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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与数据挖掘实现了从人工阅读到机器阅读的变革,能够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新知识。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由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该行为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规避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风险。为解决研究人员、著作权人及数据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发挥文本与数据挖掘对创新的促进作用和与国际立法趋势接轨,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我国应当积极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科研组织或文化遗产机构对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作品,以科学研究目的进行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