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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政府组织,意译自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组织体系。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做非政府组织”。在当时,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目前,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性日益增强的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在其他许多国际活动中,非政府组织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代表。从国际范围来说,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
伴随着30多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历程,中国早已发展起自己的非政府组织。
首先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联的NGO,即在政府的边缘地带不以党政机关名义出现但是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转型中的事业单位,此类组织不仅带有行政色彩,而且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政治职能,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这些自上而下发展出来的NGO很多,一种是外交、农业、环保、教育、人权等方面相应的事业单位、辅助单位,从广义上说,这些组织是非政府的法人。一种是行业协会,这些组织行使的还是政府职能,发挥协调作用,是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一个环节。还有一种是不便于以政府面目出现的NGO,如残联、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年协会等。
同时,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有了自下而上建立的NGO,包括那些无法人地位的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这些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没有法人地位的“草根组织”,却具有真正意义的非政府组织特点: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这些非政府组织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精英组织;如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华夏经济研究中心等独立思想库;依托城市社区的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咨询的专家咨询组织;面向特殊人群的福利组织;以大学为背景,面向社会的组织;完全由市场经济孕育的自发性行业协会,如温州的“电器行业协会”、广东的“美容美发协会”等;以小额信贷建立的基层网络等。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深入,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具体表现在推动我国环保运动、扶贫开发、危机公关等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在地震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共有263家非政府组织参加抗震救灾,而且这些非政府组织大部分自己承担起全部或是部分成本,在震后救援中承担起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务。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虽然滞后于国际社会,却一直在紧随国际社会发展的步伐。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予以高度重视,大大促进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制约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因素
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非政府组织,与发达国家相比是落后的。法律体系缺失、独立性不足、服务意识淡化、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薄弱等因素,制约着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目前中国还没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法律文本,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并不是完整的非政府组织法。
由政府职能转变自上而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不仅先天独立性不足,还经常与政府在组织结构上出现重叠现象。非政府组织的人事任免、目标方案的确立乃至工作的安排,都受政府部门的制约。
很多本来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像医院、学校等,由于资金的短缺或者营利动机的驱使,以从事商业活动的方式赚取大量利润,将太多的注意力放在了营利活动上,淡化了服务意识,忽视甚至损害了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
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多为兼职,负责人多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管理和服务理念滞后,工作技巧和能力亟待提高。尤其是自下而上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筹资能力弱、渠道少,普遍面临经费匮乏的问题。
因此,中国非政府组织在保持数量增长的同时,也保持了很高的注销、撤销和取缔率,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相当薄弱。
促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双向的:政府不可能完全无条件地支持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不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存在,它必须在服从政府管理的前提下合法地运作。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政府应从增强民主理念、加强政府扶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来促进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
增强民主理念,就是要积极培育公民意识,发挥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内生主导动力的作用,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和自由独立的个性意识,增强社会中的民主氛围,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壤。
加强政府扶持,就是要尽快建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机制,将其列入政府预算。参照国外的模式,与比较成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解决非政府组织缺乏资金的问题。必须承认,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政府不方便的社会领域,做好政府和企业做不好而人民又迫切需要的事情。非政府组织的生存,不仅需要民间的资金,更需要政府经济上的支持。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是要制定《非政府组织法》及其相关法规,依据法律监管和问责非政府组织的行为,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权益。同时,相关的法律也应赋予非政府组织监管政府的权利。法律建构下相互的监管,有利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完善,有利于双方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同时,非政府组织也应主动增强服务理念、拓展资金来源、完善组织管理、吸引高层次人才,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管,主动与政府合作共建和谐社会。
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团体,有效的社会服务是非政府组织赖以存在的依据,是非政府组织获得政府支持和人民认可的根本。背离了非营利性的原则和宗旨,非政府组织就难以吸纳充足的资金和高层次人才的加入。而充足的资金和高素质人才的志愿工作,又是非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社会服务的基础。同时,完善的组织管理,则是非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社会服务的正确途径。而有效的社会服务,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共同的目的。所以只有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管,在法律的架构下与政府合作,非政府组织才能获得政府有力的支持。非政府组织也只有在法律架构下对政府工作进行善意的反向监管,提出有利于双方相互改进的建议,才能够得到政府善意的理解,从而拓展和改善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因而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良性关系,应该是互动合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在法律建构下支持和监管非政府组织的运作,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建构下与政府合作并逆向监管政府的工作。
