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探讨律师刑事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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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出发,分析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价值冲突,探讨了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实现宪法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形成合理对抗以消除不合理因素、辨明事实真相,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应该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律师行为又应该对律师的某些事项做出一定限制,通过上述价值冲突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构建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的意见,并对平衡冲突的两种价值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律师刑事豁免制度 立法价值取向 合理对抗 司法公正 价值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49-02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的权利,而限于专业知识等因素公民的该项权利往往由律师代为行使,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正常行使其职能也就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点不证自明。
  在我国97刑法中新设立一个罪名“伪证罪”,(其中规定..)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是与96刑事诉讼法第36条相对应,该罪名的设立在我国律师界特别是刑事诉讼辩护方面引起强烈的震动,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律师在正当行使刑事辩护职责时候因为该条款而受到逮捕、拘押甚至陷入囹圄。故律师将《刑法》306条款称作律师的死亡条款,指责该条款为“恶法”。2007年10月颁布了新出台的律师法,一方面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有了提升,但同时也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做了诸多限制,被广大律师界称为“律师管制法”。关于重庆打黑案件中关于辩护也产生了一系列争议。
  分析上述事件,考量立法的本意和价值取向,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体现着两种价值冲突,一是律师正常行使其刑事辩护职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在和国家机关对抗时享有刑事豁免权,能够无顾虑的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利;二是为了国家司法体制的公正,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利益,防止律师滥用其权利,影响到司法公平、公正。更上位来讲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社会秩序同个人权利的价值取向冲突。
  我国当前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确实还和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较大差距。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大量的没有职业技能、职业操守的人员混入到律师行业中。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执业纪律,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完全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伪造证据等,严重的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故由于律师素质、专业化水平、行业协会的完善程度和管理能力等因素使得我国目前不能像欧美国家一样实施开放性的律师职业制度。
  法制不会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价值平衡过程。笔者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出发,采用辨证分析、平衡价值的方法,对与律师刑事豁免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刑事豁免权和意义
  关于律师刑事豁免权,有不同定义:
  1.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主要内容,即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到法律追究①。
  2.律师刑事豁免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到法律追究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留、逮捕律师或者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者追究律师法律责任②。
  3.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到法律追究的权利。
  透过各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律师刑事诉讼豁免权有下列几个特点:
  1.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能发生于职业行为中,即发生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非职业行为不能豁免。
  2.律师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在其列。
  以上都是基本的概念但远不是实际中争论的核心,争论的核心是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豁免权限度或者讲在究竟在那些范围内律师可以享有豁免,在享有豁免的范围是否律师究竟是应该完全免责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不同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范围界定不清,造成了实际权利的无法行使。同时由于关于律师伪证罪等的判定掌控在刑事诉讼中和律师对抗的一方,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的过程中愈加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豁免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③。
  (一)人权保护理论
  1.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公民往往由于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不能直接行使辩护权,通过律师来行使这一权利对保证当事人权利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强对律师的保护就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2.律师是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员,又是法律允许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体现。
  (二)司法公正理论
  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现代刑事制度,审判、控诉、辩护三者职能相分离。裁判者居中裁判,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是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格局,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使得律师在辩护中能和控方机关充分对抗、辨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理权利,而不用顾虑重重。
  (三)特殊行业保护理论
  特殊行业保护理论又被称作职业秘密理论。由于诸如神职人员、医生、律师等所在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允许其享有以一定的保持职业秘密的权利。这既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从业人员的保护。在律师刑事辩护中赋予豁免权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特殊保护的原则。
  (四)言论自由理论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刑事辩护中赋予律师豁免权则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分析上述理论,不难发现发现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确实有积极的意义和必要性,但基于权利不能被滥用的原则或者说没有约束的权利将会导致更大的灾难,我们在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同时也必须考量在如何更合理的实现这一目的。
  二、刑事辩护豁免中的二元价值冲突和平衡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始终面临这两种价值的冲突,一方面为了实现宪法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形成合理对抗以消除不合理因素、辨明事实真相,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应该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律师行为又应该对律师的某些事项做出一定限制。
  分析我国律师行业现状,事实不容否定。我国目前的律师行业和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尚存在较大差距,律师整体素质职业技能和道德都有很多可待改进之处,很多没有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人员混入到律师行业的队伍,在事务中律师帮助当时人伪造证据开脱罪责的情况确实也屡见不鲜,这给律师行业声誉造成很大影响。不同与欧美的律师行业协会,我国的律师行业协会发展尚不充分。在此背景下,如不加考量的大声疾呼引进欧美国家的律师辩护豁免制度,显然是不理性的,也是不明智的。
  从立法的本意分析,不难发现立法本身是具备目的合理性的,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权力却往往受到侵犯。因此现在广泛讨论的伪证罪的存在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律师的伪证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惩罚,关键是这种惩罚的程序是否合理,能否由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对抗一方控方来确定或者来审查。
  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律师刑事豁免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完善刑诉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职能管辖尚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如由律师的对抗一方直接行使管辖职能显然是不公平的。律师涉及伪证、包庇等行为应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赋予行业协会处罚的权利。
  同时在级别上应由上一级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出决定,避免由和律师直接对抗的控方掌握这种权利。
  (二)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
  纵观西方法律国家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往往律师、法官、检查官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国家检察官实际上就是国家雇用的律师。这种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使得法官、律师、检察官有着共同的思维模式和信仰。反观我国长期以来缺少法律共同体的建设,司法人员来源背景复杂,素质良莠不齐,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缺乏共同的语言,采用不同的思维模式,这就造成了直接的思维的对抗。如果能在能促进控辩双方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刑事豁免中存在的矛盾。
  (三)其他方面
  关于刑事诉讼豁免制度的完善不单是法律体系内部的事情,其和一个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情况,国民的整体素质,守法意思都密不可分。比如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NGO等会逐渐代政府行使部分权利。我国律师协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我国的律师协会发展尚不是很完善,同时由于目前实行的双轨制,律师协会拥有权力较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相信行业整体的自治能力亦会有所提升,律师刑事豁免的限制等规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予以制定,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对违反该规定的律师处罚。
  此外还可以通过舆论、媒体、教育、规范准入资格等多种途径,发挥社会和市场中的种种力量,通过不断的博弈达到基本的平衡。
  三、结语
  上述意见只是对律师刑事豁免制度提出一些基本的构想,而完善这一制度,促进我国法制的进程则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
  片面的谈律师豁免制度、抨击伪证罪或者片面的强调司法公正、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都是不理性的。在立法的过程我们必须考量,如何平衡这些冲突的价值使之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一方面维护公民的权利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考量对于个人权利不应不限度,应该基于一定的合理的前提之下。
  同时关于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的范围也不是一个绝对的范围,伴随这时代价值理念的变迁,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进步,法官在裁判中也会做出合理的考量,这是一个动态的价值平衡的过程。
  
  注释:
  ①②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③李宝月,张红梅.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政府论坛.2004(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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