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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缺乏普遍认可与遵行的碳捕捉与海底封存诉讼管辖权的规则,以及各国准据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存在差异,是导致捕获地、运输地、封存地等国的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为了避免各国过度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尽快加入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完善碳捕捉与海底封存国际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克服冲突、有效解决因碳捕捉与海底封存污染海洋环境而引起诉讼的三条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