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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在物权法上一向重要,罗马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都有其划分标准,并表现出各自的法律意义。然而不动产、动产作为对物权客体的固定划分模式,其划分标准从来就是一变再变的,基于此状况的反思,孟勤国教授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登记标准作为统一的标准来明定二者界限。辩证的评判这些传统标准和孟勤国教授的登记标准,发觉各有特定的局限性,但仍能给人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