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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性经融危机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失业问题十分突出。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界定了失业的内涵和外延,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具有典型代表性失业问题的特征描述,探求促进就业、缓解失业压力的方法。
失业类型 结构性失业 失业治理
纵观世界历史,由于战争、经济大危机、科技进步、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地区失业现象屡见不鲜,以最近一次2008年美国为首爆发的全球性经融危机造成全球失业率大幅上升为导索,失业问题再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而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国家政局稳定、社会治安和谐、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体现,进一步的我国政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因而研究失业问题对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人民生活幸福安康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失业相关内容的界定
第一,失业。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失业是指一定劳动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人,在规定的调查时间范围内没有职业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正在寻找有报酬的工作并已在就业机构做过登记的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但由于失业涉及国家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障政策等,失业的内涵与外延在各国均有差异。以我国为例,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从事一般性行业的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限制是男16-60岁,女16-50岁,故而从统计学角度将失业人口定义为,主要是指城镇中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进一步地,依据失业的原因,分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三种类型。
第二,失业率。失业率是反应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状态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是反映国民经济变动周期的“晴雨表”,与国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对于失业水平的界定有着直接关系,但一般来说,失业率超过两位数被认为是严重失业;失业率在5%-9%被认为是轻度失业;失业率在4%以下被认为是充分就业。中国国家统计局2014年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失业率维持在5.1%。
第三,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在经济运行中由于正常的劳动力流动而引起失业,这种失业在性质上是过渡性或短期。在一个动态的经济中,各行业、各部门与各地区间劳动力需求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故劳动力的流动造成的摩擦性失业属正常现象。失业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力流动性的大小和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摩擦性失业也称求职性失业,可视为自愿失业。具体表现为大学生毕业,劳动力放弃旧工作寻找新工作等,因而失业人口中青年人占比例最大。这种失业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市场不同质及信息不充分的存在,一方面没有工作的工人正积极寻找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岗位空缺需要招工。
第四,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致使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失业。黄敬宝针对我国失业现状,依据结构性失业的原因将其分为市场型结构性失业、制度型结构性失业和观念型结构性失业,前者又分为供给滞后型结构性失业、需求变动型结构性失业和机制不灵型结构性失业。张义柱则从技术变化和需求结构变化两个角度阐明了结构性失业的具体原因。虽然工人失业与企业岗位空缺同时并存也是结构性失业的表现特征,但其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工人的技术能力不能迅速适应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工人的技术能力结构与劳动力的需求结构不匹配,从而造成失业。
第五,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指经济衰退或萧条时,因需要下降而造成的失业。凯恩斯提出,由于工资和价格的粘性,需求下降导致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引起的,在周期性失业发生时,劳动力的供给大于劳动力的需求,即就总体而言,全社会的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的时间长短随经济周期调整的长短而变化。
第六,隐性失业。隐性失业常被学者叫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其不以公开失业人口的形式表现出来,失业人口被隐藏到企业中和土地上去了,前者是说企业中只领取最低于工资生活费的工人,表面上在职,实际上已不工作,后者是说现实农村中存在的剩余劳动力,农民工一直存在失业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直至2008年以前该群体却并未被纳入失业登记的范畴。从全社会角度来说,假设边际产出递减,工资递增,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显性失业率的高低成正向替代关系,而与隐性失业率成反向替代关系;假设社会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显性失业率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上升而上升,劳动生产率随着隐性失业率的上升而降低。
失业问题的现状
第一,相较之前失业登记范围扩大化。2008年以前,我国失业人口统计口径仅限于城镇,没有包括农村失业人口,或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这一部分人口都属于隐性失业人口,之前都被隐藏到土地中。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要求,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体系。同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一方面,《通知》的颁布和施行,缓解了我国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失业统计范围外的现象,扩大了失业登记范围的同时,也缩小了失业统计的误差范围,使数据趋近于真实。另一方面,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不断补充、修改,使失业登记的对象更全面。其中,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都纳入到了失业登记的范畴。进一步的在2014年12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指出,要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明确指出“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第二,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失衡的困局具体表现为“就业难”与“技工荒”两大难题并存。以农民工、大学生、下岗职工三个群体为代表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在我国最突出也最典型。原因在于一是三大群体基数庞大,二是每个群体都具有其鲜明的群体表现特征。“民工荒”及“大学生就业难”现象存在已久,大量现象表明总量上的就业难问题不再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单一表征,供求结构失衡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新特征。从劳动力需求结构方面来看,“民工荒”其实并非单纯的指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未被满足,而主要是由于科技与生产工艺的结合导致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熟练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而“民工荒”更应该被称为“技工荒”;劳动力供给结构方面相对应表现为“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总称为“就业难”。这两种看似矛盾现状的存在,可能是由于能岗不匹配、市场信息不完全,造成了劳动力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两难局面。
第三,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劳动力价格并不能够正确反映出劳动力供求的实际状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具有“特殊商品”的性质,其价格具有“工资刚性”的特点;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及时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整。
