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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全文共8章35条。它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解决了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各方适用的会计标准问题,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能够遵循严格的会计规范。以下笔者就《规定》进行解读,其中重点解读第二章“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