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中心主义的再认识

来源 :政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fafaffa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司营利性、股权资本、剩余索取权和人民主权思想.重新认识并坚持发展股东中心主义有助于建设股东友好型社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权源于股东,股东剩余索取权的实现离不开公司终极控制权.但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且获全体债权人同意,股东角色不能由剩余索取权人转变为优于债权人受偿的特权债权人.建议《公司法》专章规定股权保护,坚持和完善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制度设计.为预防公司自治失灵或异化,建议《公司法》导入闭锁型公司的司法强制分红制度及公众公司的法定强制分红和审计制度.既然股东选任董事、监事,董监高就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中心主义和而不同,相辅相成.要遏制董监高既不对股东利益负责,也不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双重道德风险.裁判者应确立股东中心主义裁判理念,健全股东友好型救济体系.
其他文献
随着人类社会开始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逐步显现.在域外,COMPAS等AI裁判在一些边缘性司法决策活动中崭露头角.在我国,人工智能在审判决策环节的运用虽然尚未得见,但辅助性使用已现端倪.从整体而言,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由于社会认同、技术发展与司法伦理等多重障碍,AI法官的运用在中短期内都较难全面、深刻地推行.从长远来看,AI法官的运用前景如何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社会对人工智能的合理预期与认同、从数据和算法层面切实推动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适配的司法伦理规则构建等.
“三农”问题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大历史观的视角对中国共产党的“三农”政策演进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分为5个阶段:1921年—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1953年—1978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78年—2002年,对农村土地制度和市场化政策的不断“放活”;2002年—2012年,“城乡统筹”思路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2年至今,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乡村振兴实践。从100年来中国共产党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脉络中,可以看出其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
中国倡导、规划、推进的涉外法治思维和工作是法治理念、法治体系在国家涉外工作中的投射,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着立场和外延上的界分.涉外法治是国家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推进法治的涉外拓展,也表征着涉外关系的规范导向、法治转型;体现着本土法治的国际影响,也包含着国际法治的本土适应.涉外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改进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在国家开放发展程度和规模成熟完善后的必然延伸,也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与国际事务融合的必然要求.涉外法治拓展了国家法治完善的地域与事项,为维护国家利益营造了法律环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