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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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力度,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征管机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问题 个税改革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伴随我国经济经历20多年的发展,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完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1.工薪阶层税率偏高
  如今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仅够人们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2.逆调节
  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处长认为,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
  3.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尊重的地位。
  其次: 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第三: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800元(北京为1000元)起征点还是20年前制定的,当时一位副省长的工资也就是一个月两、三百块钱。如今物价上涨了,而起征点却不变,等于变相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背离太远。许多人士认为,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第四: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 个税征管中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1)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則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2)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3)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由于税制结构本身的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出现“调控失范”的问题,即一方面对少数高收入者或有隐性收入的个人控管仍然不力,另一方面对国家政策鼓励和倡导的行业和领域又出现“逆向调节”的弊端,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远没有很好地发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分步推进。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兼顾税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尽管这种模式不如综合模式更科学,但是作为一种过渡模式,不失为当前的一种较好选择。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完全的综合课税模式。至于改革究竟采用何种课税模式、起征点和税率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加强税收控管等诸多问题目前尚存在一些争论,笔者想就此几个重点问题谈谈看法。
  
  二、关于课税模式的选择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是决定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有效发挥该税种调节作用的关键问题。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看,一般不外乎三种形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我们经过分析认为,我国采取分类与综合税制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所谓分类与综合税制,是指按收入项目的性质分项设定税率,采取分项源泉扣缴或综合申报的税制模式。我们认为,选择税制模式要结合税制演进过程和国情许可,在适量超前的情况下进行现状的分析和实践的探索。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由于现行分类税制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虽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扭曲,使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缴较少的税收,而所得來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缴相对多的税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应用已经起步,就南京这个大中城市的税务系统来说,已经到了相对成熟的地步,东部地区的运用已经相对完善;个人存款已经采用实名制,由于个人信贷方式逐渐普遍,个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也逐步流畅,建立一个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渡到综合税制模式,是我们现实的选择。在混合税制中,可将劳务性质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稿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平时预缴,年终汇算。对财产所得、偶然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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