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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第二章厂院第三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四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