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与“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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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是一个法律问题,“正确”却是一个运用法律的能力问题,需要追寻的是“合法”而“正确”的判决
  
  如同往常一样,午休时分的司法大楼格外的安静。如果在这个时候,办公室的门突兀地打开,那绝对是个意外:门口站着一名陌生的男子,正局促不安地招手呼唤,脸上堆满尴尬的笑容。
  也许觉得自己的造访有些冒失,他自己介绍说他叫王某,是我们四年前办理的一件案件的被告人,对于他来说,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他的缓刑考验期满。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拿出了四年前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清楚地记载着:2004年3月至2007年6月间,王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10余万元,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司法的过程中,不必讳言,对于每一个司法官员而言,“被告人”仅仅是在法律训练中获取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人的称谓,那些不断在眼前一晃而过的鲜活生命个体,无论男女,无论胖瘦,都不过是沙滩上的一张脸,一个波浪过去,记忆中便不会留下些什么。而那些让被告人终身难忘的故事,则是简练成如这份判决书中的寥寥数语,尘封在档案室某个阴暗的角落。
  还记得,按照王某的犯罪数额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也就同时意味着,王某可能会被判处缓刑。众所周知,只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依法才能适用缓刑。尽管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但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减轻的幅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根据当时的司法惯例,王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恐怕要比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小得多。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是否对王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这一点,王某知道的丝毫不比我们少。我们不知道在事隔四年以后,王某为什么还能清楚地记得那间办公室,还能一下子认出那张脸。但也许,那间办公室,那张脸,四年前曾让他冥思苦想、彻夜难眠,他无数次地想象着将会发生什么,他苦心经营的企业,他年轻的妻子以及年幼的儿子。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没有对王某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法官也依法对其判处了缓刑。而也许就因此,一个美满的家庭得以存续下来。
  人们相信,法律事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而法律就那么明明白白地写在那儿,每一个法律问题,或者说每一个案件,依法得出的结论都是唯一的。
  但事实上,只有唯一的判决,而没有唯一的结论。一个法律事件可以有数个可供选择的结论,最终只有一个能够成为判决,而且这个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其实“正确”是法律人为了掩人耳目而偷换的概念,它的原名叫“合法”。一个判决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无法说是“正确的”。正如对于王某的判决可以说是“合法”的,但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前,却不能说是“正确”的。不恰当地说,如果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那么甚少可以说对于王某的判决“合法”但不“正确”。
  当然,对于王某的判决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这并非是自吹自擂的法制宣传,而仅仅是要论证,“合法”的判决比比皆是,而“正确”的判决却需要一个不断证明的过程。
  一个案件数个结论中的某一个最终成为判决,也许是因为深思熟虑,也许是因为思维惯性,也许仅仅是巧合,这都可以说是“合法的”。“合法”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正确”却是一个运用法律的能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追寻的,是“合法”而“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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