之一就是,内阁成员不是由议会中的多数派或党派联合来组织,而是由总统来提名(议会批准)的;而另一方面内阁又可以用副署权来对抗总统,。内阁和总统在宪法上的权力对持,但以理论而言,势必会造成总统和内阁之间的权力摩擦。其结果,行政权力的内部摩擦,造成了民初社会的独有的“府院之争”这一政治现象,而这种无休止的政治混乱,所造成的政治资源的损耗,对中国民初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危害性都是不可估计的。
  责任内阁制中体现权力制衡思想的地方,主要是在宪法中规定行政和立法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不信任案的通过权,二是解散国会的权力。这两种权力是支撑责任内阁制的基石,但在《临时约法》中这两项权力并未确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上的缺失。《临时约法》中规定,议会可以对总统和国务员的失职及违法行为进行弹劾,还可以质询国务员,并要求出席答复;但对政府是否可以对议会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并未规定。至于内阁是否有权提请大总统解散议会,《临时约法》中也未涉及。这样就使得行政权对立法权无法形成制衡,行政权随时都生活在立法权的政治阴影之下。由于《临时约法》的设计者们的一知半解,过分地强调应对行政权的制约,却忽视了立法权同样也应该受到应有的制衡,这种对西方制度的片面模仿,其“因人立法”的主观缺陷反倒尚在其次,其致命的地方则在于制度的设计造成了与实际政治权力的不符,从而导致了实际力量格局与宪法权力分配的失衡,造成权力内部的关系紧张。而更为致命的地方在于,面对这种政治紧张的局面,《临时约法》中并未提供一套有效的解决问题机制,当问题发生时,只能由着危机自由放任,而无从制止。这样,在危机中,政治势力强大的一方借助武力的强行介入以解决危机的方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2.法治发展动力的缺失
  法治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也是在群体生活中得以传承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的文化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文化”豔。因此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社会各阶级中人的因素。而“现代化的过程不是一个自发的自然过程,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借助一定的群体互动而实现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资源与群体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社会各阶层在现代化变迁中扮演的角色势必是不同的”豖。
  中国法治的发展,想完全走西方的路,显然走不通,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读法律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于人们的相互交往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都是相对保守的力量,而非变革的力量”豗。而中国当时的革命者却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本身的制定来完成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无疑带有极大的空想成分。对于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出台,总是制度背后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博弈的过程又不得不遵守传统的风俗、习惯的制约,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他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豘。因此在分析中国近代法治的发展时,首先应该寻找能够推动法治发展的社会力量。西方现代化法治的建构,是在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新兴势力的崛起背景下产生的,即资产阶级是西方现代法治建构的主要推动力量。但中国的资产阶级显然无法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资本逐步蜕变为国家垄断资本,这就使中国资本主义较早地走进了死胡同,丧失了促进和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的可能性”豙。因此,资产阶级不可能成为中国近代法治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而作为资产阶级性质宪法性文件的《临时约法》的悲剧命运也就由此注定了。
  三、结语
  《临时约法》失败的历史告诉我们,只片面地考虑立法时的资源配置与整合,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立法后司法、执法的可行性,对法治的发展会带来更大的破坏作用。在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能保证法治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⑦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页,第368页.
  ②顾敦鍒.中国议会史.苏州木渎心正堂.1931年版.第114页.
  ③康有为论政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20页.
  ④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93页.
  ⑤张学继.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的产物.浙江人大.2004(4).
  ⑥沙建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一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⑧⑩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第7页.
  ⑨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8页.
  豘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页.
  豙贺耀敏主编.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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