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文认为,《民法典》的规定虽然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但是否认胎儿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胎儿其他的民事权益遭到侵害时依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希望可以为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提供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