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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简单便捷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有其快捷性与经济性的价值。加之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设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自动对接机制,增强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又给其具体适用带来了挑战。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透视现状、剖析成因、指明出路,旨在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入手,深入剖析适用中存在的困境与成因,重点提出解决思路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督促程序;适用困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设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自动对接机制,更增强了督促程序便捷高效的适用性。自1991年规定适用至今,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现状堪忧。加之,当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局面,我们有必要正视督促程序,促进民事纠纷调处的高效化。
一、透视现状
督促程序,即根据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债务人应当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程序。简单的说,督促程序就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程序。
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首先创设,其立法目的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舶来品,从我国督促程序本身的设置特点上看,其周期短、程序简、成本低,实现了对民事案件的分流。但是近年来,督促程序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障碍,基于综合因素,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一直不佳,近乎违背立法初衷。
二、剖析成因
督促程序在外国效能凸显、运作良好,缘何在我国出现如此尴尬的困境?这需要我们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剖析,以求改变“闲置”厄运。
1.程序脱节:缺乏后续程序自动衔接
民诉法规定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这种另行起诉的模式造成了“一个案件、二次受理”,使得债务人更倾向于提出异议以拖延时间,增加债权人诉累及法院的工作负担。此项原因的确影响了督促程序的适用,但在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中已完善,已增设诉讼程序自动衔接。为尊重适法的实际情况,特分析此原因。
2.启动障碍:债权人申请条件要求过高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然而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较为充分明确的证据,法院防止债权人滥用支付令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这对债权人的要求稍显苛刻。
3.运行困难:债务人的异议权制约弱化
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必要限制的权利都必然会滥用,立法上的“制约贫血”与“监管乏力”势必容易引发恶意滥用异议权的现象。依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种形式审查存在明显有利于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倾向,导致异议权被滥用。
4.保障无力:缺乏财产保全制度加以保障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又要求诉前保全,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客观上,缺乏了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辅佐,会使得支付令“通风报信”,给债务人逃避债务以可乘之机。
三、指明出路
督促程序适用的困境说明我们的制度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看到督促程序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之外的救济手段,要从内外并重的角度来完善督促程序。
1.降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门槛
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提供的事实与依据的证明标准较高。笔者建议可适度降低支付令申请的要求,符合一般的诉讼要件,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即可,如民间借贷可凭借条、劳动争议案件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等申请支付令。
2.强化债务人异议权的必要制约
健全完善债务人的异议审查标准,建議对异议予以必要合理的限制。实践中,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经实质审查而直接裁定终结。笔者认为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支持其异议的必要事实与证据加以佐证,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足以抗衡债权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并告知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法律后果,抹杀其“缓兵之计”的想法。
3.设置财产保全制度辅助运行
在当前执行工作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的情形下,财产保全在诉讼程序中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的有力手段,而且也是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难度的有效方法,这种情形在诉讼程序以外同样存在。笔者建议,规定申请支付令时可以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符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即满足“情况紧急”、依申请启动、提供法定数额的担保。时间上,财产保全应在在支付令发出后,这样既符合防止转移财产的目的、又避免诉讼上期限的不统一。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509.
[2]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175.
[3]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分析.中国法学,1995(4):74.
[3]章武生.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中外法学,2003(1):64.
[4]昌智伟.督促程序的出路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2中):10.
作者简介:白 云(1987-),女,辽宁锦州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督促程序;适用困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设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自动对接机制,更增强了督促程序便捷高效的适用性。自1991年规定适用至今,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现状堪忧。加之,当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局面,我们有必要正视督促程序,促进民事纠纷调处的高效化。
一、透视现状
督促程序,即根据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债务人应当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程序。简单的说,督促程序就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程序。
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首先创设,其立法目的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舶来品,从我国督促程序本身的设置特点上看,其周期短、程序简、成本低,实现了对民事案件的分流。但是近年来,督促程序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障碍,基于综合因素,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一直不佳,近乎违背立法初衷。
二、剖析成因
督促程序在外国效能凸显、运作良好,缘何在我国出现如此尴尬的困境?这需要我们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剖析,以求改变“闲置”厄运。
1.程序脱节:缺乏后续程序自动衔接
民诉法规定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这种另行起诉的模式造成了“一个案件、二次受理”,使得债务人更倾向于提出异议以拖延时间,增加债权人诉累及法院的工作负担。此项原因的确影响了督促程序的适用,但在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中已完善,已增设诉讼程序自动衔接。为尊重适法的实际情况,特分析此原因。
2.启动障碍:债权人申请条件要求过高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然而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较为充分明确的证据,法院防止债权人滥用支付令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这对债权人的要求稍显苛刻。
3.运行困难:债务人的异议权制约弱化
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必要限制的权利都必然会滥用,立法上的“制约贫血”与“监管乏力”势必容易引发恶意滥用异议权的现象。依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种形式审查存在明显有利于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倾向,导致异议权被滥用。
4.保障无力:缺乏财产保全制度加以保障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又要求诉前保全,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客观上,缺乏了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辅佐,会使得支付令“通风报信”,给债务人逃避债务以可乘之机。
三、指明出路
督促程序适用的困境说明我们的制度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看到督促程序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之外的救济手段,要从内外并重的角度来完善督促程序。
1.降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门槛
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提供的事实与依据的证明标准较高。笔者建议可适度降低支付令申请的要求,符合一般的诉讼要件,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即可,如民间借贷可凭借条、劳动争议案件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等申请支付令。
2.强化债务人异议权的必要制约
健全完善债务人的异议审查标准,建議对异议予以必要合理的限制。实践中,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经实质审查而直接裁定终结。笔者认为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支持其异议的必要事实与证据加以佐证,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足以抗衡债权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并告知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法律后果,抹杀其“缓兵之计”的想法。
3.设置财产保全制度辅助运行
在当前执行工作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的情形下,财产保全在诉讼程序中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的有力手段,而且也是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难度的有效方法,这种情形在诉讼程序以外同样存在。笔者建议,规定申请支付令时可以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符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即满足“情况紧急”、依申请启动、提供法定数额的担保。时间上,财产保全应在在支付令发出后,这样既符合防止转移财产的目的、又避免诉讼上期限的不统一。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509.
[2]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175.
[3]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分析.中国法学,1995(4):74.
[3]章武生.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中外法学,2003(1):64.
[4]昌智伟.督促程序的出路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2中):10.
作者简介:白 云(1987-),女,辽宁锦州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