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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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治文化;培育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立宪国家的基本标志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出发点①。中国法治入宪②,意味着法治成为国家的终级目标。换言之,不践行法治,将构成违宪之嫌!如何推进国家法治,不断提升法治程度?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法治文化培育是基础、是关键,而且必须着力先行。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更和组织重构,而且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③,没有丰盈广博的文化根基,法治大厦就无法拔地而立于天地之间④。执政党十七大报告提出“培育和谐文化,弘扬法治精神”⑤,其实就是要求培育法治文化。因为法治与和谐是双胞胎概念,是一个硬币的二面。法治国家必然是和谐的,反之,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在现代政治文明的语境下,不存在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背离之情形。
  现实中,往往把法治文化培育简单等同或仅仅理解为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这是谬之又谬!学习、宣传法律当然重要,但绝不等于法治文化培育。诚如文化大家余秋雨先生言:“文化是价值认同和判断的集合”。法治文化不是也无法依靠宣讲来培育,应当依赖系统机制和途径,把握其核心价值、条件、途径、要求等诸要素,通过细雨润物般的示范、引导、感觉、判断,从而形成价值认同,最终转化为行为惯性。本文试从法治文化培育的上述诸要素条件提出管见。一、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前提
  培育法治文化,首先要明了“法治”究竟为何意。中国“法治”的概念是执政党十五大报告提出⑥。此前,我们一直用“法制”一词。曾记得,“十五大”报告发表后,法学界的反应可以用“震撼”程度来表述!人民日报专门为此发表一篇《一字之差,意义重大》的社论。可见,“制”改“治”意义之非同小可,正确理解一字之差意义之重大。既然一字之差如此重大,那么不正确区分“法治”与“法制”的一字之别,就可能“谬之毫里,差之千里”。而正确理解“法制”和“法治”区别,正是培育法治之化之基本前提。
  笔者之所以认为厘清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前提,是因为,中国当前在推进法治过程中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误区,导致实质性进程艰难而缓慢,甚至出现象江平教授所言“法治进程在倒退”之情形。究其根源,在于为政者仍未摆脱法制惯性思维,仍然习惯性以法制思维和手段,来推行法治,结果自然南辕北辙,更遑论应当先行的法治文化培育。故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厉行法治,必先培其土壤,育其文化,培育法治文化,当先厘清法制与法治之区别,进而明确法治之真实含义。
  “法制”一词在中国由来已久。古代典籍《礼记?月令》中说:“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⑦;《商周书?君臣》中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繁止法制”⑧。故此,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⑨,在表象和内涵上一般是就法律制度建立程度而言。按此义,我国已经是很“法制”国家了:到2009年9月19日止,我国有法律229部,行政法规679部、地方法规和规章8561部,12000部行政规章,尚不包括天文数字级带有“准法律”性质的没有立法权的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如此庞杂的法律系统,平心而论,执行程度如何?答案不言而喻!《律师法》早已生效颁布,但赋予律师的诸多权利,至今仍悬在半空,要等“上级文件来才执行”⑩。多年来每到节日都要发文禁止吃喝,即可见法纪松弛程度之一斑。小学生作业只需布置一次,为什么这些禁止吃喝之类“作业”每年都要重复布置?看似小事,其实反映出我们只是“法制”,而非到“法治”程度!正如中央党校一教授语:我们有很多“汽配”(法制),但却组装不成一辆完整“汽车”(法治)。一语道破二者的区别!
  法多不等于法治。法治不仅强调法律数量,更重质度,重精神!法治概念有十几种(比如有法学家形象比喻为:“威廉一世”拆不掉磨坊等等)。目前,学界最为认可亚里士多德所下的经典概念:①已经制订的法律得到普遍执行;②已经制订的法律又是最好的法律,亦即:“良法之治”○ 11。
  进而言之,“法制”把法律当管理的工具,把人当客体,强调服从、强迫、命令、统治乃至镇压,以强调义务为核心,其秩序的结果可能是“阔佬统治法律,法律折磨穷人”○ 12;“法治”,则把法律作为主体权利平等的“保护神”,凸显法律的社会生活规则的功能,强调法律的人性、理性与平和性,尤其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保护权利为核心。所以,“法制”使人感觉法律像“网”,圈着你,让你感觉不自由,从而对法律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感;“法治”让人感受法律像“伞”,罩着你,为你遮风挡雨,使人有安全感,从而对法律有依赖感、亲和感。法学界的一句“水治优于刀制”,形象道破其间的差别!
