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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效益与安全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三项重要指标,其中安全性是企业运营的基本出发点,决定着企业发展的速度与效益,而企业的合同行为是企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应仅着眼于经济目标,要时刻注意合同行为的安全性。大量事实表明,许多企业因为对合同订立环节缺少安全意识,而给企业带来了麻烦,甚至是经营危机。可以说,草率的合同行为已成为目前企业经营风险中的重要变量。
合同行为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以维护交易行为的安全。
2005年12月28日,福建省将乐县某村村民黄某与上海广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黄某以2.7万元的价钱购买上海广达公司的木材削片机与烘干机各一套。黄某交付2000元定金,广达公司代为发运机器并派人员上门安装、调试,待机器调试成功并运转正常后,黄某交付全部货款。口头协议签订的次日,广达公司即向黄某发运了全部货物。1月20日,待机器到达黄某处后,广达公司即派人员上门安装、调试,经黄某验收合格后,安装人员回到公司。但黄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广达公司多次派人催讨,黄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广达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黄某以该机器是从一个姓王的人处购卖为由,拒不承认自己与广达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并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由于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广达公司除了请负责安装机器的工人出庭作证之外,无法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广达公司提供的唯一证据,即安装机器工人的证言、证明效力不高,因为该工人是被雇佣的,其与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于是在经过审议后,认定广达公司所主张的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据不足,遂驳回了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达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没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买卖合同,但由于广达公司没有与黄某订立书面合同,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无法证明此买卖关系的存在,故引发了交易安全风险,广达公司吃了一个哑巴亏。这表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同形式的选择与操作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化,有效防止经营风险的产生。企业在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并具体运用时,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合同形式的种类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客观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只用语言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具有实用广泛、简便易行特点,在日常生活中采用较多。公民为满足生活需要而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通常都采用口头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它对于加速商品流转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大量应用、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它的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合同的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比较简单、能够即时清结或标的额较小合同。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将达成合意的内容用文字表述出来的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助于增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他们全面、正确地履行;有助于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管理;有助于检查和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使司法机关处理有据。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比较复杂、重要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一般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般表现为普通的文字合同,它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后,将双方的合意用文字固定于纸张上的书面合同形式。凡内容合法,只需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不需再履行其他手续,合同即可成立。合同的书面形式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形式。《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拘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合同才能够成立。有的合同虽然内容合法,当事人也达成书面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还需要经过公证、见证、登记或审批等程序才能够成立,这就形成了合同的公证形式、见证形式、审批形式、登记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是对行为推定形式的法律认可。合同的推定形式一般发生于具有经常性、较稳定商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合作中已经形成了某种默契,可以完全不用固定化的合同形式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切都是按照商业习惯或商业惯例来执行。此种合同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缺点是风险性较大,不熟悉的客户之间不应使用此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
合同形式的正确选择对于维护企业经营的交易安全至关重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形式应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慎重选择,灵活运用。
合同的口头形式虽然具有简单、操作灵活等特点,但其致命弱点在于无法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不能及时反映合同的具体内容,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对合同与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无法做出清晰判断。故企业对合同的口头形式应当谨慎选择,尽可能不使用合同的口头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虽然使用起来比较繁琐,程序稍显复杂,但其最大优点是能够使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于一般性合同应确立书面订立基本原则,以规范企业的合同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企业的书面形式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操作。对于经常发生的合同,可以通过专业人士的设计,制订合同的具体条款,形成固定化的表格,让对方通过填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对于比较重要的合同,可以确定为特殊书面形式,如通过公证或见证等形式增加合同的公正性,提高合同的证明力。还可以通过特别授权,由专人行使签订合同权利,以加强企业对合同行为的控制。
合同的推定形式对于企业来讲不提倡使用。虽然合同的成立与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商业习惯或惯例来推定,但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且对双方业已认可的交易习惯不予承认,又无法得到相应证明的时候,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麻烦或意想不到损失。如确有必要在经常性的商业客户之间使用合同的推定形式,要注意保管好与每一笔交易相关的证明文件,一旦双方纠纷发生,可以通过相应证明材料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利,维护企业交易安全。
本文案例中的广达公司之所以会败诉并遭受不该有的损失,与其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管理的混乱,对合同形式选择的不慎重有直接关系。广达公司在与黄某的交易及诉讼中存在如下失误:
(一)公司没有订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公司销售如此重要的经营行为,黄某居然仅仅交纳2000元定金就可以将价值2.7万元的机器设备提走,且经过了如此长的时间无人过问。可见公司对重要的合同行为无人重视,导致合同风险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公司对合同形式的选择不当。对外销售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公司的生产、运营重要环节,对于如此重要的行为选择合同的口头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是对公司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三)公司没有保存好与本笔交易相关的材料。广达公司与黄某之间的买卖事实虽然无具体的合同予以证实,但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事实的存在,黄某就应当偿还所欠货款,法院也不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达公司恰恰是对与本笔交易有关的重要证据无法提供,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名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员工的证人证言,这对于诉讼请求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广达公司能够将黄某向公司交纳的2000元定金的票据、上门安装调试机器纪录(当然记录上应当由黄某的验收签字)、机器托运的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据保留并提交给法院,相信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四)没有让黄某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如果订立合同时,广达公司要求黄某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广达公司的损失也不会太大,或者可以避免损失。黄某向公司提供的担保,一方面可使黄某对公司所欠的货款通过对担保财产的执行,使公司获得补偿,免受损失;另一方面纠纷发生并诉至法院后,此担保可以对双方买卖合同存在的事实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但广达公司却忽视了担保作用,没有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权益。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广达公司由于对合同管理的疏漏和对合同形式选择的不慎重,导致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院支持与保护,使企业遭受不该有的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规范合同行为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减少不必要损失,保护与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行为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以维护交易行为的安全。
