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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银行制实施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消除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在银行企间建立起更特定、更稳固的信用关系。它应以银行、企业双方产权关系明晰、信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银行货币不受行政干预为基础。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实施主办银行制的前提条件。现实中我国主办银行制的实行只是一种以维持原有计划金融体制为前提的银企关系的调整和重组。由于未触及双方间扭曲关系的体制型根源,因而不可能真正消除银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