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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人性化角度解读消防监督执法,提出人性化消防监督执法在消防监督过程中应凸显服务意识,而且应该是高质量、高效率、合理使用量裁权的文明执法等观点,并对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中存在的误区作了分析。
关键词:消防监督 人性化
消防监督执法部门,肩负着维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为了让普通大众理解消防工作,支持消防监督执法,消防部门在加大依法治火的同时,还需要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让普通大众都自觉参与到消防工作当中,以全面实现“平安家园”。
一、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所谓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是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体现人文关怀,依据正当的消防法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指,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性化执法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一)人性化执法是转变观念凸显服务意识
广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对于单位存在的隐患不再是局限于下发法律文书,到期复查、处罚。而是在指出隐患的基础上,突出指导作用和服务意识,帮助消防隐患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整改隐患。
(二)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执法部门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广大执法人员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人性化执法要求消防监督执法的同志不滥用强制,要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在刚性执法的同时,学会尊重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要以人为本、服务为重。
(三)人性化执法是严格执法,是高质量、高效率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的有效结合,是提高执法质量、产生执法良性效应的有力体现。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消防行政审批制度,也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提高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消防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做到“管其所管、放其所放”,本着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方便单位、方便企业。比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经消防验收后,还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这无形中增设了一道程序。另外,对于审批的时限,作为职能部门应转变观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时间就是效益,应将审批工作在最短时间完成并将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人性化执法是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酌情做出的决定,要求这个决定要公平、公正、合理。消防执法人员本着“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被处罚单位的实际情况,整改隐患时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效果和违法后的严重性及其影响,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结果。
二、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一)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误读为弱化执法
部分消防部门误读人性化执法,认为人性化执法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执法人员因为担心被投诉而出现执法不严、不力现象,对不法行为乃至抗法行为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效率、质量受到影响,甚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受到了人身伤害。这都有悖于人性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误读。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目的是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完善。
(二)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扭曲为人情化执法
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在消防法规当中很难明确界定,因为社会现象复杂多样,加之消防监督立法过程中必然为消防监督执法者预留能动发挥的空间,于是就有可能在“人情关系浓厚”的社会里出现人性化执法的“异化”现象。例如,某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行人情化执法之实,对有关系的、熟悉的、亲朋好友等违法人员借人性化执法之名,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予法律处罚,这就扭曲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的真正意义。
(三)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
人性化执法是还权于民、尊重人性,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然而当社会公众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执法者的人性化上,一味地往执法者、管理者身上贴“人性化”的标签,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举着“法治”的大旗走向“人治”的老路。人性化消防监督执法绝不是对各种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宽容,人性化执法也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无止境的放宽,更不意味着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弱化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如果将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就成为一纸空文,执法部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三、和谐社会要求人性化执法健康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性化执法也必须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第一,完善人性化立法,实现法律的规则性和法律的价值性统一。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价值体系。作为规则体系,法律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作为价值体系,法律“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其实已经融入了法律的价值性成分。也就是说,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案就意味着基本做到了人性化执法,并能取得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人性化执法就会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难以体现普遍的实践价值。况且,如果某些法律不是以人为本,具有明显的非人道倾向,那么,执法者个人的人文素养再高,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也难有作为。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执法刚柔相济,实现人性化执法的威慑力和感召力的统一。刚性执法侧重严格执法,排除主观随意性;柔性执法强调对当事人讲权利、尊重和服务。在和谐社会,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应该说,通过多年的严格执法教育和制度约束,执法者的刚性执法意识有很大提高,但柔性执法的意识和技巧则相对欠缺。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第三,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实现执法思想和执法行动的统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进步的思想产生进步的行动,人性化执法要求有文明的执法理念。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提倡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执法者应重视法律在保障人权、实现人的价值方面的作用,确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在执法中以人为目的,保护个人权利,尊重个人人格,满足个人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摈弃权力本位,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执法者应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权为民所使、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文明执法观念的树立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性化”执法应当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要求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责任感、较强的业务水平为基础,工作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处理好监督执法过程中灵活与原则的关系,体现人性化的优点。要找准依法监督与“人性化”执法的结合点,要把握好执法的刚与柔,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构建和谐执法环境、进行和谐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消防监督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
参考文献:
①李龙,杜晓成.认人性化执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②邹明.试论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8.10:36—39
③黎丽汉.浅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9:122—124
④陈家强.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J].公安研究2004.1:20—23
