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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公平正义”所激发的对于民主的渴望,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高速发展正在公民社会中渐渐凸显,作为公民社会中的重要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组织正在积极的政治温床中逐渐成长壮大。在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社会组织的强大作用被发挥的淋漓尽致。在这种形势下,正确处理并利用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还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从具体国情出发,寻找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政府 社会组织 组织间关系重构
一、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管理
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实行的是成立与管理的双重许可制度,即社会组织的组建必须经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组建资格审查环节,然后再经过组织法人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合格后,才可以合法成立。在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l款中详细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一方面使得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组建登记等事宜上实现了对于社会组织的有效规范与管理,另一方面也绝对掌控着对社会组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的种种行为的合法监管权。但是这也使得每一个社会组织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登一记部门的登记注册才能成为合法的组织。在客观上意味着社会组织成为政府所属的职能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控制对象,并且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中己经沦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附属物,造成社会组织的官方化倾向较为严重。条例的种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保证了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与稳定性,但是与此同时也使得社会中规模较小、组织形式较为零散、人员配备较为灵活的公民社会团体难以获得合法的认可。而且从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结社自由的角度来讲,这种基于体制管理上的牵强剥夺,成为社会组织自主成立与发展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种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得到了优化,2012年一月底,北京市民政局首次提出,今年将探索研究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在市内部分地区试点之后,北京终于发出明确信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广东等沿海特大城市也纷纷开始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大大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将来社会组织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环境。
二、政府社会组织间关系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社会组织间关系经过多次调整和优化,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和国情因素,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仍然面临很大的困境。
(一)旧体制资源配置不均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依靠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实行严格的管制和控制。从而没有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留下真正的空间。任何组织都要拥有一定的资源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社会组织因为本身的非营利性从而使得获取资源渠道较少,对于一个成长中的社会组织来讲,是否有可用的社会资源,可调度社会资源的多少对于组织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他关系到一个组织的独立性成长。在转型期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当中,由党领导的政府拥有丰富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以及广大的群众基础,成为新时期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现代化下的中流砒柱,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组织不管在社会群众基础,经济资源上与政府都是严重的不对称,使得社会组织在成长过程中不得不依靠强大的政府组织。
(二)社会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界定尚未清晰
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模糊主要是因为“官本位”思想影响着政府职能定位和我国社会组织自身的特点。“官本位”思想在我国国民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就是使国家的权力运行要从管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等级制执行,一层一层对活动的内容进行指导和指引,上下级是绝对服从的关系。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仍然不够壮大,尚不能承担起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
(三)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疑虑
社会组织作为一支尚在发展建设中的社会力量,必须得到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有广阔的前景,才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所以社会组织既要在公众之间也要在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公信力。政府要充分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正确看待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以积极地态度给予社会组织的支持。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重构
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国情决定着不同时期社会各个主体间关系也会有所不同,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正确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是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解放思想,从根本上克服全能政府
想要从根本上改变全能政府,从思想上克服全能政府是首要任务,人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想要制度转变,人的思想转变是关键,只有管理主体的思想得到转变,制度才能得到根本上的改变。解放思想是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重构的前提。除此以外,政府的管理运行机制也要做相应的转化,由不合理的机制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相互合作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两个行为主体并不是作为对立的组织而存在于社会中的。转变克服集权制的思想,在社会管理中不能以权力为中心,要以人为本,在具体措施上要与社会组织积极互动,要保持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双向沟通,大力培育能够承担社会职能的社会组织,并且要在社会管理中树立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二)明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内涵和职能边界
由于我国传统的“强政府、弱社会”,我国社会管理职能基本全由政府在承担,社会组织承担着很少一部分,本应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也都被政府组织承担着。再者社会组织本身就存在着半官方的性质,这就造成社会组织的功能也带着官方性质,二者职能没有明确的边界。加快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明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必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凡属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必须由政府履行。其二是凡属于社会和市场可自行解决的职能,则必须交由社会和市场完成。
(三)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对称的资源配置关系
社会组织既不可能像企业那样可通过市场化运作自由的获取社会资源,也不会像政府利用政治威慑力硬性调用社会资源,这种特性客观上要求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与其他社会主体间建立更为广泛的相互合作关系。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需要作出调整的内容包括:将普通技术性、非基本服务性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合作的形式转交由社会组织直接承担供给,对相应的政府服务部门进行重组改制,使之成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服务部门;改革现有的社会组织与政府间合作的形式,适当构建以特许经营、招标合同等规范化的方式体系,并依据此类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与公共项目向社会组织移交,政府的决策部门在公共服务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尝试将涉及技术型特征的决策方案交由智囊库的社会组织全权负责等。寻求合理的资源配置形式,给予社会组织合理适当的“营养液”才能培育出合格的社会组织,才能与政府组织更好的合作并产生最佳的合作效益。
结束语:根据党的十八大部署,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继续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新格局,是适应我国发展新特征、新变化的时代课题。社会组织在新的形势下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国家的状况和国情都有所不同,那么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们要认真调查和分析国情,根据具体国情来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找出一种新的良性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互动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赵素兰 《非政府组织: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学术论坛》2006年第3期