  因为法治以人的权利为核心,所以,有法学家形象的把法治表述为如下公式:法治=以人为本+人文精神+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概念:“以人性为基点、理性为基础、以人的良好感觉为标准”,其实渊源于法治内涵。执政党十七大报告中把阶级关系改为阶层关系,提出尊重主体地位(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成为客体)等等,正是以人为本和培育法治文化的自然要求。
  唯厘清法治之真正要义,才能明晰法治文化之核心价值所在和培育途径、切入点等诸要素。二、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条件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培育可能取决和受制于如体制、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诸多条件,但基本条件是公权力的公信力普遍树立。
  “从现代化发展的价值取向来讲,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全面制度化的过程”○ 13。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上是与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推进的○ 14。社会生活全面制度化,以公权力的普遍公信为起点,由此注定了公权、法度的公信力是法治文化培育的起码条件。
  公信者,公正、信用也。公权理应具备天然公信秉性。“德善不自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社会的首要标志是法律被普遍信仰。法律被民众信仰自然不能依靠法律本身,应该依靠制订和执行法律者——公权力。可见公权力公信,不仅是从政者政治品格、政治文明天然要求,也是社会信用建立和法治文化培育的基石。
  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因为,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15,这是文明社会的普世认知。任何一起不公平、不正义的事例存在,都是“法治双眼中的一粒砂子”○ 16。公权力的普遍公信,正是法治双眼中砂石的天然消弭剂,会带来全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形成并得以普遍弘扬,如是,法治文化自然渐成。   但是,任何一种抽象的公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它是一种具有双向发展可能性的双刃剑”○ 17,始终“潜在着一定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 18,亦即公权本身具有正负二面善恶兼俱的权力效应。公权力的普遍公信,正是要求公权机关行使公权力时抑恶扬善,发挥其“正效应”○ 19:匡正扶弱、居中公平、维护正义,恰到好处地体现公权力应有管控力、执行力和亲和力。从而造就民众信赖公权成为普遍认知和一般社会心理。
  换言之,走向法治,在法律文化层面,必须形成作为执法者的公权力、公信力普遍树立状面,要求公权行使张驰有度,行之有信,边际清楚,闻警即动,执法常态,一平如水,不与民争利,不随人随时而异,不越位不缺位,该出手时就出手,决不含糊,对破坏社会规划的事和人,对不公不义的事和人,对持强凌弱恶意侵权的事和人,公权力必须及时作出反应,绝不姑息,不受身份、利益、地位、势力、时空环境影响和左右,起码底线是让遵守社会规则者或者“老实人”不吃亏○ 20。同时充分保障和尊重私权,以权力保护权利,有求必应,对任何侵犯私权的行为,以法律名义加以干涉,构筑起符合法治精神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文化,杜绝领导签字执法、说情执法、选择执法、波浪运动式执法——这是法治社会大忌,与其事后集中打击“专项法理”,不如平时一平如水常态严格执法。如此,公权必会产生强制而持久的感召力和公信力,法律刚性权威和柔性规范功能得以持续凸现,社会生活自然拥有强烈的预期感、规则感、舒畅感和安全感,民众对法律信仰必会发乎内心,顺乎自然。所以,确立并“增强政府公信力”○ 21,带动社会诚信普遍树立,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本条件。
  如前述,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刚性权威不足,许多领域潜行着“信关系不信制度”、“信访不信法”之恶劣文化,社会生活往往依赖无内涵和外延边际的“潜规则”来支配。长期以来,执政党一些成员仅将其定位于所谓“庸俗人际关系”“熟人社会”等层面来默认或敷衍或迎合。笔者极不赞同如此定位。笔者认为,这种劣质文化正是蚕食法治文化的蠕虫,甚或是法治文化胚胎上的恶性毒瘤,若任其漫延,相当危险,会使制度公信力、执政者公信力、正义的公信力,透支殆尽,会产生“狼来了”的社会效应,从而真话没人听,好事没人信;会使民众普遍性、习惯性以最坏标准来评判为政者不好的事,宁信其有,不信其无,扼杀理性思维在全社会形成(比如前段时间网络上爆料“‘宝马门’被告是替身”、“高干子弟都是亿万富翁”等,绝大多数人不加思考想当然跟帖信以为真,没有理性去分析判断);会产生各种各样畸型政治性格和人物;会使绝大多数人产生“心理不和谐”。如此,陷入恶性循环怪圈,结果,法纪和公权的公信力长期萎靡,提振乏力,法治文化培育如同空中筑楼。
  令人不无担忧的是,当前公权公信力建设步入误区,大部分当政者把公信力浅表等同于权威和威严。公信力当然包括权威力,但公信的权威来自公正、公平和内心信服,而非威严之下的表面屈服。另外,公权公信力建设也不依赖自我宣扬。以为握有舆论器具者,可以左右视听,自封公信,更是低度浅表思维。虽然,公信力不排除必要的宣传,但主要仰赖于公权机关每个具体、抽象行为均给民众以公信感觉,慢慢积累,然后形成定式判断。应当明白,现在绝大多数民众都具备“听其言观其行”的判断思维,对当政者自我宣传具备一定理性甄别能力,敷衍、“忽悠”甚至“折腾”式工作作风是对法治文化最大破坏。“不折腾”一词出现在最高领导人之口○ 22,很令人深思!三、法治文化培育之基本切入点
