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革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这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业结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都有着极大的促进意义。但在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分析和解决这些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可以更好的做好今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使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始终走在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上。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8-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与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建设重大改革的成果,它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业结构、农业产业化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农地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
我们所研究的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一般不包括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变动,主要是指农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依照现行法规,国家对村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征用是单向不可逆的流转,所以我们研究农地流转的重点是指指农村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的经营主体间的转让与流动,这样就使得农地使用权得以市场化,在市场的条件下,在集体所有农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民可以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以便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应用,也就是说,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农地承包经营者依照法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给第三者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自发性流转占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比重较大,没有形成完善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在我国的很多地区,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市场相对应的运行机制,自发性、随意性的流转情况很多,不规范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能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失去监督和约束的流转,也不利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持续开展。经营权在进行自发性的流转时,往往存在着盲目、分散、无序的现象,没有合同约束的口头协定很不规范,各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经营权流转是市场行为的一种,没有市场发挥导向作用,经营权的流转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给农民造成本可预防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次,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营权的流转缺乏有效的法规保障。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规范与指导比较笼统,如宪法、民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的诸多规定具体的操作性不强,相关程序与内容不甚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法难依的局面。二是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度不同步、不匹配,立法工作滞后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农业农村的发展进步和纷繁复杂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需要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有法可依與执法必严,以便处理侵权和保障维权。
最后,中介性机构社会服务职能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进程。随着二、三产业发展的加快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零散的土地交易和经营权流转必将造成流转速度的降低和流转成本的上升,进而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造成影响。在现在这种中介性机构社会服务职能的缺失的情况下,供求双方信息不畅,信息辐射面单一、狭小,土地流转范围有限、渠道狭窄。缺乏委托代理、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保险、投资等机构的参与介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很难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是明确权利,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规章等的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立法工作,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依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在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之上制定土地流转法律,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上法律化的正轨。一旦用法律的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固定下来,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了。
其次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既是生产的前提又可以在流转交易中实现增值保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改进可以通过市场中的产权交易来实现,进而使经济效益得到显著地提升,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利益。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如引入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流转交易信息中介机构、土地交易经纪公司、土地评级和价格认定等综合立体的市场服务网络,这将极大地促进土地流转工作的良性发展。
最后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和诸多方面的综合配套制度与措施,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切实保障起来。在公平、公正、简洁、便利的原则下,按照先由流转双方的受让人或出让人要约或者承诺经营权的受让或出让,再由受让人提出流转申请,再由发包方审查流转申请,最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立。程序的完备和有效实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关系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农民自身要改变观念,积极进入城镇安家落户,政府要加快城镇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基本保障方面有所作为,为进入城镇的农民消除后顾之忧,为土地流转工作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的劳动力转移工作也是能否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关键,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在于生产资料上的意义,更在于生存保障上的意义,要切实保障农转非人员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土地流转工作稳步开展、有效实施,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长期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关良,李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界定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2]刘国臻.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J].学术研究,2003(10).
[3]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J].农村经济,2007(3).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8-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与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建设重大改革的成果,它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业结构、农业产业化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农地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
我们所研究的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一般不包括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变动,主要是指农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依照现行法规,国家对村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征用是单向不可逆的流转,所以我们研究农地流转的重点是指指农村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的经营主体间的转让与流动,这样就使得农地使用权得以市场化,在市场的条件下,在集体所有农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民可以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以便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应用,也就是说,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农地承包经营者依照法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给第三者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自发性流转占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比重较大,没有形成完善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在我国的很多地区,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市场相对应的运行机制,自发性、随意性的流转情况很多,不规范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能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失去监督和约束的流转,也不利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持续开展。经营权在进行自发性的流转时,往往存在着盲目、分散、无序的现象,没有合同约束的口头协定很不规范,各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经营权流转是市场行为的一种,没有市场发挥导向作用,经营权的流转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给农民造成本可预防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次,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营权的流转缺乏有效的法规保障。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规范与指导比较笼统,如宪法、民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的诸多规定具体的操作性不强,相关程序与内容不甚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法难依的局面。二是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度不同步、不匹配,立法工作滞后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农业农村的发展进步和纷繁复杂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需要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有法可依與执法必严,以便处理侵权和保障维权。
最后,中介性机构社会服务职能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进程。随着二、三产业发展的加快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零散的土地交易和经营权流转必将造成流转速度的降低和流转成本的上升,进而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造成影响。在现在这种中介性机构社会服务职能的缺失的情况下,供求双方信息不畅,信息辐射面单一、狭小,土地流转范围有限、渠道狭窄。缺乏委托代理、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保险、投资等机构的参与介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很难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是明确权利,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规章等的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立法工作,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依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在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之上制定土地流转法律,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上法律化的正轨。一旦用法律的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固定下来,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了。
其次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既是生产的前提又可以在流转交易中实现增值保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改进可以通过市场中的产权交易来实现,进而使经济效益得到显著地提升,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利益。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如引入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流转交易信息中介机构、土地交易经纪公司、土地评级和价格认定等综合立体的市场服务网络,这将极大地促进土地流转工作的良性发展。
最后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和诸多方面的综合配套制度与措施,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切实保障起来。在公平、公正、简洁、便利的原则下,按照先由流转双方的受让人或出让人要约或者承诺经营权的受让或出让,再由受让人提出流转申请,再由发包方审查流转申请,最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立。程序的完备和有效实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关系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农民自身要改变观念,积极进入城镇安家落户,政府要加快城镇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基本保障方面有所作为,为进入城镇的农民消除后顾之忧,为土地流转工作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的劳动力转移工作也是能否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关键,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在于生产资料上的意义,更在于生存保障上的意义,要切实保障农转非人员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土地流转工作稳步开展、有效实施,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长期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关良,李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界定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2]刘国臻.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J].学术研究,2003(10).
[3]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J].农村经济,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