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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国务院确定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明确了人民银行今后将围绕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方面开展工作。也就是说,维护金融稳定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能(市场准人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被分离后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中央银行既有的实践看.大多通过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安排进行,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及存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