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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教育督导制度历史悠久,从1839年初建立教育督导机构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发展历史,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完善健全的督导制度,在英格兰的教育发展事业中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控作用。
一、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
(一)英格兰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导队伍
1.教育督导机构——教育标准局
国家教育标准局(Ofseted)是英国皇家首席督学领导的非建制政府部门的独立机构,下设两位局长,标准局现有工作人员600人,其中皇家督学300人,总部的工作人员有300人,其中皇家督学100人,其余在6个地区性的办公室工作[1] ,其经费由财政部从中央税收中拨付,每年1.5亿英镑,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数的0.1%。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使英格兰所有公立学校的定期督导规范化,并向内务大臣提出有关英格兰公立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的建议。教育标准局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撰写督导报告;监督督学工作,等等。
教育标准局的组织[2] 结构如表1所示。
2.教育督导队伍人员的任职与条件
从国家层面来看,教育标准局的成员包括皇家首席督学、皇家督学和助理督学;从学校层面来看,由注册督学、督学和外行督学代替了原本由皇家督学和地方督导队分别进行的教育督导。英格兰的各种督学担任了大量繁重的督导任务,其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也相对要求严格,具体如表2所示。
(二)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
英格兰的教育督导包括对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称为督学)和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称为督政)两个方面。
1.对学校的督导
(1)督导对象。英格兰所有的国办学校和一些非国办学校都要接受督导,具体包括:社区学校、基础学校和捐赠学校;国办托儿所;城市技术学校;城市工艺院;特殊学校;学生收容所;专科院校……
(2)督导目的。为学校提供一个关于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方面的独立的、外部的评价。学校借此进行改进。
(3)督导内容。主要包含九个方面:① 标准达成情况;② 学生态度、价值观和个性发展;③ 教与学情况;④ 课程质量;⑤ 对学生的关照、指导和支持情况;⑥学校与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伙伴关系;⑦ 领导与管理;⑧ 学习、学科与课程等领域;⑨ 皇家首席督学具指定的其他方面。[3]
(4)督导程序和方法。教育标准局在正式检查前2~3个月与校方取得联系,共同商定检查日期及期间的各种行政安排。第一步为准备工作,在正式检查前召开校长会议、部分教职工会议和家长会议,具体过程为:① 通知及部署;② 多方面获取督导信息;③ 督导小组与学校取得联系;④ 初访学校;⑤ 寻求家长和学生对学校工作的看法及建议;⑥ 预检评论。第二步为实地调查,具体步骤为:① 收集证据;② 记录证据。第三步为处理结果,具体步骤是:① 反馈督导结果;② 起草及出版督导报告;③制订学校整改计划。
督导小组到学校后需找校长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课堂听课。督导评估采取等级量化方法,依据七级评价表对督导的各个方面进行打分评判。[4] 具体见表3。
2.对地方教育局的督导
对地方教育局的督导主要由全面督导和专项督导两个部分组成。
(1)全面督导。这是将每个地方教育局视作一个机构进行的督导。督导程序如下:督导团在实地调查开始前2个学期通知地方教育局;地方教育局要在6个星期内完成并提交自我评估报告;督导小组对该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分析以便决定哪些相关职能不需要进行实际调查;对需要进行实际调查的领域拟订详细的调查计划;在进行检查时,地方教育局和督导组长讨论检查计划以便提高改进。
(2)专项督导。这是在几个地方教育局之间进行的督导,并详细检查地方教育局的职能。皇家学校督导员有权对专项检查主题进行选择,一般来说,一个专项督导占用1~2个学期,并在实地调查前的一个学期通知地方教育局。督导程序包括:制定督导大纲;设计督导方法;选择地方教育局;以特定的方式接触地方教育局,确保得到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决定与地方教育局官员进行面谈的日期;组建督导小组。
(三)督导报告的内容及特点
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英格兰教育督导的形式与重点。
1.督导报告的内容
学校督导报告由序言、评论、督导检查结果和附录等几部分组成,其中评论和督导检查结果是报告的正文,也是报告的重点。
序言部分主要介绍督导工作的开展和数据来源;评论主要是首席学校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的见闻和感想,以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与评述,用第一人称撰写,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督导检查结果主要是督导检查获得的数据资料,用第三人称撰写,客观反映当年教育的基本情况;附录主要是督导根据、统计概要以及相关的年度国家教育标准局的出版物。
2.督导报告的特点
督导报告程式严格,须依照学校督导法要求向议会备案;督导报告呈递具有连续性,每年递交一次;督导报告具有公开性,定期向社会公布,希望得到全社会对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督导报告具有主题性,每年都有一个突出的主题,如2002~2003年度学校督导报告的主题围绕“标准与质量”展开。
二、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
(一)注重提高学校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成就标准
英格兰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学生成就标准”[5] ,为此,英格兰的教育督导以提高质量为核心,通过定期督导、公开报告、提出建议来帮助学校总结成绩并发现不足,以改进提高学校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成就。
(二)督导注重学校特性和差异性
