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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不清、自然资源产权行使机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救济主客体、方式及路径不明等问题。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应被界定为民事权利,以促进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市场化利用,但同时也应对权利行使课以公益约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应坚持所有者与监管者分开的原则,未来宜建立国家/地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直接代表”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部门则作为监管者行使自然资源行政监管职责。在此权利界定基础上,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应首先遵循民事路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