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 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除了要加强学习理解、自觉贯彻执行、认真进行法律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司法警察理论、构建现代司法警察理论体系、积极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外,还应当在以下几项工作上完善措施、不断加强。
一、落实安全制度
保障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司法警察必须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看审分离”涉及到办案安全所面临的新形势。在思想上重视安全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工作机制上切实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在责任落实上层层到位,严格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在硬件建设和配置上落实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办案安全的要求。
二、加强人性化办案
根据公安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前进行健康检查,这一做法符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宗旨,不仅体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而且又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司法警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这一工作机制,建立医疗急救协作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开通绿色通道,对医疗环境、检查场所进行合理设置,配置必要的检查和急救设备。
三、深入追捕追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工作得到强化,赋予自侦部门更多的侦查权力,完善了各项侦查手段,提高了打击犯罪的能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大增,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概率有可能增加,因此也增加了司法警察实施追逃与抓捕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司法警察参与追捕追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要求法警的业务素质和警务技能也要不断提升,与各级单位及部门的协同与协调能力也要加强。
四、参与证人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虽然没有明确承担该项任务的主体,但根据目前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由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可操作性。一方面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设计初衷决定了其核心价值就是保证办案安全,这不仅包括保障办案安全,更应当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公诉人来说,把出庭的证人交由本院法警保护,相对于交公安机关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对于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由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更现实的意义。一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其关注度可能更侧重于自身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派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以加强执行的力度,确保执行规范安全到位。二是司法警察在实施监视居住过程中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态,对安全隐患及时预判,并与办案人员及时沟通,有利于在执行过程中相互间密切协作。三是司法警察的介入,可以更有效地对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充分保障办案执法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工作的开展中带来更加严峻的考验。司法警察要以此为契机,以“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为中心,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编队管理为载体,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一、落实安全制度
保障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司法警察必须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看审分离”涉及到办案安全所面临的新形势。在思想上重视安全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工作机制上切实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在责任落实上层层到位,严格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在硬件建设和配置上落实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办案安全的要求。
二、加强人性化办案
根据公安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前进行健康检查,这一做法符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宗旨,不仅体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而且又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司法警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这一工作机制,建立医疗急救协作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开通绿色通道,对医疗环境、检查场所进行合理设置,配置必要的检查和急救设备。
三、深入追捕追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工作得到强化,赋予自侦部门更多的侦查权力,完善了各项侦查手段,提高了打击犯罪的能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大增,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概率有可能增加,因此也增加了司法警察实施追逃与抓捕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司法警察参与追捕追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要求法警的业务素质和警务技能也要不断提升,与各级单位及部门的协同与协调能力也要加强。
四、参与证人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虽然没有明确承担该项任务的主体,但根据目前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由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可操作性。一方面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设计初衷决定了其核心价值就是保证办案安全,这不仅包括保障办案安全,更应当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公诉人来说,把出庭的证人交由本院法警保护,相对于交公安机关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对于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由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更现实的意义。一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其关注度可能更侧重于自身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派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以加强执行的力度,确保执行规范安全到位。二是司法警察在实施监视居住过程中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态,对安全隐患及时预判,并与办案人员及时沟通,有利于在执行过程中相互间密切协作。三是司法警察的介入,可以更有效地对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充分保障办案执法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工作的开展中带来更加严峻的考验。司法警察要以此为契机,以“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为中心,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编队管理为载体,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