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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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保护法当中的重点内容。本文首先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论述;随后,提出了当前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状况以及面临的社会问题;最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方面,法律保障的优化措施,希望能为该领域关注者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抚养权 法律地位 法律保障 身份确认
  作者简介:陈小丰,绍兴文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47
  在我國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基层仍旧存在一些法律未能全面覆盖的问题,其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和有效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给予保障,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重点关心的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 非婚生子女概念
  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进行定性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国学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在非婚生子女主要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此种定义方式主要是基于出生说理论,并且认为在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方面,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是重要的前提。西方世界当中,瑞士在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提出非婚生子女为婚姻关系之外的子女。我国则认为,当子女的生父母并没有缔结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或者存在与婚姻之外出生的法律事实,都是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所以,非婚生子女主要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并且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当中,受到传统礼教与法律相互结合的影响,对于夫权的维护十分明显。在传统“夫妻”关系的小家庭制度当中,处于婚姻关系之外,有违礼法约束的非婚生子女往往被称为“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自身的身份与地位都不被认可,并且在身份权与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都受到严格地制约和限制 。进入到现代社会当中,虽然此种类型的问题已经逐渐减少,但是非婚生子女并没有被真正地认可与接受。然而,在我国《婚姻法》当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和地位,并且任何人不可以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侵害与歧视。由此可见,在新中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充分提升,自身的各项权益都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并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还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规范与限定,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与发展意义。
  二、 现阶段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状况与社会问题
  (一)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现状
  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现状进行研究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最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提出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发展权利,并且不得受到他人的歧视与侵害。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经常会受到特殊不公正的待遇。我国《继承法》当中也提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平等的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家庭并不接受和认可非婚生子女,从抚养权到财产继承方面,都将非婚生子女划分在外,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真正地保障 。
  (二)非婚生子女面临的社会问题
  1.立法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当中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与保护人权,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对于父母具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可见,国家法律从根本上为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能够明确地看出《婚姻法》当中也提出了,对于不能够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需要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用,直到非婚生子女可以独立生活。法律与法律之间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方面,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此种模式下,非婚生子女接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会受到严重地忽视,甚至是侵犯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与称呼,仍旧在法律当中出现,在实践当中,通过非婚生子女大部分也是通过争取抚养费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抚养权,对于自身的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
  2.权利救济问题
  从社会生存方面进行分析,非婚生子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提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诉讼时,高昂的费用会使他们的生活更加窘迫。我国《民事诉讼法》提出,如果出现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有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但是,从实际发展情况可以得知,非婚生子女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很难找到愿意委托代理人帮助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非婚生子女会陷入到两难的境地当中。
  3.身份确认问题
  非婚生子女如果想要确认自身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使亲生父母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达成。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无法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被诉讼方可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拒绝抚养。部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会为了推卸抚养的责任与义务,不愿意接受亲子鉴定。如果非婚生子女无法拿出有关的证据证明自身的身份,最终会陷入到不利的境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无法实现。
  4.抚养费问题
  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抚养和教育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并没有重视子女的生命,在很多情况下,都选择了逃避现实的行为。部分父母在孩子出生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还有的父母将子女当做商品出售。部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自身的职业并不固定,没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收入,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难以执行。面对此种情况,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对非婚生子女父母强制处罚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援助部门的工作压力也严重增加。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律保障改善措施
  (一) 立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原则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定,是父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重要前提。只有当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确定之后,才能够更加全面地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非婚生子女进行立法的过程中,要重点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采用先进的模式,对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进行统一地立法确定。不采取传统的婚生或者非婚生的二元划分标准。此种方式,可以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得到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实际的发展阶段,虽然此种我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亲子认领,但是相关领域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完善。对此,立法部门要深入到实践环节中,对非婚生子女有关的各项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使立法更加完善,提高法律的权威性,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二) 确立科学的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划分标准
  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当中,已经明确地提出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到其它任何人的歧视与侵害。但是,使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对子女进行划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其实与婚生子女并不完全平等。此种现象说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当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其他法律权益的维护方面,仍旧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的研究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摆脱了非婚生子女这一落后的称谓。选择统一称为“亲生子女”。因此,我国立法部门也需要积极落实这一发展理念,从法律层面上消除非婚生子女的称谓,采用统一的称呼使他们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更加自由健康地发展。
  (三) 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管理办法
  1.美国管理经验
  美国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管理时,美国立法学者逐渐将传统的婚生和领养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对非婚生法进行了确立,最终实现了维护非婚生子女平等抚养权的目的。首先,在1968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国家宪法当中提出的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等规定,对超过30件非婚生子女案件进行了审理,对部分州存在的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给出了违宪判定。国家取消了对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对待,确立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平等社会地位。此举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的立法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发展与进步意义。其次,美国各州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了大胆创新,恢复了古代罗马的领养制度,使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都享有了同样的抚养权,使非婚生子女的撫养权得到了优化与完善。
  2.英国管理经验
  英国在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进行管理方面,从16世纪上半叶就得到了较高的发展。国家在新教改革之后,重点对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进行了严重地处罚,避免让非婚生子女担负父母所犯下的罪责。他们认为,在婚姻关系当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无论婚姻处于何种形式,都是有效的婚生子女。但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出生的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英国的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提出了强制性地抚养义务,并且对于不能履行抚养权的父母。当他们无力承担或者拒绝承担抚养费时,国家除了在对他们进行处罚之外,还引入了教区抚养管理制度,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不会因为父母的行为而受到任何不良影响。每一个教具都有义务,对在本区内出生的非婚生子女所需要的一切抚养和教育他提供帮助。教区内的主管人员可以指定监督人继续照顾非婚生子女,并且对于缺少资金的家庭,还从国家政府收取的税款和捐款当中,拨出专门的款项,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加入教区抚养制度之后,英国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民间组织的帮助与扶持下,能够享有更加充足的物质保障。
  (四) 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除了上述几项措施之外,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维护与管理中,还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将信息技术和定位技术,纳入到父母抚养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当中。对于经过认领等方式解决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中,国家可以将抚养费自动强加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身上。当父母拒绝缴纳抚养费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定位系统,可以对父母所在位置进行确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放弃抚养权与监护权,可以由国家慈善福利机构、孤儿院以及其他公益团体代为行使法定监护权,其中产生的费用,也需要再次向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追讨。同时,现代科学技术还可以在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系统,与子女有关的各项信息内容,都会在数据库中存档,为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提供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优化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在工作中,积极地宣传婚姻法,鼓励婚后生育。同时,也要给予非婚生子女充分地尊重,保障人权,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注释:
  董海芬、王丽丽.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2012(7).140.
  王薇.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重庆社会科学.2010(4).51-55.
  王义友.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与社会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12).208.
  刘琴.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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