⑤王运红,“人性化执法”三思[J],河北法学,2005,(1):2—3
(曹旭艳,1982年生,福州人,福州消防支队台江大队)
关键词:消防监督 人性化
消防监督执法部门,肩负着维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为了让普通大众理解消防工作,支持消防监督执法,消防部门在加大依法治火的同时,还需要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让普通大众都自觉参与到消防工作当中,以全面实现“平安家园”。
一、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所谓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是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体现人文关怀,依据正当的消防法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指,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性化执法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一)人性化执法是转变观念凸显服务意识
广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对于单位存在的隐患不再是局限于下发法律文书,到期复查、处罚。而是在指出隐患的基础上,突出指导作用和服务意识,帮助消防隐患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整改隐患。
(二)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执法部门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广大执法人员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人性化执法要求消防监督执法的同志不滥用强制,要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在刚性执法的同时,学会尊重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要以人为本、服务为重。
(三)人性化执法是严格执法,是高质量、高效率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的有效结合,是提高执法质量、产生执法良性效应的有力体现。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消防行政审批制度,也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提高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消防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做到“管其所管、放其所放”,本着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方便单位、方便企业。比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经消防验收后,还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这无形中增设了一道程序。另外,对于审批的时限,作为职能部门应转变观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时间就是效益,应将审批工作在最短时间完成并将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人性化执法是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酌情做出的决定,要求这个决定要公平、公正、合理。消防执法人员本着“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被处罚单位的实际情况,整改隐患时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效果和违法后的严重性及其影响,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结果。
二、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一)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误读为弱化执法
部分消防部门误读人性化执法,认为人性化执法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执法人员因为担心被投诉而出现执法不严、不力现象,对不法行为乃至抗法行为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效率、质量受到影响,甚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受到了人身伤害。这都有悖于人性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误读。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目的是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完善。
(二)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扭曲为人情化执法
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在消防法规当中很难明确界定,因为社会现象复杂多样,加之消防监督立法过程中必然为消防监督执法者预留能动发挥的空间,于是就有可能在“人情关系浓厚”的社会里出现人性化执法的“异化”现象。例如,某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行人情化执法之实,对有关系的、熟悉的、亲朋好友等违法人员借人性化执法之名,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予法律处罚,这就扭曲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的真正意义。
(三)将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
人性化执法是还权于民、尊重人性,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然而当社会公众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执法者的人性化上,一味地往执法者、管理者身上贴“人性化”的标签,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举着“法治”的大旗走向“人治”的老路。人性化消防监督执法绝不是对各种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宽容,人性化执法也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无止境的放宽,更不意味着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弱化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如果将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就成为一纸空文,执法部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三、和谐社会要求人性化执法健康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性化执法也必须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第一,完善人性化立法,实现法律的规则性和法律的价值性统一。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价值体系。作为规则体系,法律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作为价值体系,法律“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其实已经融入了法律的价值性成分。也就是说,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案就意味着基本做到了人性化执法,并能取得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人性化执法就会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难以体现普遍的实践价值。况且,如果某些法律不是以人为本,具有明显的非人道倾向,那么,执法者个人的人文素养再高,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也难有作为。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执法刚柔相济,实现人性化执法的威慑力和感召力的统一。刚性执法侧重严格执法,排除主观随意性;柔性执法强调对当事人讲权利、尊重和服务。在和谐社会,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应该说,通过多年的严格执法教育和制度约束,执法者的刚性执法意识有很大提高,但柔性执法的意识和技巧则相对欠缺。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第三,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实现执法思想和执法行动的统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进步的思想产生进步的行动,人性化执法要求有文明的执法理念。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提倡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执法者应重视法律在保障人权、实现人的价值方面的作用,确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在执法中以人为目的,保护个人权利,尊重个人人格,满足个人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摈弃权力本位,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执法者应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权为民所使、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文明执法观念的树立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性化”执法应当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要求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责任感、较强的业务水平为基础,工作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处理好监督执法过程中灵活与原则的关系,体现人性化的优点。要找准依法监督与“人性化”执法的结合点,要把握好执法的刚与柔,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构建和谐执法环境、进行和谐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消防监督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
参考文献:
①李龙,杜晓成.认人性化执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②邹明.试论消防监督人性化执法[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8.10:36—39
③黎丽汉.浅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9:122—124
④陈家强.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J].公安研究2004.1:20—23
⑤王运红,“人性化执法”三思[J],河北法学,2005,(1):2—3
(曹旭艳,1982年生,福州人,福州消防支队台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