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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业已形成的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存在不足,主要为:按比例就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囿于片面,对残疾人劳动者合理照顾之阙如,国家激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力度不够,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功能不强等。为了消弭残疾人劳动者遭遇的歧视与偏见,理论建构的主要进路为:基于宪法上个体之间的平等劳动权,禁止对残疾人就业歧视;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原则,赋予企业主提供合理便利义务。制度设计时可借鉴日本《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为主的相关法律经验,其体现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平等时从"量"到"质"的转变、区分间接歧视与合理便利、统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家积极福利。建议我国为实现残疾人就业平等,可进行以下优化:立法层面明确引入合理便利原则,加大国家对企业吸收残疾人劳动力的支持力度、建立方便残疾人融合就业的制度体系,发挥政府在残疾人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