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侵害敏感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基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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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具有私密性和不具私密性两种,其与隐私既有交叉又有区别,其侵害纠纷未来将是不同于隐私权纠纷的新类型纠纷.我国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同意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区分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确立了保护规则,当新闻传播者使用敏感个人信息时,应不超出公共利益、新闻价值及其基本要素之范围.过错责任原则并不适合个人信息权益纠纷,过错推定、无过错原则、损害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法定赔偿,都是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选项.尽量不公开采访对象及他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对新闻传播工作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也是新闻传播者避免侵权诉讼的理性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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