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法律防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lcbgt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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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校园暴力在社会中属于一种普遍现象,而我国校园暴力现象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未成年人在学校得不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这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校园暴力现象频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司法缺乏威慑力以及普法不全面及时。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校园暴力;犯罪归因;法律防范
  校园暴力现象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缺位
  社会运转的稳定依赖于好的法律规范着社会大众的行为。在立法上,校园暴力方面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虽然我国对于校园暴力问题已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大部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在概念划分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校园安全方面的问题的规定有所欠缺,实际操作能力较弱,所以我国很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校园安全,彻底杜绝校园暴力的发生。
  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校园暴力。校园暴力不仅仅是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它同时具有民事和行政方面的特征,如此复杂的一个关系,单单靠散见于几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来规范显然是不够的。域外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来规定校园暴力的预防、发生、处罚等等。一部专门的法律,针对校园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甚至于是老师和家长的责任都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理应受到的刑罚都进行细致的规定;同时应规定适合于未成年人的刑罚种类,对于一些相当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应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限制自由的刑罚措施,以提升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敬畏程度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威慑力。
  二、执法方面的缺位
  校园周边本应该是安全干净的地方,但是由于有关执法部门的管理缺失,使得校园周边充斥着网吧、游戏厅等等;同时这些地方里面常有社会中的无业青年出入,在里面打架甚至于吸毒。固然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但是实际操作中并未真正做到,反而在学校周边的这些场所中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校园里面的学生。他们在这种混乱的场所极易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校园暴力随之产生;在这些场所未成年人容易结识一些社会中的不良青年走向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有关执法部门打击相关学校周边的网吧和游戏厅等场所,对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和游戏厅要严格执法进行取缔或者是罚款。
  执法部门的执法缺位不仅仅体现在对于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与监督上,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也是执法部门执法的重点。现代社会是网络的社会,未成年人从小就接触网络,他们玩电脑手机等现代化的电子产品比一些家长都要熟练,他们每天的上网时长要比一些成年人都要长,于是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成为了未成年人健康生长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现在网络环境无比的复杂,一些大型的网络游戏为了吸引更多玩家的目光,游戏人物衣着暴露,游戏里面充斥着大量的暴力色情的場景,这些游戏的主要玩家是未成年人,他们认知能力较低,对于游戏非常痴迷往往会把自己想象成是游戏里的人物,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自拔,暴力打架事件甚至于强奸犯罪事件频频发生。除此之外,还有网络上他人上传的暴力视频、色情漫画、黄暴书籍等等都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如此,网络已经成为校园暴力的展示地,上网一搜好多校园暴力的视频都挂在网上,未成年人他们会学习会模仿,他们认为网络上那么多人都在晒自己校园暴力的视频那就说明那是可以的,是不被禁止的,为了炫耀他们也会做出同样的校园暴力行为,并上传到网络。网络环境既是执法部门应该时时关注并整改的部分,也是预防校园暴力行为的重要关节。
  然而我国的执法部门,对于校园周边的环境或者是网络环境并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校园周边的环境依然是那么混乱复杂,网络环境也是混乱不堪的,执法部门没有做到严格执法,校园暴力滋长的环境依然存在,再加上未成人的模仿能力较强,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校园暴力现象是很难被彻底革除的。
  三、司法方面的缺位
  未成年人是校园暴力事件的主体,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法的处罚较轻是事实,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威慑力不够也是事实。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时候,司法部门很自然的会将未成年人罪犯放在一个弱者的位置,然而司法部门没有意识到,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受到的伤害也很大,虽然实施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是恶劣的,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和家长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孩子最早的教育是从家庭开始的,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孩子的健康成长、性格的形成都离不开家长的教育与培养;而孩子进入学校以后,学校和老师则承担起育人的职责。但是在校园暴力发生之后,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监管不力而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或者是老师进行相应的处罚。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一般都发生是学校之内,有的时候学校和老师为了推卸责任,对于学生们的打架事件视而不见,这就导致学生们更加肆无忌惮。
  参考文献:
  [1]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2]辛永林.国内校园暴力研究的最新进展和问题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12.
  [3]宋雁慧.校园暴力丛生现象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2.
  [4]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彭少艾(1996.01.~ ),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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