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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香港已形成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和特种法庭在内的不完整的审判体系。在回归前的过渡时期,香港开展司法本地化工作,着手组建终审法院。回归后,香港终审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标志着完整的审判体系的形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香港新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尚未显现,但法院有的做法需要调整,如法院裁判案件援用域外法时需要限定在基本法授权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