  法治与民主天然不可分。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23,所以民主的第一要义是公民自然参与意识。公民自然参与到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公民意识形成并持久坚持,需要一个正确的引导、培育过程,反之就会使民主变民粹、法治成为“多数人暴政”。执政党十七大报告要求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寥寥数语,直指问题核心,点出培育法治文化的契机和切入点。公民意识是法治文化的土壤,要培育法治文化,首先要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作为公民身份的社会主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 24,这里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当然要符合法律和法律精神。其主要内容是公民主体意识和公民公共责任意识,二者构成了公民社会责任意识。遗憾的是,从官方到民间,大部分人仅将公民意识理解为公民修养范畴里的东西,然后以国情文化差异为由,对国人公民意识低下现状轻描淡写予以默认,作一个阿Q式的自我安慰接受。殊不知,公民意识程度是国家软实力的基础,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点元素。
  文化大家余秋雨曾说:国人很少关心家庭和朝廷之间那片宽广的公共地带。一语道破中国人公民意识现状。长期以来,以尊重、宽容、平等、礼貌、秩序、规则、权利、孝悌、关注公共、社会责任、拒绝暴力、理性判断和理性解决争议等等为内容的公民意识,在大部分国人中一直普遍缺失。网上评论:中国有神州七号,但解决不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问题;中国硬实力——神州七号,软实力——三鹿奶粉,虽然夸张,但以调侃方式道出中国公民意识程度的实况。
  笔者认为,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目前重点要改变现存的“对小学生教育共产主义,对大学生教育不要随地吐痰”的教育模式和体制,解决“讲的人不做、听的人难做、大家只说不做”的现象,要把前述尊重、宽容、平等、权利、秩序、规则、礼貌、孝悌、公共责任、拒绝暴力,理性判断和理性解决争议等意识和理念的培育纳入教育体系中,“从娃娃抓起”,使之根植于每人的头脑中,形成一种文化。从人性和理性角度,凡受过一定教育的人,对这些理念或文化均能欣然接受。
  遗憾的是,执政党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已近四年,但为政者真正明白何为“公民意识”以及为何要进行“公民意识”教育者廖廖无几,以致公民意识教育成为一句口号,并无实质行动落实。殊不知,离开公民意识,法治文化培育无异石上栽花,推行法治如同缘木求鱼。四、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要求   法治文化生成的基本要求是拒绝“私力自济”。法治社会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亦即法律只规定不能为,不规定可以为,公民基于自己的理性选择,享有从事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任何行为的自由或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私权。公权要以法律形式和名义尊重并保护这种自由。公权尊重并保护私权,最核心的内容是公民做出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选择时候,公权力一直“不离不弃”地紧随其后,把公民的选择视为自己的“份内事”,以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选择,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也不能需要公民依靠自己的私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即“私力自济”)。
  换而言之,如果把社会理解为人的游戏共同体,则公权力的职责是制订社会游戏规则,并以居中者身份使规则不折不扣得以执行,对任何侵犯私权的行为,公权力都应把其视为“自己的事”,以法律的名义加以干涉,拒绝私力自济。如是,人们就会从心里信赖公权,尊崇法律,法治文化自然生成。
  社会拒绝私力自济,自然引伸出契约自由的话题。中国人一直对“夜不闭户”的安定生活状况,抱有梦想般的情结,其实,在“夜不闭户”和“契约自由”之间,我们宁愿选择后者。究其原因,是因为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 25,契约自由制度会导致公权力严格保护私权的合法选择,抽失了私力自济的社会釜薪,会促成私权主体人格平等独立,促使绝大多数人形成遵守规则、恪守信用、尊崇法律行为惯性,结果,自然会“夜不闭户”,而且持久。所以,倡导私权主体人格独立,树立契约精神等现代化法治观念,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关键环节。○ 26
  由于各方面原因,现实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私力自济”现象,极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法律不如黑恶势力有效的事情,导致“信法不如违法”的怪现象,这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大忌。法治的三箴言是:“我是纳税人”、“有事找我律师”、“我报警了”。笔者认为,当中国人很自然说出上面这三句话时候,法治已经成为文化。五、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需求
