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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公共交通运输的发展,通过非法运营谋取利润的“黑车”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取证难,交通执法部门很不容易认定车辆存在非法运营问题,于是这些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了所谓的“钓鱼式”执法。本文将以最近发生的两起“钓鱼事件”为例,总结“钓鱼式”执法的概念,分析“钓鱼式”执法是否合法等问题,力图得出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 钓鱼式 违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82-02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的“钓鱼事件”因受害人的断指自残行为而广受媒体关注,上海各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式”行政执法也被曝光,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声讨和评论,本文将以钓鱼事件为视点,分析此种执法方式的违法性,力求理清其脉络,并给出思考和建议。
一、钓鱼事件及其“钓鱼式”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驾驶牌照为皖Q25605的福特私家车由华宁路向剑川路行驶,在元江路口等红灯时,一名白衣男子以“胃疼”为由要求其搭载一程,地点是华宁路北松公路转弯处,这名男子还拿出了10元钱当作车费。张晖先是拒绝,后因心软答应其请求。在行驶至北松公路转弯处,这名“胃疼”的男子在车停驶后突然拔走了车钥匙,七八名身穿制服的人也随即出现“强行”将张晖塞进一辆面包车。这几名“制服人员”还开出《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让其签字,但遭到拒绝。9月14日,张晖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交通执法大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晖表示,缴罚款并非就是接受处罚,由于急着用车,自己无奈签了字,但自己肯定提起诉讼,洗掉“非法运营”的罪名。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闵行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河南人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去南汇区接人,行驶至浦东区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因其“冻得不行”,孙中界出于好心捎他一程,随后出现了和上面案例中相同的情形。孙中界因“非法运营”被浦东区交通执法大队处以一万元罚款,随后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晚些时候,孙中界挥刀自残以示清白,后大量媒体介入报道,“钓鱼式”执法浮出水面。
2009年10月17日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10月20日,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发布对“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
就在10月26日同一天,上海的两个区级政府公布了对近期两起涉嫌“钓鱼式”执法的处理意见,认为执法部门先前的调查简单草率,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11月19日,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讼费。
在英美国家,钓鱼执法又称作执法圈套,是无罪免责事由之一,从法理上分析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能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女协查员带入“执法区”后,恼羞成怒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将女协查员捅死。
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比较来看,二者有其相似的地方,但更多是不同,因存在于刑事侦查领域,“诱惑侦查”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一般说来是针对有犯罪意图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诱捕是的犯罪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纯的引诱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违法,是不可取的,这种执法过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单纯从这两个案件来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陷害的方式,将没有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扣上了“非法运营”的帽子,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二、“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分析
(一)“钓鱼式”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也可称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社会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执法活动的首要原则。依法行政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形式合法,即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实质合法,即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权,除此之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据媒体报道,皆因举报黑车有奖,民间产生了类似于案例中讲到的需要帮助的“拦车人”,俗称“钓钩”,每成功钩到一辆车,就有相应的奖励,而这些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各有自己的地盘,其与交通执法部分是互利共赢关系,但是这种说法被执法部门予以否认。不管存在怎样的关系,“钓钩”不属于行政执法的主体,其行为也就不是行政行为,作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是拔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行为需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才行。
其次,行政执法取证方式要合法。行政机关做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建立在相应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其所作的决定就构成违法,行政机关取得证据的方式应当合法,用威逼、欺诈或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采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诱惑和欺诈的方式当场采集证据,其取证方式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这种证据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钓鱼式”执法不管是从行政执法主体还是从取证方式来看都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钓鱼式”执法程序不正当
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更为关键的是,执法所依据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钓鱼式”执法往往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和调查取证同时进行,在还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取证,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此外,当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孙中界事件”为例,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罚是短时间内完成的,没有对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只是以“非法运营”为由扣车罚款,更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交通执法大队的暴力执法行为无论如何也没有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钓鱼式”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与采取的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比例原则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目的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目的性即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措施的采取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必要性是指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该措施是给人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比例性就是行政权力采取的措施与其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我们进行如下分析,上海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钓鱼式”执法的目的是打击黑车,减少非法运营黑车的数量,可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因取证难,真正的黑车数量依旧很多,损害的是广大私家车车主的利益,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目的。这种执法方式给人民造成了损害,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更多的是精神层面上的,不仅仅是给被钓的车主,更多的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是难以消弭的。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运营的黑车虽然有社会危害,但采用激进的“钓鱼式”执法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对“钓鱼式”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钓鱼式”执法的利益诱惑