英格兰教育标准局是按照全国统一的大纲来进行督导工作,但也会根据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频率和类型等的不同来对各个学校进行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学校进行督导次数多一些,对表现好的学校进行督导次数少一些。
(三)督导机构相对独立,重视督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教育标准局独立于英国教育部,能单独行使职权并对议会负责。从而保证督导评估不会受到来自内部的干扰和压力,保障评估活动和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保证了教育督导的质量。
(四)督学种类多样化,选拔聘任具有严格性和专业性
英格兰督学种类多样化,其任职选拔条件及日常管理也有一整套严格制度。督学选聘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条件严格、规范、专业;督学的岗前和岗位培训比较重视实践环节;督学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较高,皇家首席督学的工资相当于大学校长,而督学的工资也相当于中小学校长和副校长。
(五)督导活动人性化,校外评估与学校自评相结合
英格兰的教育督导活动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外部督导是由教育标准局控制、注册督学及其小组实施的督导,同时强调国家层面的督导要以学校的自评报告为基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自评意见。正是对学校自评的重视,外部督导调动了学校的积极性,使得学校对评价的态度由被动变为主动,积极参与到督导评估活动中。
(六)督导机制合同化,引入市场原则
每年初,教育标准局根据总体评估工作安排,确定该年度接受督导的学校名单、督导日期、督导类型等,然后把督导任务向社会公开招标,广泛征募督导签约方,再由签约方物色注册督学,并全权委托注册督学对督导活动进行管理,而注册督学与标准局是合同关系。这就确保了督导活动的透明、公开、公正,保证了督导评估的有效性。
(七)督导法制化,有完善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
英格兰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的立法工作,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展开。例如1996年通过并实施的《 学校教育督导法 》和1988年通过的《 学校标准与框架法案 》都对督导评估的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评估结果的应用及评估质量的监控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八)督导体现公开性与民主性,关注家长和社区的需求
英格兰教育督导强调公开性,对学校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等都要向学校、社区和家长公布,强化了全社会的教育意识,得到了从教育内部到教育外部的普遍关注。另外,教育督导具有民主性,社区和家长等都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树立现代化教育督导观念
首先,要改变教育督导的传统观念,改善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提高教育督导机构的社会地位;其次,建立督导人员与学校和教师的关系,走向合作化趋势;再次,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督导观念,关注学校质量的持续改进;最后,树立教育增值观念,教育评价结果的解释要具有灵活性。
(二)构建个别化督导体系,完善评估标准
我国基础教育不均衡现象极其严重,各个地区的不同学校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因而用同一个标准去评价所有的学校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督导标准要有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基础性指标不应对所有学校一视同仁,应根据不同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而发展性指标着重学校的进步情况,这样就在注重共性的同时,又强调了个性。此外,在评估多元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多种评价类型综合运用,完善评估标准。
(三)实现督导专业化,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督学选拔聘任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督学并引入竞争机制;其次,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持证上岗;再次,完善督学培养制度,先培训,后上岗;最后,完善督学考核与管理制度,保障督学的编制和待遇。
(四)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建设
尽管原国家教委发布了《 教育督导暂行条例 》,在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还远远不够。现实迫切需要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对象、职能、权利以及督学的编制和待遇、督导工作的职责权限等问题加以法制性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督导。
(五)实行督导公开化,重视家长、社区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
教育督导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家长、社区和研究人员的参与最为重要。这样不仅把学校的办学效果展示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还会使学校受到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得到更多人士的支持。由于“中介组织是解决中国教育评估困境的处方”[6] ,因此应倡导中介机构参与和承担教育督导工作,以淡化评估的行政性,实现督导公开化。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院,重庆 北碚,400715)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督导考察团.考察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与建议[J].北京教育,1998(7-8).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现代教育督导原理[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
[3][4]钱一呈.外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5]School Improvement Strategy:The UK Approach[M].London:DFEE,1999.