  基本条件是就外部创制环境而言,基本需求是针对本身供给而言。法治文化培育需要各种“营养”供给,其中基础需求是法律回归常态规则本义。
  法治社会中,法律当然具有政治性,但其基本功能是规则功能,而非强调所谓“阶级统治”工具。既然,执政党对自己的使命定位,已经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十七大报告中,对社会成员以阶层关系取代阶级关系○ 27(阶级关系是你死我活,阶层关系是差别共存),那么,对法律功能的认识,也应与时俱进,应从法制时代的“专政统治工具”,转向调节社会规则的本义。笔者认为,社会可以理解为因人组合的“游戏共同体”。游戏必须有规则,而且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违反规则的人必须要承担责任。这个规则就是法律。所以,法治意义下的法律就是以最大公约数体现人性、反映理性的社会规则,其基本功能乃是把社会规则通过法条权利义务化,并在社会生活中常态发挥。法律功能从政治功能回归社会功能的过程,就是法律回归其规则本义。只有法律回归了规则本义功能,才能为法治文化培育提供源源不断的常态营养渊源。因为,法的终极执行力不是强制,而是信服。信服的前提,是因为法律能给人预期感、规则感、安全感、亲和感和信服感。而这些效果,只有法律回归了规则本义,给民众产生以人为本、一平如水的“伞”的保护功能后才能呈现,继而,造就大众信服法律的行为习惯。如是,法治文化自然生成。
  美国审理世纪大案辛普森案子的法官关于法治社会“宁纵勿枉”的名言:“我们不能为了抓一条大鱼而撕破整张网”,其言下之意即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法律的规则本义功能,一平如水常态地执行规则,从而促使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尊崇变为一种习惯,最后形成一种文化现象。
  执政党十七大后,中央把刑事政策从“严打”调整到常态性“宽严相济”,是法律功能回归规则本义的一个表现,对法治文化的培育是一个莫大的促进,相信不久将来,尊重程序和常态性执行法律,将成为全社会的理念。六、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保证
  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司法不公、司法不威,法治归于零,更遑论法治文化的培育。所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本保证。
  从人类历史的普遍性来看,国家的司法活动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通过司法活动裁决纠纷来取代私力救济,本身就是制度演化和文明发展的结果。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人们解决冲突的评判标准达到“以牙还牙”、“以暴还暴”,方法是双方的强力对抗。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中,人民逐渐认识到,冲突只有通过强有力的、不偏不倚的居中力量才可能得到有效的缓解和解决。这个居中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就是司法机关。因此,司法活动的本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社会主体利益冲突的居中评判。
  要想司法机关的居中评判得到社会和民众的认可,首先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自身的抑恶扬善品格和其所组织的强制实现手段及措施所构成的各社会主体对其产生的畏惧、敬重、崇尚和信赖,并以此实现其社会作用的内在功能与表现○ 28。司法的生成和发挥作用离不开权威,司法权威性是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保证。司法如果缺乏权威,则如同患上沉苛,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丧失了信心,从而影响了人们的预期行为,这无疑是法治进程中的一种致命破坏力”。○ 29
  当前,中国在法律机制层面,最需要做的是确立司法权威。只有确立了司法权威,才能使民众的最后一道保障屏障得以坚固,民众才会对法律由崇敬到崇尚,法治文化培育才有结实的依托。否则社会就会出现“为乡下人而设法院的之门一直敞开,乡下人却始终被挡在门外”○ 30的现象,如是,法治文化成为无根之苗。
  当然,这里的司法权威,不是形式和效果上的外在威严。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守旧于“管治”的法制思维,以为只有严厉打击,才能起到威慑犯罪,树立司法部门权威,把表面上的司法威严等同于司法权威。很明显,从现代法治角度,这是错位倒置的思维。这种思维和做法,造就的仅是司法表面威严,带来的仅是惧怕效果,而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司法权威,带来的是对司法的普遍尊崇敬畏。司法权威不依赖威严树立,而是依靠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积累。如果把法治看做一棵成长中的树木,那么司法公正就是施肥。每一次公正的司法,都会使法治之树成长一大截。相反,司法不公,则法治之树会因营养不良成不了参天大树甚至中途夭折,成为枯木。因为,司法不公的直接原因是法律梏桎于权、势、钱、情,成为某种交易的客体和工具,继而让普通民众对法律丧失信心。无信心,自然无敬畏感。