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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合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特别是合同的基本特性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都能得到体现。然而,政府采购合同又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它兼有民事性和行政性。基于对确立市场秩序和实现宏观调控的考虑,本文作者认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界定为一种具有较强行政性特点的民事合同,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原则,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实现政府采购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