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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5月4日(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