第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不健全,不合理的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偏重对生活保障功能的体现,对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视还远远不够。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实践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相当有限。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
而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却逐年递增,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0747亿元,累计结余2240.2118亿元直至2014年基金收入1230亿元,年末滚存结余4115亿,失业保险基金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递增,3年增长了近2倍,一方面是需要扶助的失业人群在扩大,另一方面是庞大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不出去”,形成巨额基金结余。
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2011年至2014失业保险基金余额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增长幅度颇高,表明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并没有实现良性循环利用,造成了浪费。
三、对策建议
第一,大力发展教育和培训,完善再就业培训管理。从现阶段我国失业现状来看,结构性失业问题最为严重,是由于市场中的劳动力所具备的技能素质不能满足企业所需的技术能力造成的失业,因而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至关重要。针对“技工荒”和“就业难”的解决办法,具体来说可建立再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要求失业人员的培训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挂钩,使其行使领取保险金权利同时要履行再就业培训的义务。
第二,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要进一步建立开放、统一、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就要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其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严格限制,深化劳动管理,加快培育全国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第三,改革工资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大工资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工资水平能有效反映劳动力的供求状况,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地区各行业的优化配置提供参考,培植多种形式的劳动中介组织,加强对劳动中介组织的监管和引导,使之成为市场信息的主要供给者,减少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合理有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失业保障制度,由于失业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在工作和闲暇之间进行选择,从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因而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出发,合理的失业保障制度在贯彻公平原则同时,须强调效率。要加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投入资金比例,充分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以使其发挥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作用,具体可表现为对失业者促进就业补贴、对企业预防失业的支出,以抑制解雇。
[1]董巍.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2]黄敬宝.我国结构性失业的类型与对策[J].经济经纬,2008(6).
[3]张义柱.对失业类型及自然失业的拓展认识[J].经济论坛,2009(8).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5]朱钰,朱杰.失业保险制度的促就业功能[J].中国金融,2013(14).
[6]孙洁,高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7]史册,杨怀印,郭天娇.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措施研究[J].经济纵横,2014(5).
失业类型 结构性失业 失业治理
纵观世界历史,由于战争、经济大危机、科技进步、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地区失业现象屡见不鲜,以最近一次2008年美国为首爆发的全球性经融危机造成全球失业率大幅上升为导索,失业问题再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而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国家政局稳定、社会治安和谐、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体现,进一步的我国政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因而研究失业问题对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人民生活幸福安康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失业相关内容的界定
第一,失业。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失业是指一定劳动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人,在规定的调查时间范围内没有职业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正在寻找有报酬的工作并已在就业机构做过登记的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但由于失业涉及国家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障政策等,失业的内涵与外延在各国均有差异。以我国为例,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从事一般性行业的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限制是男16-60岁,女16-50岁,故而从统计学角度将失业人口定义为,主要是指城镇中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进一步地,依据失业的原因,分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三种类型。
第二,失业率。失业率是反应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状态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是反映国民经济变动周期的“晴雨表”,与国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对于失业水平的界定有着直接关系,但一般来说,失业率超过两位数被认为是严重失业;失业率在5%-9%被认为是轻度失业;失业率在4%以下被认为是充分就业。中国国家统计局2014年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失业率维持在5.1%。
第三,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在经济运行中由于正常的劳动力流动而引起失业,这种失业在性质上是过渡性或短期。在一个动态的经济中,各行业、各部门与各地区间劳动力需求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故劳动力的流动造成的摩擦性失业属正常现象。失业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力流动性的大小和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摩擦性失业也称求职性失业,可视为自愿失业。具体表现为大学生毕业,劳动力放弃旧工作寻找新工作等,因而失业人口中青年人占比例最大。这种失业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市场不同质及信息不充分的存在,一方面没有工作的工人正积极寻找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岗位空缺需要招工。
第四,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致使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失业。黄敬宝针对我国失业现状,依据结构性失业的原因将其分为市场型结构性失业、制度型结构性失业和观念型结构性失业,前者又分为供给滞后型结构性失业、需求变动型结构性失业和机制不灵型结构性失业。张义柱则从技术变化和需求结构变化两个角度阐明了结构性失业的具体原因。虽然工人失业与企业岗位空缺同时并存也是结构性失业的表现特征,但其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工人的技术能力不能迅速适应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工人的技术能力结构与劳动力的需求结构不匹配,从而造成失业。