[6]张东娇.美国学校质量评估制度的审视与启示——认证制度和蓝丝带学校[J].比较教育研究,2002(3).
一、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
(一)英格兰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导队伍
1.教育督导机构——教育标准局
国家教育标准局(Ofseted)是英国皇家首席督学领导的非建制政府部门的独立机构,下设两位局长,标准局现有工作人员600人,其中皇家督学300人,总部的工作人员有300人,其中皇家督学100人,其余在6个地区性的办公室工作[1] ,其经费由财政部从中央税收中拨付,每年1.5亿英镑,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数的0.1%。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使英格兰所有公立学校的定期督导规范化,并向内务大臣提出有关英格兰公立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的建议。教育标准局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撰写督导报告;监督督学工作,等等。
教育标准局的组织[2] 结构如表1所示。
2.教育督导队伍人员的任职与条件
从国家层面来看,教育标准局的成员包括皇家首席督学、皇家督学和助理督学;从学校层面来看,由注册督学、督学和外行督学代替了原本由皇家督学和地方督导队分别进行的教育督导。英格兰的各种督学担任了大量繁重的督导任务,其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也相对要求严格,具体如表2所示。
(二)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
英格兰的教育督导包括对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称为督学)和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称为督政)两个方面。
1.对学校的督导
(1)督导对象。英格兰所有的国办学校和一些非国办学校都要接受督导,具体包括:社区学校、基础学校和捐赠学校;国办托儿所;城市技术学校;城市工艺院;特殊学校;学生收容所;专科院校……
(2)督导目的。为学校提供一个关于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方面的独立的、外部的评价。学校借此进行改进。
(3)督导内容。主要包含九个方面:① 标准达成情况;② 学生态度、价值观和个性发展;③ 教与学情况;④ 课程质量;⑤ 对学生的关照、指导和支持情况;⑥学校与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伙伴关系;⑦ 领导与管理;⑧ 学习、学科与课程等领域;⑨ 皇家首席督学具指定的其他方面。[3]
(4)督导程序和方法。教育标准局在正式检查前2~3个月与校方取得联系,共同商定检查日期及期间的各种行政安排。第一步为准备工作,在正式检查前召开校长会议、部分教职工会议和家长会议,具体过程为:① 通知及部署;② 多方面获取督导信息;③ 督导小组与学校取得联系;④ 初访学校;⑤ 寻求家长和学生对学校工作的看法及建议;⑥ 预检评论。第二步为实地调查,具体步骤为:① 收集证据;② 记录证据。第三步为处理结果,具体步骤是:① 反馈督导结果;② 起草及出版督导报告;③制订学校整改计划。
督导小组到学校后需找校长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课堂听课。督导评估采取等级量化方法,依据七级评价表对督导的各个方面进行打分评判。[4] 具体见表3。
2.对地方教育局的督导
对地方教育局的督导主要由全面督导和专项督导两个部分组成。
(1)全面督导。这是将每个地方教育局视作一个机构进行的督导。督导程序如下:督导团在实地调查开始前2个学期通知地方教育局;地方教育局要在6个星期内完成并提交自我评估报告;督导小组对该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分析以便决定哪些相关职能不需要进行实际调查;对需要进行实际调查的领域拟订详细的调查计划;在进行检查时,地方教育局和督导组长讨论检查计划以便提高改进。
(2)专项督导。这是在几个地方教育局之间进行的督导,并详细检查地方教育局的职能。皇家学校督导员有权对专项检查主题进行选择,一般来说,一个专项督导占用1~2个学期,并在实地调查前的一个学期通知地方教育局。督导程序包括:制定督导大纲;设计督导方法;选择地方教育局;以特定的方式接触地方教育局,确保得到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决定与地方教育局官员进行面谈的日期;组建督导小组。
(三)督导报告的内容及特点
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英格兰教育督导的形式与重点。
1.督导报告的内容
学校督导报告由序言、评论、督导检查结果和附录等几部分组成,其中评论和督导检查结果是报告的正文,也是报告的重点。
序言部分主要介绍督导工作的开展和数据来源;评论主要是首席学校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的见闻和感想,以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与评述,用第一人称撰写,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督导检查结果主要是督导检查获得的数据资料,用第三人称撰写,客观反映当年教育的基本情况;附录主要是督导根据、统计概要以及相关的年度国家教育标准局的出版物。
2.督导报告的特点
督导报告程式严格,须依照学校督导法要求向议会备案;督导报告呈递具有连续性,每年递交一次;督导报告具有公开性,定期向社会公布,希望得到全社会对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督导报告具有主题性,每年都有一个突出的主题,如2002~2003年度学校督导报告的主题围绕“标准与质量”展开。
二、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
(一)注重提高学校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成就标准
英格兰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学生成就标准”[5] ,为此,英格兰的教育督导以提高质量为核心,通过定期督导、公开报告、提出建议来帮助学校总结成绩并发现不足,以改进提高学校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成就。
(二)督导注重学校特性和差异性
英格兰教育标准局是按照全国统一的大纲来进行督导工作,但也会根据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频率和类型等的不同来对各个学校进行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学校进行督导次数多一些,对表现好的学校进行督导次数少一些。
(三)督导机构相对独立,重视督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教育标准局独立于英国教育部,能单独行使职权并对议会负责。从而保证督导评估不会受到来自内部的干扰和压力,保障评估活动和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保证了教育督导的质量。
