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范社会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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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行为强调的是个人以与他人建立一定的联系为目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而行政法除了控制权功能外,还有一个较大的管理职能。行政法通过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行为,调整公共秩序,维护公民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队伍的庞大,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等,致使公权力膨胀,将触角伸向公民生活的私人领域。因此研究行政法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利益。
  关键词:社会行为;行政法规范;公共利益;价值
  一、社会行为的定义
  (一)社会行为的含义
  所谓社会行为,是指个人参与到社会中,所实行的与他人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行为。首先,社会行为必须是个人参与到公共活动、社会集体活动中,才能称之为社会行为。其次,个人行为需对他人或是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能够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义务。如果,个人行为未对他人或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个人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发布关于自己的隐私,未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这也不能称之为社会行为。另外,如果个人在网络空间里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可能侵犯特定人的名誉权,此时则成立社会行为。因为此时个人的行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人建立起了联系。因此,社会行为还需要彼此之间具有相应的联系,或是法律联系,或是一般的不具有法律性质的关系。
  (二)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
  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并非简单的对立或是矛盾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转化的关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属于社会行为,而要想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也必须符合实行社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合法建造一处房屋,此为事实行为,个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如果在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工作失误,将房屋登记薄中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错误,这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纠纷不仅发生在房屋登记人与被登记人之间,而且还牵扯行政机关与房屋登记人之间。这就属于典型的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
  二、行政法规范中的社会行为
  (一)行政法的属性
  行政法是控权法,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而设立行政权此种公权力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行政法也被定性为控权法,是为将公权力放到笼子中,限制其范围才应运而生。然而,如何更加有效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的利益,在此层面上,行政法不仅是控权法,更是管理法。通过管理行政行为,管理社会行为,管理公共行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自己最大的职责,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法中的管理职能
  社会行为影响甚至决定社会秩序。因为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良好社会秩序正是社会行为的体现。行政法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社会秩序而言,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前提,秩序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行政法规范通过管理社会行为,调整公共利益实现其价值和目标。而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词。因此,社会行为中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是实现行政法规范价值与目标的关键。
  行政机关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也就更容易产生个人利益之间或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联系与冲突。而行政法规范则可以在其所能调控的范围内,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之上的,只有每个个人都实现其根本利益,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完全实现每个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不容易的,因此,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个人利益,统筹协调社会利益,通过对社会行为所牵连的各方面利益相互协调,才能实现行政法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可以看出,行政法规范可以以社会行为作为桥梁,在其范围内实现对各方面利益的管理与协调。
  三、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引发的思考
  (一)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
  行政法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当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并与他人产生一定联系,例如,广场舞有利于鼓励全民参与娱乐活动,休闲健身,丰富业余生活,但是如果严重影响到周围人的休息;又如公民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其言论对他人的名誉或是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都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社会行为所体现的各方面利益,要求行政法规范对此有较为明确的价值观念,更应明白如何取舍,如何做出更为合理的平衡利益的决策。如果作为倾向于全面禁止广场舞或是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等行为,这必然属于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遵循比例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因此就需要行政法规存在一个衡量的标准,以绝少数利益人利益为衡量标准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二)行政法合理调整社会行为
  首先,加强行政机关法制建设。行政机关处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地位,只有通过法治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并且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自身以及执法的专业性与法律性,避免“临时工”的出现。如此才能保障行政机关基础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所有的事务置于阳光之下,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行为本身即为公众参与是社会活动的结果,要想实现公共利益,公众本身即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听取群众的心声,加大公众参与度,真正做到阳光,透明,公开。如果仅把公开当空口号,不仅无法获取民心,更是事倍功半。
  最后,强化监督。监督是保障权力公正运行的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行为必然是牵连各方当事人,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最合理最公平的结果。每个人都积极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没有监督,那公平也只是空谈。
  参考文献:
  [1]张英俊.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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