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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08年10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且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明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被很多人称之为“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30年举行的,30年前的改革开放从农村开始,30年一个轮回,现在下一步改革又回到了农村,土地依然是本次改革重点。
2008年10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且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明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被很多人称之为“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30年举行的,30年前的改革开放从农村开始,30年一个轮回,现在下一步改革又回到了农村,土地依然是本次改革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