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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蕴含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其中“第三姓”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更是备受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虽然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立法理念与技术上较原有立法更为先进与合理,明确承认了“第三姓”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适用条件,但由于在实体规制上仍存有缺失,司法适用中并不能尽如人意。本文认为,在“第三姓”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应当平衡姓名权的自由行使与合理限制,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应当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规范,这也是解决“第三姓”法律承认与适用的妥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