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后,难以维系生计,而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法国立法者认识到作品上的著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并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由此创设了追续权制度。正是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追续权制度于法国的诞生。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回溯追续权的诞生过程,我国具有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我国追续权立法可借鉴法国,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设置追续金计量门槛,并将追续权限缩适用于公开拍卖,以保证追续权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