(四)督学种类多样化,选拔聘任具有严格性和专业性
英格兰督学种类多样化,其任职选拔条件及日常管理也有一整套严格制度。督学选聘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条件严格、规范、专业;督学的岗前和岗位培训比较重视实践环节;督学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较高,皇家首席督学的工资相当于大学校长,而督学的工资也相当于中小学校长和副校长。
(五)督导活动人性化,校外评估与学校自评相结合
英格兰的教育督导活动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外部督导是由教育标准局控制、注册督学及其小组实施的督导,同时强调国家层面的督导要以学校的自评报告为基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自评意见。正是对学校自评的重视,外部督导调动了学校的积极性,使得学校对评价的态度由被动变为主动,积极参与到督导评估活动中。
(六)督导机制合同化,引入市场原则
每年初,教育标准局根据总体评估工作安排,确定该年度接受督导的学校名单、督导日期、督导类型等,然后把督导任务向社会公开招标,广泛征募督导签约方,再由签约方物色注册督学,并全权委托注册督学对督导活动进行管理,而注册督学与标准局是合同关系。这就确保了督导活动的透明、公开、公正,保证了督导评估的有效性。
(七)督导法制化,有完善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
英格兰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的立法工作,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展开。例如1996年通过并实施的《 学校教育督导法 》和1988年通过的《 学校标准与框架法案 》都对督导评估的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评估结果的应用及评估质量的监控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八)督导体现公开性与民主性,关注家长和社区的需求
英格兰教育督导强调公开性,对学校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等都要向学校、社区和家长公布,强化了全社会的教育意识,得到了从教育内部到教育外部的普遍关注。另外,教育督导具有民主性,社区和家长等都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英格兰教育督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树立现代化教育督导观念
首先,要改变教育督导的传统观念,改善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提高教育督导机构的社会地位;其次,建立督导人员与学校和教师的关系,走向合作化趋势;再次,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督导观念,关注学校质量的持续改进;最后,树立教育增值观念,教育评价结果的解释要具有灵活性。
(二)构建个别化督导体系,完善评估标准
我国基础教育不均衡现象极其严重,各个地区的不同学校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因而用同一个标准去评价所有的学校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督导标准要有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基础性指标不应对所有学校一视同仁,应根据不同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而发展性指标着重学校的进步情况,这样就在注重共性的同时,又强调了个性。此外,在评估多元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多种评价类型综合运用,完善评估标准。
(三)实现督导专业化,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督学选拔聘任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督学并引入竞争机制;其次,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持证上岗;再次,完善督学培养制度,先培训,后上岗;最后,完善督学考核与管理制度,保障督学的编制和待遇。
(四)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建设
尽管原国家教委发布了《 教育督导暂行条例 》,在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还远远不够。现实迫切需要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对象、职能、权利以及督学的编制和待遇、督导工作的职责权限等问题加以法制性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督导。
(五)实行督导公开化,重视家长、社区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
教育督导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家长、社区和研究人员的参与最为重要。这样不仅把学校的办学效果展示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还会使学校受到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得到更多人士的支持。由于“中介组织是解决中国教育评估困境的处方”[6] ,因此应倡导中介机构参与和承担教育督导工作,以淡化评估的行政性,实现督导公开化。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院,重庆 北碚,400715)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督导考察团.考察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与建议[J].北京教育,1998(7-8).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现代教育督导原理[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
[3][4]钱一呈.外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5]School Improvement Strategy:The UK Approach[M].London:DFEE,1999.
[6]张东娇.美国学校质量评估制度的审视与启示——认证制度和蓝丝带学校[J].比较教育研究,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