所以,司法不公必然导致司法不威,其结果是法律应有的权威不彰不显,久而任之,民众对法律会产生“冷漠症”,法律公信力逐渐丧失乃至殆尽,法治文化培育最终归于零点。   那么,在机制上,司法公正到底要求司法活动达到何种程度?一般而言,司法公正至少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标准:第一,司法裁判必须具有居中性,“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31(此处的“自己”应该是广义的,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司法活动中必须保证纠纷的当事人享有自由、充分的辩护权、发言权、申诉权,保证纠纷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利用司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司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裁判,不能徇私枉法。
  此外,司法权威,还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式现代法治的本义要求,现代法治与“包大人公堂”区别就是司法独立。令人不解的是,尽管中国《宪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了司法的独立性○ 32,但执政党官方一直对此讳莫如深,从不公开承认和表述,有意模糊,其惯性误区来自一种貌似有理的悖论:中国是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国家,因此,任何权利和权力均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领导而独立存在。
  其实,执政党的领导权与司法独立并不存在对立。法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指保证和促使法官裁判案件只忠于和受制于法律的一种制度。这种机制包括法官的任职保护、裁判的中立性不受干涉、裁判权威的普遍树立等。这种权力“独立”,表面上看游离于任何实体。其实,其“独立性”是有限的或者讲是有条件的。首先,司法权力仅仅是一种判断权,它可以利用的资源十分有限○ 33,判断权决定了它是居中被动的,属静态意义上的权力,天生没有“进攻”和“掠夺”性,对其他权力不构成动态意义上的威胁和篡夺;其次,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一般不创制法律,而宪法和法律的创制主导权在执政党。从这种意义上讲,司法独立,所体现的仍然是执政党的意志;最后,司法独立系司法制度的本义要求。因为,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有利益矛盾和冲突。这是常态,不可怕。只要社会存在预设的化解、平衡冲突的程序制度安排,同时制度按排中确立一个终局结果的机制,从而避免冲突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即可。这种终局机制即学理上所谓的“司法终局”。司法终局制度设计安排的意义不仅仅只是司法具有最后确认力,同时还要求司法裁判过程的居中不受干涉性。没有居中的公信力,就谈不上终局资格。所以,裁判过程居中者不受任何个人和实体的干涉,是司法游戏的本义要求。“法官依职权适用法律以裁判纠纷,乃司法固有属性之要求”○ 34。司法游戏至所以有其固有属性,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判断的核心是法思维,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和分析是其法思维的活动过程”○ 35。其他任何权力的适用思维均不以法思维为逻辑依托,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决定只能由另一个司法决定加以改变”○ 36,其他权力介入司法,必然会破坏、扰乱司法固有属性。故而,司法不独立不成司法。“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是实现民主、平等、程序中立、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条件”○ 37。
  “党的领导,不否定、不妨碍司法独立”○ 38。当前执政党一些官员其实是扩大解读了司法独立含义,由此导致司法制度安排进入一些误区,目前普遍存在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都是这些误区的表现。结果,判决可以信访,司法终局不终,司法公信流失,司法权威乏力,使许多矛盾和冲突游离于司法体制外,或者被挤出司法体制,在无序状态中任其摩擦、对抗,继后造成执政党官方文件中经常出现的所谓“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冲突事件”等等,此起彼伏,为应对,又相继设立一些对社会法治颇有讽刺意义的诸如“维稳办”、“平安办”等莫名其妙的机构,社会维稳成本接近天文数字,维稳手段陷入“面多加水,水多加面”状态。对这些现象,表面上看固然是所谓社会转型期带来矛盾突发,其实,其本质原因是中国没有司法终局和司法独立的机制。
  归而言之,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和尊崇,法律值得信仰的原因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而后者取决于司法公正和独立断案。因而,培育法治文化,必须依托于司法公正和权威之保证。七、结束语
  法治文化培育和推进法治进程的其他诸多机制建设,其实是一个重叠过程。本文中前述所及诸如条件、要求、保证等等,其实也是推进法治过程的硬、软件机制的要素要件,笔者之所以将其列为法治文化培育之内容,乃基于文化培育实为推进法治之“先行官”。故而成文!