第五,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指经济衰退或萧条时,因需要下降而造成的失业。凯恩斯提出,由于工资和价格的粘性,需求下降导致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引起的,在周期性失业发生时,劳动力的供给大于劳动力的需求,即就总体而言,全社会的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的时间长短随经济周期调整的长短而变化。
第六,隐性失业。隐性失业常被学者叫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其不以公开失业人口的形式表现出来,失业人口被隐藏到企业中和土地上去了,前者是说企业中只领取最低于工资生活费的工人,表面上在职,实际上已不工作,后者是说现实农村中存在的剩余劳动力,农民工一直存在失业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直至2008年以前该群体却并未被纳入失业登记的范畴。从全社会角度来说,假设边际产出递减,工资递增,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显性失业率的高低成正向替代关系,而与隐性失业率成反向替代关系;假设社会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显性失业率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上升而上升,劳动生产率随着隐性失业率的上升而降低。
失业问题的现状
第一,相较之前失业登记范围扩大化。2008年以前,我国失业人口统计口径仅限于城镇,没有包括农村失业人口,或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这一部分人口都属于隐性失业人口,之前都被隐藏到土地中。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要求,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体系。同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一方面,《通知》的颁布和施行,缓解了我国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失业统计范围外的现象,扩大了失业登记范围的同时,也缩小了失业统计的误差范围,使数据趋近于真实。另一方面,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不断补充、修改,使失业登记的对象更全面。其中,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都纳入到了失业登记的范畴。进一步的在2014年12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指出,要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明确指出“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第二,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失衡的困局具体表现为“就业难”与“技工荒”两大难题并存。以农民工、大学生、下岗职工三个群体为代表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在我国最突出也最典型。原因在于一是三大群体基数庞大,二是每个群体都具有其鲜明的群体表现特征。“民工荒”及“大学生就业难”现象存在已久,大量现象表明总量上的就业难问题不再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单一表征,供求结构失衡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新特征。从劳动力需求结构方面来看,“民工荒”其实并非单纯的指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未被满足,而主要是由于科技与生产工艺的结合导致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熟练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而“民工荒”更应该被称为“技工荒”;劳动力供给结构方面相对应表现为“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总称为“就业难”。这两种看似矛盾现状的存在,可能是由于能岗不匹配、市场信息不完全,造成了劳动力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两难局面。
第三,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劳动力价格并不能够正确反映出劳动力供求的实际状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具有“特殊商品”的性质,其价格具有“工资刚性”的特点;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及时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整。
第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不健全,不合理的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偏重对生活保障功能的体现,对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视还远远不够。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实践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相当有限。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
而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却逐年递增,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0747亿元,累计结余2240.2118亿元直至2014年基金收入1230亿元,年末滚存结余4115亿,失业保险基金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递增,3年增长了近2倍,一方面是需要扶助的失业人群在扩大,另一方面是庞大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不出去”,形成巨额基金结余。
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2011年至2014失业保险基金余额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增长幅度颇高,表明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并没有实现良性循环利用,造成了浪费。
三、对策建议
第一,大力发展教育和培训,完善再就业培训管理。从现阶段我国失业现状来看,结构性失业问题最为严重,是由于市场中的劳动力所具备的技能素质不能满足企业所需的技术能力造成的失业,因而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至关重要。针对“技工荒”和“就业难”的解决办法,具体来说可建立再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要求失业人员的培训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挂钩,使其行使领取保险金权利同时要履行再就业培训的义务。
第二,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要进一步建立开放、统一、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就要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其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严格限制,深化劳动管理,加快培育全国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第三,改革工资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大工资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工资水平能有效反映劳动力的供求状况,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地区各行业的优化配置提供参考,培植多种形式的劳动中介组织,加强对劳动中介组织的监管和引导,使之成为市场信息的主要供给者,减少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合理有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失业保障制度,由于失业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在工作和闲暇之间进行选择,从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因而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出发,合理的失业保障制度在贯彻公平原则同时,须强调效率。要加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投入资金比例,充分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以使其发挥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作用,具体可表现为对失业者促进就业补贴、对企业预防失业的支出,以抑制解雇。
[1]董巍.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2]黄敬宝.我国结构性失业的类型与对策[J].经济经纬,2008(6).
[3]张义柱.对失业类型及自然失业的拓展认识[J].经济论坛,2009(8).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5]朱钰,朱杰.失业保险制度的促就业功能[J].中国金融,2013(14).
[6]孙洁,高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7]史册,杨怀印,郭天娇.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措施研究[J].经济纵横,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