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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以农牧发[2002]1号通知制定公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见表) 规定截至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一律停止经营和使用。 自2002年3月5日起,《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