任何社会问题的背后都有着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这两起“钓鱼式”执法表现的尤为明显。抓获黑车可以进行处罚,举报人也可以获得不同额度的奖励,在这个“互利共赢”的格局之下,“钩子”和执法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着所谓打击黑车的“钓鱼式”执法,黑车不会减少,被罚者忍气吞声。不过张晖和孙中界通过不同的方式使得这种执法形式浮出水面。2009年11月17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度回应“钓鱼事件”,他指出,用“钓鱼式”执法方式治理非法运营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实行的有奖举报制度,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地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来挣钱。我们可以看出,对利益的追逐是这两起事件或者说是钓鱼式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只有从根本上打断利益链条,消除这种单纯为利益而生的执法方式,才能使得我们的社会法治和基本道德得到重生。
(二)“钓鱼式”执法对法治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的影响
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也格外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公正、严格的执法形象,这也是在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形象。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中对执法者最基本的要求,当执法者为了利益而执法,更进一步的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时,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权威,更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期待。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互相行为的某种准则、规范。道德具有社会性,起来源于社会生活,由一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反映某种社会形态。“钓鱼式”执法撕裂了人们之间最朴素的感情,使人们困惑于守法和违法之间,困惑于是与非之间,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严重打击,社会的信任危机也将不断加深,相互帮助的美德也将消失的无影无踪。
(三)公共资源的匮乏和市场准入制度
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共交通资源匮乏的地区非法运营的状况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黑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资源的匮乏,执法部分应该做的不仅仅是打击,更多情况下应该拓展渠道,把这些“非法运营”的黑车引导到合法运营的轨道上来。
其次,市场准入制度过高。即便在交通资源丰富的大中城市,也大量存在黑车,并且让人觉得讽刺的是有的地区黑车数量要多于正常运营的出租车,究其原因是出租车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各种费用加上交给出租车公司的“份子钱”使得出租车司机累死累活赚不到多少钱,黑车的出现也就顺其自然了。解决黑车数量过多的局面,更多应该做的是降低出租车行业准入门槛,减少出租车司机交纳给出租车公司的“份子钱”,使得利益的分配更加均衡。
(四)提高法制意识,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
这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作为执法者应当提高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保障各项执法活动都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只有在这样才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基本道德。所以应尊重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让每个人都能感到社会的安定和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理学阶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马怀德.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苏晓宏.法理学基本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姚忠伟.“钓鱼式”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黑龙江史志.2008.
关键词行政执法 钓鱼式 违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82-02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的“钓鱼事件”因受害人的断指自残行为而广受媒体关注,上海各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式”行政执法也被曝光,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声讨和评论,本文将以钓鱼事件为视点,分析此种执法方式的违法性,力求理清其脉络,并给出思考和建议。
一、钓鱼事件及其“钓鱼式”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驾驶牌照为皖Q25605的福特私家车由华宁路向剑川路行驶,在元江路口等红灯时,一名白衣男子以“胃疼”为由要求其搭载一程,地点是华宁路北松公路转弯处,这名男子还拿出了10元钱当作车费。张晖先是拒绝,后因心软答应其请求。在行驶至北松公路转弯处,这名“胃疼”的男子在车停驶后突然拔走了车钥匙,七八名身穿制服的人也随即出现“强行”将张晖塞进一辆面包车。这几名“制服人员”还开出《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让其签字,但遭到拒绝。9月14日,张晖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交通执法大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晖表示,缴罚款并非就是接受处罚,由于急着用车,自己无奈签了字,但自己肯定提起诉讼,洗掉“非法运营”的罪名。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闵行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河南人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去南汇区接人,行驶至浦东区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因其“冻得不行”,孙中界出于好心捎他一程,随后出现了和上面案例中相同的情形。孙中界因“非法运营”被浦东区交通执法大队处以一万元罚款,随后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晚些时候,孙中界挥刀自残以示清白,后大量媒体介入报道,“钓鱼式”执法浮出水面。
2009年10月17日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10月20日,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发布对“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倒钩’执法问题。”
就在10月26日同一天,上海的两个区级政府公布了对近期两起涉嫌“钓鱼式”执法的处理意见,认为执法部门先前的调查简单草率,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11月19日,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讼费。
在英美国家,钓鱼执法又称作执法圈套,是无罪免责事由之一,从法理上分析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能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女协查员带入“执法区”后,恼羞成怒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将女协查员捅死。
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比较来看,二者有其相似的地方,但更多是不同,因存在于刑事侦查领域,“诱惑侦查”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一般说来是针对有犯罪意图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诱捕是的犯罪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纯的引诱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违法,是不可取的,这种执法过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单纯从这两个案件来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陷害的方式,将没有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扣上了“非法运营”的帽子,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二、“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分析
