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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检查等监督执法中,与建设单位往往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建设单位"是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这使得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的消防许可、下达违法通知书、消防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确定出现错位。基于此,"建设单位"应从民法学的角度,按照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标准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