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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我国宪法赋予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权利。近几年在内地涉少数民族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无具体的聘请翻译人员操作规则,由此在审判实践中引发出种种问题。通过对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考察和对域外国家有益做法的借鉴,作者对设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翻译人制度提出了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