(一)“钓鱼式”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也可称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社会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执法活动的首要原则。依法行政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形式合法,即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实质合法,即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权,除此之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据媒体报道,皆因举报黑车有奖,民间产生了类似于案例中讲到的需要帮助的“拦车人”,俗称“钓钩”,每成功钩到一辆车,就有相应的奖励,而这些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各有自己的地盘,其与交通执法部分是互利共赢关系,但是这种说法被执法部门予以否认。不管存在怎样的关系,“钓钩”不属于行政执法的主体,其行为也就不是行政行为,作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是拔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行为需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才行。
其次,行政执法取证方式要合法。行政机关做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建立在相应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其所作的决定就构成违法,行政机关取得证据的方式应当合法,用威逼、欺诈或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采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诱惑和欺诈的方式当场采集证据,其取证方式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这种证据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钓鱼式”执法不管是从行政执法主体还是从取证方式来看都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钓鱼式”执法程序不正当
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更为关键的是,执法所依据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钓鱼式”执法往往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和调查取证同时进行,在还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取证,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此外,当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孙中界事件”为例,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罚是短时间内完成的,没有对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只是以“非法运营”为由扣车罚款,更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交通执法大队的暴力执法行为无论如何也没有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钓鱼式”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与采取的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比例原则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目的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目的性即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措施的采取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必要性是指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该措施是给人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比例性就是行政权力采取的措施与其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我们进行如下分析,上海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钓鱼式”执法的目的是打击黑车,减少非法运营黑车的数量,可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因取证难,真正的黑车数量依旧很多,损害的是广大私家车车主的利益,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目的。这种执法方式给人民造成了损害,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更多的是精神层面上的,不仅仅是给被钓的车主,更多的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是难以消弭的。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运营的黑车虽然有社会危害,但采用激进的“钓鱼式”执法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对“钓鱼式”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钓鱼式”执法的利益诱惑
任何社会问题的背后都有着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这两起“钓鱼式”执法表现的尤为明显。抓获黑车可以进行处罚,举报人也可以获得不同额度的奖励,在这个“互利共赢”的格局之下,“钩子”和执法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着所谓打击黑车的“钓鱼式”执法,黑车不会减少,被罚者忍气吞声。不过张晖和孙中界通过不同的方式使得这种执法形式浮出水面。2009年11月17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度回应“钓鱼事件”,他指出,用“钓鱼式”执法方式治理非法运营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实行的有奖举报制度,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地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来挣钱。我们可以看出,对利益的追逐是这两起事件或者说是钓鱼式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只有从根本上打断利益链条,消除这种单纯为利益而生的执法方式,才能使得我们的社会法治和基本道德得到重生。
(二)“钓鱼式”执法对法治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的影响
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也格外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公正、严格的执法形象,这也是在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形象。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中对执法者最基本的要求,当执法者为了利益而执法,更进一步的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时,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权威,更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期待。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互相行为的某种准则、规范。道德具有社会性,起来源于社会生活,由一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反映某种社会形态。“钓鱼式”执法撕裂了人们之间最朴素的感情,使人们困惑于守法和违法之间,困惑于是与非之间,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严重打击,社会的信任危机也将不断加深,相互帮助的美德也将消失的无影无踪。
(三)公共资源的匮乏和市场准入制度
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共交通资源匮乏的地区非法运营的状况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黑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资源的匮乏,执法部分应该做的不仅仅是打击,更多情况下应该拓展渠道,把这些“非法运营”的黑车引导到合法运营的轨道上来。
其次,市场准入制度过高。即便在交通资源丰富的大中城市,也大量存在黑车,并且让人觉得讽刺的是有的地区黑车数量要多于正常运营的出租车,究其原因是出租车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各种费用加上交给出租车公司的“份子钱”使得出租车司机累死累活赚不到多少钱,黑车的出现也就顺其自然了。解决黑车数量过多的局面,更多应该做的是降低出租车行业准入门槛,减少出租车司机交纳给出租车公司的“份子钱”,使得利益的分配更加均衡。
(四)提高法制意识,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
这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作为执法者应当提高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保障各项执法活动都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只有在这样才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基本道德。所以应尊重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让每个人都能感到社会的安定和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理学阶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马怀德.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苏晓宏.法理学基本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姚忠伟.“钓鱼式”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黑龙江史志.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