  注 释:
  ①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
  ②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第170页.
  ④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⑤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
  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首提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概念.
  ⑦《礼记?月令》.
  ⑧《商君书?君臣》.
  ⑨蒋金山主编.《新编法理学》第3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⑩温州都市报载:某看守所以没有收到上级没有文件来对抗《律师法》中的律师会见权.
  ○ 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 1218世纪诗人奥立佛?戈德斯密思言,蒋金山.《新编法理学》第7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3塞谬尔?延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 14葛洪义.《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二期第56页.
  ○ 15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六条.
  ○ 16《法治与德治》,中国检察出版社,上海炎黄文化研究所.
  ○ 17胡建淼.《公权力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288页.
  ○ 18陈新民.《公法学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0页.
  ○ 19同②.
  ○ 20胡锦涛在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讲话.
  ○ 21同⑤.
  ○ 222008年12月,胡锦涛在纪委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
  ○ 23(美)柯恩.《论民主》,商务印务馆,1994年版,第33页.
  ○ 24周叶中,司久贵.《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的回顾与展望》,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版,第三期.
  ○ 25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大出版,第143页.
  ○ 26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大出版,第170页.
  ○ 27同⑤.
  ○ 28龚德培文.《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司法权威》来源于http://www.cnlawservice.com/chiese/lawscience/xsgi/0124.htm.
  ○ 29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文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 30卡夫卡小说《审判》所描写的法律尴尬.
  ○ 31法谚.
  ○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 33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第406页,浙江大学出版社.
  ○ 34宋晓《.程序法视野中冲突规则的适用模式》,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183页.
  ○ 35应金龙.《论法思维的权力》,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80页.
  ○ 36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 37李步云,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 38李建明.《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载http://www.yfzs.gov.cn200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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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阐述了当前机关纪律作风、政风行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机关 正风行风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110-01  一、当前在软环境和正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服务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领导错位、管理混乱、轻服务、官本位、衙门作风在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和场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权力的含义及来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是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们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我们所研究的是政治权利。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无论权威源自人民或是政府,都必须作出与其组织和运用相关的选择。就像水电站发出的电通过传送线路的网络配送出去,政治权力也是从其源头导向出口,在
摘 要:现如今,人类社会早已进入信息技术文明状态,科技技术已经基本融合在了正常的生产生活进程中。但从其实际效用来看,信息工程的加持效率并未达到预想的最佳状态,因此通过技术提升尽快实现电子信息工程与社会进程的高度融合,对各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皆有不同程度的正向作用。故笔者以其现代化技术应用模式为主进行探究,望能通过浅显的理论描述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信息工程;现代化技术;应用模式 
语文教学,应当是平等、民主、自由的,应当是一次次与学生进行心灵对话的过程,是学者内心情感的真切流露,是教者自身智慧的闪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提一些与众不同的问题,有
期刊
低年级语文教学以识字、写字教学为主要特点,给大多数老师留下了任务繁重、枯燥单调无趣的印象。深入其中却发现这些标示生活基本概念情理的字词,背后其实隐藏着简单而有趣的
一身飘然的白衣,一副和善的面容,多年来,他无怨无悔地跋涉在心血管疾病诊疗的征途上,为无数患者带去福音,真诚质朴,平易近人,他就是被患者誉为“白求恩式”好大夫的武警总医院心血管
[摘要]目前,海南省农垦海口中专学校图书管理员在工作分工与学科知识管理方面仍处在较为原始的图书管理阶段,虽然不断改进,增加藏书、增设电脑、网站,但仍未形成知识管理与图书馆服务与教学的有效结合,亟需重新定位,特别是如何提高图书馆馆员的综合服务能力,为促进教学提供支持。本文从馆员自身的能力提高方面介绍了具体的方法,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层面分析馆员的能力提高的社会功用,借此以提高学校持续教学发展战略的维护。
根据语文学科的特点,结合新课程理念和学生终身发展的需要,把作业习惯、朗读习惯、思维习惯、倾听习惯、发言习惯这五个习惯作为语文教学研究的重点。通过依托六大团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