2005年12月28日,福建省将乐县某村村民黄某与上海广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黄某以2.7万元的价钱购买上海广达公司的木材削片机与烘干机各一套。黄某交付2000元定金,广达公司代为发运机器并派人员上门安装、调试,待机器调试成功并运转正常后,黄某交付全部货款。口头协议签订的次日,广达公司即向黄某发运了全部货物。1月20日,待机器到达黄某处后,广达公司即派人员上门安装、调试,经黄某验收合格后,安装人员回到公司。但黄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广达公司多次派人催讨,黄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广达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黄某以该机器是从一个姓王的人处购卖为由,拒不承认自己与广达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并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由于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广达公司除了请负责安装机器的工人出庭作证之外,无法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广达公司提供的唯一证据,即安装机器工人的证言、证明效力不高,因为该工人是被雇佣的,其与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于是在经过审议后,认定广达公司所主张的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据不足,遂驳回了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达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没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买卖合同,但由于广达公司没有与黄某订立书面合同,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无法证明此买卖关系的存在,故引发了交易安全风险,广达公司吃了一个哑巴亏。这表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同形式的选择与操作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化,有效防止经营风险的产生。企业在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并具体运用时,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合同形式的种类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客观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只用语言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具有实用广泛、简便易行特点,在日常生活中采用较多。公民为满足生活需要而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通常都采用口头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它对于加速商品流转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大量应用、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它的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合同的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比较简单、能够即时清结或标的额较小合同。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将达成合意的内容用文字表述出来的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助于增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他们全面、正确地履行;有助于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管理;有助于检查和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使司法机关处理有据。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比较复杂、重要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一般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般表现为普通的文字合同,它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后,将双方的合意用文字固定于纸张上的书面合同形式。凡内容合法,只需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不需再履行其他手续,合同即可成立。合同的书面形式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形式。《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拘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合同才能够成立。有的合同虽然内容合法,当事人也达成书面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还需要经过公证、见证、登记或审批等程序才能够成立,这就形成了合同的公证形式、见证形式、审批形式、登记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是对行为推定形式的法律认可。合同的推定形式一般发生于具有经常性、较稳定商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合作中已经形成了某种默契,可以完全不用固定化的合同形式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切都是按照商业习惯或商业惯例来执行。此种合同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缺点是风险性较大,不熟悉的客户之间不应使用此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
合同形式的正确选择对于维护企业经营的交易安全至关重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形式应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慎重选择,灵活运用。
合同的口头形式虽然具有简单、操作灵活等特点,但其致命弱点在于无法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不能及时反映合同的具体内容,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对合同与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无法做出清晰判断。故企业对合同的口头形式应当谨慎选择,尽可能不使用合同的口头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虽然使用起来比较繁琐,程序稍显复杂,但其最大优点是能够使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于一般性合同应确立书面订立基本原则,以规范企业的合同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企业的书面形式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操作。对于经常发生的合同,可以通过专业人士的设计,制订合同的具体条款,形成固定化的表格,让对方通过填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对于比较重要的合同,可以确定为特殊书面形式,如通过公证或见证等形式增加合同的公正性,提高合同的证明力。还可以通过特别授权,由专人行使签订合同权利,以加强企业对合同行为的控制。
合同的推定形式对于企业来讲不提倡使用。虽然合同的成立与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商业习惯或惯例来推定,但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且对双方业已认可的交易习惯不予承认,又无法得到相应证明的时候,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麻烦或意想不到损失。如确有必要在经常性的商业客户之间使用合同的推定形式,要注意保管好与每一笔交易相关的证明文件,一旦双方纠纷发生,可以通过相应证明材料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利,维护企业交易安全。
本文案例中的广达公司之所以会败诉并遭受不该有的损失,与其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管理的混乱,对合同形式选择的不慎重有直接关系。广达公司在与黄某的交易及诉讼中存在如下失误:
(一)公司没有订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公司销售如此重要的经营行为,黄某居然仅仅交纳2000元定金就可以将价值2.7万元的机器设备提走,且经过了如此长的时间无人过问。可见公司对重要的合同行为无人重视,导致合同风险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公司对合同形式的选择不当。对外销售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公司的生产、运营重要环节,对于如此重要的行为选择合同的口头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是对公司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三)公司没有保存好与本笔交易相关的材料。广达公司与黄某之间的买卖事实虽然无具体的合同予以证实,但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事实的存在,黄某就应当偿还所欠货款,法院也不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广达公司恰恰是对与本笔交易有关的重要证据无法提供,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名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员工的证人证言,这对于诉讼请求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广达公司能够将黄某向公司交纳的2000元定金的票据、上门安装调试机器纪录(当然记录上应当由黄某的验收签字)、机器托运的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据保留并提交给法院,相信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四)没有让黄某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如果订立合同时,广达公司要求黄某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广达公司的损失也不会太大,或者可以避免损失。黄某向公司提供的担保,一方面可使黄某对公司所欠的货款通过对担保财产的执行,使公司获得补偿,免受损失;另一方面纠纷发生并诉至法院后,此担保可以对双方买卖合同存在的事实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但广达公司却忽视了担保作用,没有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权益。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广达公司由于对合同管理的疏漏和对合同形式选择的不慎重,导致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院支持与保护,使企业遭受不该有的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规范合同行为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减少不必要损失,保护与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