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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下特殊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委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关于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由于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因此不仅在学界存在长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上也十分混乱。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地位的认定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如村民维权、村委会村务管理行为的性质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在当前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