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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贪污贿赂案件呈现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在此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查证犯罪的作用和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已得到法律认可,这对反贪侦查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