作者:云南财经大学图书馆
(责编/张立新)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
伴随着30多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历程,中国早已发展起自己的非政府组织。
首先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联的NGO,即在政府的边缘地带不以党政机关名义出现但是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转型中的事业单位,此类组织不仅带有行政色彩,而且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政治职能,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这些自上而下发展出来的NGO很多,一种是外交、农业、环保、教育、人权等方面相应的事业单位、辅助单位,从广义上说,这些组织是非政府的法人。一种是行业协会,这些组织行使的还是政府职能,发挥协调作用,是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一个环节。还有一种是不便于以政府面目出现的NGO,如残联、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年协会等。
同时,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有了自下而上建立的NGO,包括那些无法人地位的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这些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没有法人地位的“草根组织”,却具有真正意义的非政府组织特点: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这些非政府组织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精英组织;如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华夏经济研究中心等独立思想库;依托城市社区的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咨询的专家咨询组织;面向特殊人群的福利组织;以大学为背景,面向社会的组织;完全由市场经济孕育的自发性行业协会,如温州的“电器行业协会”、广东的“美容美发协会”等;以小额信贷建立的基层网络等。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深入,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具体表现在推动我国环保运动、扶贫开发、危机公关等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在地震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共有263家非政府组织参加抗震救灾,而且这些非政府组织大部分自己承担起全部或是部分成本,在震后救援中承担起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务。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虽然滞后于国际社会,却一直在紧随国际社会发展的步伐。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予以高度重视,大大促进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制约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因素
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非政府组织,与发达国家相比是落后的。法律体系缺失、独立性不足、服务意识淡化、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薄弱等因素,制约着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目前中国还没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法律文本,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并不是完整的非政府组织法。
由政府职能转变自上而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不仅先天独立性不足,还经常与政府在组织结构上出现重叠现象。非政府组织的人事任免、目标方案的确立乃至工作的安排,都受政府部门的制约。
很多本来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像医院、学校等,由于资金的短缺或者营利动机的驱使,以从事商业活动的方式赚取大量利润,将太多的注意力放在了营利活动上,淡化了服务意识,忽视甚至损害了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
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多为兼职,负责人多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管理和服务理念滞后,工作技巧和能力亟待提高。尤其是自下而上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筹资能力弱、渠道少,普遍面临经费匮乏的问题。
因此,中国非政府组织在保持数量增长的同时,也保持了很高的注销、撤销和取缔率,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相当薄弱。
促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双向的:政府不可能完全无条件地支持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不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存在,它必须在服从政府管理的前提下合法地运作。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政府应从增强民主理念、加强政府扶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来促进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
增强民主理念,就是要积极培育公民意识,发挥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内生主导动力的作用,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和自由独立的个性意识,增强社会中的民主氛围,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壤。
加强政府扶持,就是要尽快建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机制,将其列入政府预算。参照国外的模式,与比较成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解决非政府组织缺乏资金的问题。必须承认,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政府不方便的社会领域,做好政府和企业做不好而人民又迫切需要的事情。非政府组织的生存,不仅需要民间的资金,更需要政府经济上的支持。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是要制定《非政府组织法》及其相关法规,依据法律监管和问责非政府组织的行为,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权益。同时,相关的法律也应赋予非政府组织监管政府的权利。法律建构下相互的监管,有利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完善,有利于双方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同时,非政府组织也应主动增强服务理念、拓展资金来源、完善组织管理、吸引高层次人才,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管,主动与政府合作共建和谐社会。
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团体,有效的社会服务是非政府组织赖以存在的依据,是非政府组织获得政府支持和人民认可的根本。背离了非营利性的原则和宗旨,非政府组织就难以吸纳充足的资金和高层次人才的加入。而充足的资金和高素质人才的志愿工作,又是非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社会服务的基础。同时,完善的组织管理,则是非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社会服务的正确途径。而有效的社会服务,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共同的目的。所以只有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管,在法律的架构下与政府合作,非政府组织才能获得政府有力的支持。非政府组织也只有在法律架构下对政府工作进行善意的反向监管,提出有利于双方相互改进的建议,才能够得到政府善意的理解,从而拓展和改善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因而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良性关系,应该是互动合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在法律建构下支持和监管非政府组织的运作,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建构下与政府合作并逆向监管政府的工作。
作者:云南财经大学图书馆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