[2]陈振明主编 《公共管理学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3]乔耀章 《论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政府、社会、公民三者关系》《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4]郑杭生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趋势》《甘肃社会科学》 2012年06期
关键词:政府 社会组织 组织间关系重构
一、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管理
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实行的是成立与管理的双重许可制度,即社会组织的组建必须经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组建资格审查环节,然后再经过组织法人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合格后,才可以合法成立。在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l款中详细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一方面使得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组建登记等事宜上实现了对于社会组织的有效规范与管理,另一方面也绝对掌控着对社会组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的种种行为的合法监管权。但是这也使得每一个社会组织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登一记部门的登记注册才能成为合法的组织。在客观上意味着社会组织成为政府所属的职能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控制对象,并且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中己经沦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附属物,造成社会组织的官方化倾向较为严重。条例的种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保证了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与稳定性,但是与此同时也使得社会中规模较小、组织形式较为零散、人员配备较为灵活的公民社会团体难以获得合法的认可。而且从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结社自由的角度来讲,这种基于体制管理上的牵强剥夺,成为社会组织自主成立与发展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种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得到了优化,2012年一月底,北京市民政局首次提出,今年将探索研究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在市内部分地区试点之后,北京终于发出明确信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广东等沿海特大城市也纷纷开始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大大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将来社会组织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环境。
二、政府社会组织间关系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社会组织间关系经过多次调整和优化,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和国情因素,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仍然面临很大的困境。
(一)旧体制资源配置不均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依靠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实行严格的管制和控制。从而没有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留下真正的空间。任何组织都要拥有一定的资源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社会组织因为本身的非营利性从而使得获取资源渠道较少,对于一个成长中的社会组织来讲,是否有可用的社会资源,可调度社会资源的多少对于组织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他关系到一个组织的独立性成长。在转型期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当中,由党领导的政府拥有丰富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以及广大的群众基础,成为新时期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现代化下的中流砒柱,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组织不管在社会群众基础,经济资源上与政府都是严重的不对称,使得社会组织在成长过程中不得不依靠强大的政府组织。
(二)社会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界定尚未清晰
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模糊主要是因为“官本位”思想影响着政府职能定位和我国社会组织自身的特点。“官本位”思想在我国国民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就是使国家的权力运行要从管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等级制执行,一层一层对活动的内容进行指导和指引,上下级是绝对服从的关系。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仍然不够壮大,尚不能承担起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
(三)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疑虑
社会组织作为一支尚在发展建设中的社会力量,必须得到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有广阔的前景,才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所以社会组织既要在公众之间也要在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公信力。政府要充分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正确看待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以积极地态度给予社会组织的支持。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重构
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国情决定着不同时期社会各个主体间关系也会有所不同,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正确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是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解放思想,从根本上克服全能政府
想要从根本上改变全能政府,从思想上克服全能政府是首要任务,人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想要制度转变,人的思想转变是关键,只有管理主体的思想得到转变,制度才能得到根本上的改变。解放思想是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重构的前提。除此以外,政府的管理运行机制也要做相应的转化,由不合理的机制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相互合作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两个行为主体并不是作为对立的组织而存在于社会中的。转变克服集权制的思想,在社会管理中不能以权力为中心,要以人为本,在具体措施上要与社会组织积极互动,要保持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双向沟通,大力培育能够承担社会职能的社会组织,并且要在社会管理中树立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二)明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内涵和职能边界
由于我国传统的“强政府、弱社会”,我国社会管理职能基本全由政府在承担,社会组织承担着很少一部分,本应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也都被政府组织承担着。再者社会组织本身就存在着半官方的性质,这就造成社会组织的功能也带着官方性质,二者职能没有明确的边界。加快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明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必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凡属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必须由政府履行。其二是凡属于社会和市场可自行解决的职能,则必须交由社会和市场完成。
(三)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对称的资源配置关系
社会组织既不可能像企业那样可通过市场化运作自由的获取社会资源,也不会像政府利用政治威慑力硬性调用社会资源,这种特性客观上要求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与其他社会主体间建立更为广泛的相互合作关系。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需要作出调整的内容包括:将普通技术性、非基本服务性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合作的形式转交由社会组织直接承担供给,对相应的政府服务部门进行重组改制,使之成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服务部门;改革现有的社会组织与政府间合作的形式,适当构建以特许经营、招标合同等规范化的方式体系,并依据此类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与公共项目向社会组织移交,政府的决策部门在公共服务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尝试将涉及技术型特征的决策方案交由智囊库的社会组织全权负责等。寻求合理的资源配置形式,给予社会组织合理适当的“营养液”才能培育出合格的社会组织,才能与政府组织更好的合作并产生最佳的合作效益。
结束语:根据党的十八大部署,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继续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新格局,是适应我国发展新特征、新变化的时代课题。社会组织在新的形势下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国家的状况和国情都有所不同,那么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们要认真调查和分析国情,根据具体国情来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找出一种新的良性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互动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赵素兰 《非政府组织: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学术论坛》2006年第3期
[2]陈振明主编 《公共管理学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3]乔耀章 《论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政府、社会、公民三者关系》《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4]郑杭生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趋势》《甘肃社会科学》 2012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